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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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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  客户申请 •  担保立项 •  项目初审 •  会议评审 •  担保审批 •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  跟踪监督 •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户经理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和《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     2、客户经理向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指南》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信用记录、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业务部经理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贷款担保申请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评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业务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或业务副总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  立项条件: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个人)原则上不予立项。 1、资信记录不良; 2、有犯罪记录的; 3、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 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贷款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      1、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  市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代码证》(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年度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17、公司上个月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复印件) 第七条  对确认属于潜力型中小企业并符合我公司立项条件的申保单位,应将其按重点项目给予对待,适当调整评审力量,加快评审工作进度,优先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八条  已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 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评审报告》,B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风险管理员经审核,不符合初审条件的,退回业务部,建议补充材料;符合初审条件的,组织初审,进入初审程序。(初审条件参照立项条件) 初审程序 1、风险管理员进行风险评审,提交《担保评审报告》,风险管理部经理出具书面意见。 2、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进行书面评审,可能有风险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3、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外的项目俱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1)须进行现场考察的担保项目,初审过程必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完成,可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协同客户经理进行初审,风险管理员提交《担保评审报告》,客户经理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由风险管理员负责,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客户经理牵头。风险管理部单独考察的,担保部应予以配合。 (2)初审人员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个人担保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企业担保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风险管理员负责现场考评;个人担保金额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担保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现场考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 (3)风险程度难确定的项目,部门经理应参与现场考评或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进行现场考评,由总经理审批,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5)调查非市区的客户必须出具相应抵押物的调查照片。 第九条  初评考察在符合初审条件并交付评审费后进行。     第十条  初审过程必须由风险管理员 A、B角共同对申保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有关联的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申保单位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  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风险管理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原因并在《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中记载。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部门经理,对重要项目应填写《重要申保单位经评审未担保情况表》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阅处。     第十三条  《担保评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1)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3)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4)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5)是否属于初保,初保项目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6) 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7)贷款额或担保额;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到期转贷 /先还后贷/终止借款。 2、还款能力分析 (1)财务分析 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B、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C、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D、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来源是否充足) (3)    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 A、抵押物评估价的准确性和变现能力; B、反担保措施的风险评估。    (4)非财务因素分析 行业风险、管理风险、自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 (5)    综合分析 借款人目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还款? 借款人的过去的经营业绩和记录?是否有还款意愿? 借款人目前和潜在的问题?对贷款的偿还会有何影响? 借款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如何偿还贷款? 借款人违约,我司代偿后追偿的难易程度。   (6)风险测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 A、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B、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 (7)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评价、支持理由等)。 (8)收费测评情况。 第十四条   初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单位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    第十五条   当A、B角最终意见有分歧时,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决定是否提交上级审核。 第十六条  业务部不服风险管理部意见,经业务部经理签字后可以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复审建议。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批准的复审建议风险管理部经理须安排其他风险管理员进行复审或亲自复审。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根据《担保评审报告》及《补充意见》出具初审意见, 将材料移送业务部。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上级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副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3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 具体项目评审由项目人员通过风险管理部召集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3、风险管理部经理; 4、总经理助理; 5、公司法律顾问; 6、项目经理 A、B角; 7、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议程:     1、评审会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提议,评审会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3、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4、各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风险管理部经理回答或解释;     5、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6、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7、以抵押方式为主的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8、以纯保证方式担保的项目、各级别经理纯担保额度(详细参照2011实施的暂行条例)实行评审委员一票否决制。     9、对虽未否决但评审委员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须复议的项目,综合意见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10、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审委员会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风险管理部按要求加以落实。风险管理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部门经理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 1、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2、 借款的合法性; 3、 担保的合法性; 4、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5、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6、 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7、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8、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9、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10 该项目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11 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风险管理部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审委或评审小组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风险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审委员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3、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评审复议申请表》。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项目获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总经理出具有关资料,申保单位按通知要求交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经理向对方当事人说明相关事宜。 2、项目经理根据议定的担保方案确定需签订的合同。     3、项目经理要求对方当事人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我方已有的可不再提供)。     4、项目经理填写各合同文本一份,交由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需修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5、项目经理至迟在签约前一日将各合同文本按使用份数准备齐全,并按签约方的不同分别置备。     6、项目经理通知对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对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对方当事人不能当场签章的,应当办理签章真实性公证。无法办理公证的,应用折角法和叠影法与我方留存的其真实签章核对。     7、合同签订后,担保合同原件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归档保管,复印件由项目经理留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合同文本签署的顺序如下: 1、签署贷款担保协议书 ; 2、签署反担保合同; 3、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盖章后返还公司一份保存 ;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1、签约前     (1)对方出具董事会决议     对方为单位,且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确授权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可以不经董事会同意。     (2)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     对方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于我公司的,应提供股份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3)抵(质)押物评估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2、签约后     (1)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对方为个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财产共有人应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表示同意。 (2)登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所在公司无股东名册的,由我公司根据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和股权变动情况协助建立。股东名册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备,复印件注明“本复印件与我公司唯一置备的股东名册正本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质押的,应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以存单质押的,应到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登记,并取得存单止付的回执。 上述登记程序无法办理的,应取得相关证据或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签署阻碍登记的原因消除后即补办登记的《承诺书》。     (3)移交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凭证     以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证书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他项权证由我公司或银行取得。     以股票质押的,股票(或股权证)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存单质押的,存单正本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动产质押的,质物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4)公证; 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应办理公证。     (5)其他:     以债权质押的,可开立我公司与质押人共同监管的帐户。     第三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监管资料物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八章  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第三十七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 80%;用车辆及其他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60%;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资产额的)70%;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市值的)70%;以存单或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90%。应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国家公务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5、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10%收取,风险较低的企业项目保证金最低可按5%收取,特殊项目保证金最高可上浮至30%,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  担保收费 第四十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对正式立项的项目收取评审费;对不能承保的项目酌情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对正式承保的项目同时收取担保费。     第四十一条  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1% 收取,最少不低于2000元。凡我公司立项的申保单位,在实地考察前,均应先收取评审费,由业务部通知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发票。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计算收取。 担保费 =担保金额×月担保费率×担保时间(月)     3、月担保费率在月基准担保费率 3‰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最高可上浮50%。 4、对资信较好、风险较低的项目担保费最低可下浮30%,下浮权限另定。 5、担保费、评审费以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四十二条  担保费、保证金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 第四十三条  担保费由项目经理测算,经上报审批人审批后,由项目经理通知申保单位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已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跟踪,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根据风险程度,定期(注;根据客户贷出期限相对性调整,必须与公司业务人员商定跟踪日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于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跟踪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对客户联系,随时掌握被担保单位资金动态,并提醒被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筹集还贷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和客户保持联系,关注被担保单位还息动态,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信息,风险管理部根据情况建立预警档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应参照合作银行建立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客户信息。     第四十九条  《跟踪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企业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 2、供、产、销实现情况,以及与评审预测数、历史数的差异分析;     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主要与担保前预测数据对比;     4、现金流量分析,主要评价销售帐款资金的收回状况、与评审预测数的差异、对还贷的保证程度等;     5、担保以后从其他渠道融资及其他渠道贷款的偿还情况;     6、市场状况及对该企业的影响;     7、反担保人、反担保标的物及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     8、企业管理、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特别是主要股东、经营班子及主要岗位人员的变化;经营战略调整;主要客户的变化等情况;     9、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     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督及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就在保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度测评和对比分析,以复核《跟踪报告》反映情况、问题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     2、根据领导指示就个别项目和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分析;     3、搜集、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动态,及时向领导进行预警性报告;     4、就续保、扩保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     6、对逾期代偿项目实施特别程序监管。     第五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管所需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如项目经理已有的,由项目经理提供,应避免重复向企业索取资料。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到企业调查应携带公司的派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被担保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对按期还贷、逾期后还贷、经公司代偿后全部或部分归还以及导致担保损失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信息资源加以管理。 第十一章  项目的延期     第五十四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借款人要在该项目到期前 7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项目经理应提前就延期问题与向公司及时汇报。     第五十五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借款人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延期项目的跟踪由项目经理负责,担保部应将延期项目作为监督重点。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担保部提出初审意见,根据监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然后进入原决策审批程序。担保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五十八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宜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风险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二章  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半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6、原则上欠息二个月,项目经理应该上报公司要求撤保进入代偿与追偿程序。     第六十条  撤保由风险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客户发出解除担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责任)。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业务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十四章  代偿与追偿     第六十二条  被担保的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公司订立《反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六十三条  代偿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配合。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应告知主债权人申报债权。主债权人不申报的,我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第六十六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    投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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