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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 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并以此为己名;
(二)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他人抄袭、剽窃学术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不实的数据、实验操作过程、资料修改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四)通过木马病毒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学术成果稿件,牟取个人利益等行为;
(五)严重干扰学校的学术活动,侵犯他人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的行为;
(六)在学术活动中存在诱骗学术评审、合谋评审等违反科学研究道德的行为;
(七)以及其他损害学术声誉、严重影响学术创新、侵犯他人学术成果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违反教育管理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临时停学、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拒绝参加巡河、扫街、志愿者等公益活动的违反教育管理精神的行为;
(二)无故缺课及严重影响课堂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隐瞒个人信息,谎报个人信息等行为;
(四)在课堂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卖淫、赌博等违反教育管理要求的行为;
(五)擅自进入教学实验室、科技馆等凭证规定限制的场所,或者进行危险行为,违反教育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违反学校规定,擅自使用学校财产、场地等资源,或者故意破坏学校财产,违反教育管理要求的行为;
(七)以及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处分方式
第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条对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违纪学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并在其所属学院在校期间不办理任何学籍证明或证书。
第十一条对学生进行警告处理,有以下规定:
(一)口头警告:针对违纪情节较轻,影响不大,如呼喊过于激烈、卢语语音过于尖锐、原地单腿摆动妨碍他人学习等;
(二)书面警告:对违反校纪校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作为友情提醒的一种方式,提醒学生警醒;
(三)严重警告:对于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对学生的处罚会给此学生敲响警钟,提醒其不得再犯;
第十二条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的处理,有以下规定:
(一)留校察看时间: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学、转院、减少课时或另等其他特殊情况。
(二)留校察看内容:向该学生提出要求,如重申教育规条,明确要求该学生迎头赶上,不得再犯。
(三)留校察看误导:对学生进行伪警告,故意误导和诱导学生,达到打击杀人灭口的目的。
第十三条对学生进行勒令退学的处理,有以下规定:
(一)勒令退学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二)退学的学生,不能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项考试,退学期内不发放任何证书或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产生显著成效后,可重新报考或升学。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理,有以下规定:
(一)开除学籍,违约者必须于规定时间内退出校园。
(二)开除学籍后,对于学籍证明和成绩单等办理,要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开除学籍后,有出入校园和与校内人员交往等方面限制。
(四)开除学籍者,一年内不得在该院校内复学。
第四章 申诉和重申等问题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院系申诉,院系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意见,以确定纠正原处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所受院系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院系复查意见之日起15工作日内提出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在复查中确定纠正原处分决定是否合法和合理,并向学生及其申诉人书面通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因不同类型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当处分,或者受到处分手续违法的,学生有权向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为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学生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适用现行的规定处理;本条例修订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并回复学生所有提问及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引入社会良好治理实践,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支持与拥护,促进学校良性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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