收藏 分销(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091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理财产品是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管理而设立的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也可以由我行与客户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的方式承担。第三条根据我行单项产品设计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及机构

2、客户可以按相应流程购买为个人客户设计的理财产品,个人客户也可以按相应流程购买为机构客户设计的理财产品。 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交叉购买理财产品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理财业务包括如意理财系列理财产品和称心系列理财产品。如意系列理财产品为我行柜台或者电子渠道出售的理财产品,认购对象为个人和机构客户;称心系列理财产品为我行在银行同业市场发行的同业机构专属理财产品,认购对象为金融同业机构。第五条 客户购买我行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需分别与我行签订产品合约,每一理财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单独构成一 个理财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 况均独

3、立于其他合同。第六条 我行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我行自有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以及不同理财产品的资产相互独立。第七条 本行各相关职能部室职责:(一)金融市场部进行市场需求调研、提出产品需求,牵头进行产 品设计,组织产品立项审批工作;分别制定理财审批、销售等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二)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及货币市场类产品资金的投资管理运作,制定实施投资方案,研究产品预期收益率、产品组合比例等,负 责进行资金托管及资产托管交易,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负责定期投资公告、赎回、到期清算公告披露;负责向银监局报备产品销售的相 关资料。(三)计划财务部负责

4、制定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流程。(四)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发售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出具风险评估 报告,对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理财业务资金运行风险进行监督,以及理财业务的常规检查工作。(五)资金清算部负责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并负责监督管理核心 系统中,客户理财资金冻结、解冻、扣划、分配收益到账等;(六)会计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会计科目的设置;(七)法律合规部负责理财产品各项文件和协议的合规性审查;(八)稽核检查部结合业务审计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要求,负责理财业务的内部审计,并结合本行实际,提出审计稽核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九)人力资源部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负责各支行理财业务人 员的配备、

5、培训及资格认证。(十)科技开发部负责理财系统技术保障,以及系统日终处理工作第三章 理财产品管理第八条我行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滚动式理财产品。(一)封闭式理财产品不可提前赎回,具有收益较高、流动性较差 等特点。(二)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提前赎回,具有收益较低、流动性较好 等特点。(三)滚动式理财产品,属于开放式理财产品的一种,以固定期限 为周期,若产品开放日客户不赎回资金,则自动进入下一个周期。第九条我行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一)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6、,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我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 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风险的理财产品。(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三)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 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第十条 理财产品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 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柜台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规定为人民币

7、5 万元人民币,同业机构客户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每期理财产品的具体起点金额由本行根据潜在客户群体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在每期理财产品设计时具体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我行理财产品按风险类型,分为 5 级:低风险理财产品、较低风险理财产品、中等风险理财产品、较高风险理财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一)1 级,即低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包括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 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理财产品。(二)2 级,即较低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较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包括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理财产品。(三

8、)3 级,即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四)4 级,即较高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 大。(五)5 级,即高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极大。第十三条我行理财产品按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分为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 投资于资管类的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债券 及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

9、、票据、同业存放等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二)信托类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 包括信贷资产类、资本市场类以及不能归入上述两类的其他类。信贷资产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各类贷款、信贷项目、融资项目等债权类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新股申购,基金等股权类资产的理财产品。(三)资管类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理财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是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一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 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专业的投资者(

10、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四)结构性理财产品,理财资金通过购买期权、互换等方式参与衍生品运作,其收益通常表现为与某些国内、国际市场指标挂钩的理财产品。其中,挂钩汇率类是指收益与各种汇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利率类是指收益与各利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信用类是指收益与各种信用主体的信用(包括信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股票类是指收益与一只或数只股票价格(包括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商品类是指收益与一种或数种商品价格(包括黄金、商品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基金类是指收益与一

11、只或数只基金表现(包括基金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同时挂钩两类市场指标及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挂钩指标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归入其他类。第十四条产品标识(一)名称。我行理财产品的品牌名称以及系列产品的品牌名称。(二)代码。根据产品类型和发售期等相关参数编辑的产品唯一标 识。第十五条产品期限(一)募集期,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期限。 (二)成立日,合约中约定的产品起息时间。(三)到期日,合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时间。(四)付息日,合约中约定向客户支付相应理财收益的时间。第十六条产品金额(一)首次最低投资金额,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的最低金额。(二)追加最低投资金额,客户在首次购买的基础上单笔追

12、加的最 低金额。(三)最低募集金额,根据我行业务需要制定的单只产品的最低销 售金额。(四)最高募集金额,根据我行业务需要制定的单只产品的最高销售金额。(五)额度类型,分为限量和不限量两种方式,如果是限量发行方 式,需注明销售总额度(即最高募集金额)。(六)额度控制,分为总行控制和分支行控制,总行控制指额度总额不分配到各分支行,由总行统一控制。分支行控制指产品发售前, 总行将确定各分支行的计划销售额度,各分支行只能在本行的计划额度内进行销售。第十七条产品收益(一)预期收益率,根据产品合约约定向客户承诺支付的年化收益 率。(二)产品收益,根据产品合约约定最终向客户支付的实际收益理财产品收益 =理财

13、产品本金产品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第十八条产品定价(一)我行理财产品由总行统一定价,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对理财产 品定价或对已定价理财产品进行价格调整。(二)理财产品定价是在对理财产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参 照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定价。第十九条产品托管费,指根据与资金托管方或资产托管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定期向托管方支付的费用。第四章理财产品设计第二十条金融市场部负责搜集理财市场供求信息, 根据支行提出的客户需求,制定综合理财产品需求方案。通过周密的市场调研,结合本行实际,确定需求方案,设计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本行开发的理财产品(一)金融市场部根据需求方案及金融市场行情提出综合理财产品 设计方案。

14、(二)在每一期理财产品发售之前,金融市场部对每个理财产品的 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确保在保本点上经营。(三)在完成理财产品设计后,金融市场部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利 率和汇率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四)在进行理财产品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压力测试后,将理财业务立项审批表报有权人逐级审批。(五) 综合理财产品设计方案经批准并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监管部门报备后,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市场 营销组织和推广工作。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二条 总行业务流程(一)市场调研,金融市场部协同各支行理财人员负责进行市场调 研,研究投资方向,选择客户群体。同业理财产品的调研工作由金融市

15、场部负责。(二)选择投资对象,金融市场部负责研究和选择债券及货币市场 工具类、信托类,资管类,结构性产品类等投资对象。(三)产品立项,金融市场部发起产品立项申请,填写理财产品 立项审批表交有权人逐级审批。(四)监管报备,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备或报批的 程序。(五)组织销售,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理财产品销售方案,组织 各分支行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同业理财产品的组织销售工作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六)募集资金,各分支行按照总行制定的产品销售方案在一定期 限内销售产品、募集资金。(七)产品成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达到预定金额或募集期满,符 合成立条件,将资金在规定时间划拨至相应账户。(八)运作管

16、理,产品成立后在存续期内,金融市场部负责与托管 机构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负责定期进行投资公告、赎回、到 期清算公告披露等。(九)到期清算,产品到期后根据投资运作情况,扣除我行相关费 用后,将客户本金及收益划至客户账户。第二十三条分支行业务流程(一)业务宣传,各分支行营业网点按照总行下达的宣传计划,统 一对外宣传理财产品。(二)客户签约,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可通过我行柜台签署理财产 品合约,办理签约手续。签约完成后,核心系统自动对客户签约账户中相当于签约理财本金的金额进行止付控制。(三)成立日资金划转,在产品成立日核心系统将客户签约账户的 签约金额进行解控,并自动上划总行指定的理财账户。(四

17、)客户理财收益分配,在产品到期日核心系统将客户理财本金 和实际理财收益划至客户签约账户。(五)客户解约,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客户不能提前解约时, 则客户签署合约后不得向我行申请办理产品解约业务。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客户可提前解约时,则客户签署合约后可在产品合约约定的理财解约日提出解约申请。客户一旦提前支取理财产品本金,则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产品本金 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理财合同自动终止。我行将按照与客户约定条件支付客户理财收益、收取解约手续费,并将相应客户资金支付至客户签约账户。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第二十四条 在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本行应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相应评估并保留有关原始

18、记录。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先在本行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或对公活期账户。作为理财产品的收支帐户,首次应 在本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理财业务。同业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在签 订理财协议后直接将资金汇划至我行代理理财内部账户。第二十六条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应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了解产品的性质、特点、风险、收益、相关权利及义务。本行业务人员负有向客户揭示产品风险的义务。理财产品说明书由金融市场部负责提交,说明书中包含产品名称、 理财货币、理财期限、理财金额、起始(成立)日、到期日、收益计算事宜、认购事宜、提前终止事宜、到期清算事宜、重要须知、产品特点、

19、理财收益和风险提示等内容。本行综合理财产品合约采用经过本行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和法 律顾问审核认可的标准文本。第二十七条客户购买本行理财产品须与本行签订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合同。第二十八条 客户与本行签订个人理财产品合同后, 双方应认真履行合约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单方面解除合约, 客户不得提前支取理财本金。第七章 理财产品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理财产品资金是客户委托我行或通过我行委托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运作、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的资金。第三十条 我行发售理财产品,需委托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第三十一条

20、不同类别、不同期次的理财产品资金需分别进行核算。第三十二条 对于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资金,由金融市场部将理财资金委托资金托管行划入资产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购买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第三十三条对于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 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由授信管 理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提交 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

21、5% 与我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第三十四条 我行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需按照我行的投资指令进行资金运作,金融市场部需定期与托管机构就投资指令与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核对,以确保对受托人的事后监督及时有效。第三十五条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金融市场部及时对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进行风险监控,如因市场变化需对理财产品执行提前赎回权时,应提出建议方案,按审批流程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并及时通知本行各相关部室及各支行做好客户的公告、宣传和解释工作。第三十六条 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除非本行与客户另有约定,本行无须向客户提供客户所持有的相关理财产品的对账 单。第八章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第三十

22、七条 理财产品的收益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与支付。第三十八条 每期理财产品支付收益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由金融市场部出具理财产品到期收益分配表并发送至资金清算部,资金清算部于理财到期日将理财本息按照到期收益分配表列明金额分配至各支行。第三十九条 收益分配后,客户可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支取本金和收益。第四十条 本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根据确定的收益率为客户分配最后一期收益,客户持理财产品合同签约账户凭证及 本人身份证件到原网点办理提前解付手续。第四十一条 在理财产品终止或投资收益分配时,本行按理财合同约定方式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我行按需定期出具

23、理财产品投资报告,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或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我行产品信息披露的渠道为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第四十四条金融市场部负责提供和披露产品公告、投资运行信息。第四十五条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包括:(一)产品成立、生效、管理公告;(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三)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四)产品在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 状况发生的实质性变化,5 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其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件;(五)产品季度、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六)产品到期收益报告;(七)监管机构规定必须向客户披露的信

24、息。第十章风险控制第四十六条 我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投后风险管理,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第四十七条 我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服务过程中,严格遵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揭示工作,充分向 客户揭示风险,不得夸大收益、避谈风险、误导客户。第四十八条 我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必须以书面形式(即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风险,不得强制和误导客户从事相关行为。为保证客户知悉产品风险,按照监管要求,要求客户抄录认知风险的语句或签字确认已对产品认知风险。第四十九条 我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进行客户风险

25、承受能力评估,根据风险匹配 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五十条理财产品出现非银行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包括:(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使理财产品协议中某些 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突然放大,超出 预期;(三)其他未被预测的、可能导致对理财产品资金运作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第五十一条 理财产品因遇到以上紧急情况而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时,我行应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第五十二条 投诉处理(一)各分支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客服中心、纪检监察室为受理 理财业务投拆的主要

26、渠道,对于涉及理财产品投诉,总行主管业务部门应协助各渠道积极协调解决。(二)对于涉及理财产品投诉,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客户对理财产品风险理解不准确情况,要积极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对于属于我行销售人员风险揭示不够充分或误导客户引起的投诉,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对于客户提出超出理财产品协议规定的要求,要耐心做好客户安抚工作。第五十三条 对于有以下情形的,参照本行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一)违规办理理财业务造成我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四)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五)未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造成资料毁损或丢失的;(六)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造成我行经 济损失的。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某银行制定、解释并修改。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