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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处理及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轻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 3
第三章 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4
第一节 有关授信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4
第二节 有关资产保全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10
第三节 有关计划财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11
第四节 有关采购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13
第五节 有关资产负债管理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13
第六节 有关柜面管理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14
第六节 有关运营管理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23
第七节 有关资金交易及清算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28
第八节 有关中间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29
第九节 有关国际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30
第十节 有关电子银行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37
第十一节 有关银行卡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41
第十二节 有关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43
第十三节 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46
第十四节 有关审计工作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51
第十五节 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52
第十六节 有关人事工作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54
第十七节 有关法律合规工作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55
第十八节 有关综合管理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57
第十九节 有关违反职业操守的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59
第三章 附 则 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指工作人员违反xx银行规章制度,不足以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及其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除)绩效工资、扣减单位绩效;
其中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责任人员2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薪点、转岗、下降职务等级、下降行员等级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六条 轻微违规行为按责任的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第一次要责任、第二次要责任。
责任追究项目涉及多个业务环节的责任认定,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责任追究项目涉及多个业务岗位的责任认定,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风险发生岗位确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章 轻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对xx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进行积分管理。
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其所在机构的积分为机构积分。
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所在机构连带等值积分。但机构自查发现的,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不对本机构积分。
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本人申请、问责委员会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
第八条 积分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个人积分上限为24分。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工作人员在xx银行系统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积分继续有效。
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九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条 机构积分情况可以作为机构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绩效考核等的参考指标。
工作人员的积分可以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在对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在一个积分年度内,工作人员积分达到10分的,由所在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24分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工作人员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不适宜继续在xx银行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第一节 有关授信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授信调查环节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客户信息录入与客户提供的贷款资料不符,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相符、不完整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贷款信息录入与真实情况不符或与制度要求不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四)未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核实,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五)未按规定执行授信业务首付比例,或未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首付款凭证或由开发商、中介机构统一包办所有手续,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六)未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状况)进行查询,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同时按至少每笔1000元扣减所在机构绩效;
(七)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未按规定审查贸易背景或为贸易背景不真实的客户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同时按至少每笔1000元扣减所在机构绩效;
(八)未经批准,使用非准入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与审批环节
(一)对送审资料反映的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授信用途、客户与我行的合作情况、授信方案安排等未尽职阐述和分析,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审查人员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二)对送审资料反映的授信投向合理性、项目可行性、政策合法合规性及相关利弊因素等未尽职分析和判断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审查人员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对项目送审材料中重大事实不清、重要资料不齐全、借款人在我行同一辖区内两家(含)以上分支机构取得授信业务等情形,未予指出说明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审查人员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四)授信审查人员受到包括借款人在内的其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影响,未能做到客观独立审批决策,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审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五)授信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在授信审批决策时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或放弃表决权,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审查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六)授信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授信进行审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最终审批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第一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初审独立授信审批官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上述人员为同一人的,一次性至少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积3分;
(七)未按授信审查委员会复议制度规定对授信事项进行复议,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主任委员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八)对授信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批的项目,审查委员对授信项目表决的意见负责。如产生信用风险,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的,由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按表决意见至少每人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每人积1分。
第十三条 授信放款监督环节
(一)授信发放环节凭证、合同文本等选择不正确,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手续不完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同时按至少每笔1000元扣减所在机构绩效;
(二)以他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申请授信的,没有出具质押物所有权人等同意质押的有效书面证明,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调查人员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放款人员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未按规定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文本或未亲自前往有关登记机关办妥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并取得抵/质押权利登记凭证原件的,未按规定对其他需要查明权利凭证及相关要素真伪的授信业务进行真伪核实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四)未见授信材料或材料不齐全同意放款、未揭示客户与本行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的手续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合规、完整而放款的、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放款的、下柜手续存在不合规、不完整、不一致等情况而放款的、未尽职办妥有关抵(质)押、公证、登记、保险、入库等手续的、未审核抵质押品入库凭证或保证金到账通知书等下柜前资料、手续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放款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五)无下柜通知书办理授信业务下柜手续、未根据下柜通知书记载事项进行授信业务下柜操作及账务处理,或未经风险监控官审核签字确认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六)承兑保证金未落实,保证金未达到规定比例,保证金未专户存储的或保证金账户没有按规定对应管理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 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同时按至少每笔5000元扣减所在机构绩效。
第十四条 授信后管理环节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敷衍了事、流于形式,或出现明显预警信号未纳入风险预警贷款监控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所在经营机构负责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或不及时提示生效判决的执行时效,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所在经营机构负责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但有关责任人已及时提示,经营行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可免于处罚;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出现风险事项,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实现,未及时采取措施,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所在经营机构负责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但有关责任人已及时提示,经营行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可免于处罚;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审批内容尽职检查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授信资金被挤占挪用、未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五)未按照要求及时扣款、扣款错误、及时兑付银行票据等造成本行不良贷款数额增加及客户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同时按至少每笔1000元扣减所在机构绩效;
(六)未按规定定期收集分析客户财务信息、信贷系统输入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借款人和保证人财务报表、未及时更新复印借款人和保证人营业执照、贷款卡、法人组织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其他年检资料,对借款人情况变化、担保变动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贷款拖欠客户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等,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七)贷款档案材料要素不全或重要档案资料未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将重要信贷档案及时归档、未按规定登记授信客户业务台账及贴现台账、授信业务资料无交接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等,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八)客户经理违规保管授信业务档案,或授信调查、台账登记、会计对账违规由客户经理一人经办,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十五条 在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授信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低估或者高估授信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授信资产分类结果失真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因故意或过失,影响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和数据录入、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十六条 未按操作规程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第十七条 违规介入委托方贷款决策,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5分。
第二节 有关资产保全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核销不良授信资产报送的原贷款资料、清收资料、欠息清单、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不真实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尚有经济偿还能力等不符合核销条件的,明知其真实状况但在核销资料中未予披露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所在机构负责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十九条 不良资产档案移交过程中未按程序进行接收或无接收手续,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不良资产台账和档案,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抵债资产不符合规定范围(法院裁定收取例外),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职责,申报处置方案明显不合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执行不良资产批复处置方案,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节 有关计划财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开展财务检查活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方面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抵债资产、待摊费用等资产卡片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二)出租固定资产应收取的收入未及时、准确入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未按规定要求和流程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抵债资产、待摊费用等资产进行核查,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七条 未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财务收支确认和账务处理有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八条 费用管理方面
(一)业务及管理费未全部集中统一到财务管理系统核算,仍有部分费用在其他系统进行核算,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未妥善管理经费资金,未及时对账或未按规定进行预拨费用划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费用责任单位变更不及时、责任单位费用核算不准确等,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四)未按规定控制支出、费用预算、工资计划等,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五)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者违反总行规定,超限额提留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性开支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六)采取挂账等方式逃避财务监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七)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挂账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财务部门管理的各项税金未按规定要求计提和缴纳,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财务资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一条 工资、绩效等支付出现差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三条 不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四节 有关采购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采购谈判过程中擅自与候选供应商非正常接触,或违反谈判纪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三十五条 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它有违反商业诚信的行为不反映不报告,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评审纪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保管采购过程材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和程序进行采购,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三十九条 采购完毕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向供应商付款或退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五节 有关资产负债管理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未按照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要求,拟订资产流动性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对全行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匹配情况监测分析不到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跟踪分析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或者对出现异常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未予调查分析,或者未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四十二条 相关数据、信息等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蓄意掩盖事实、避重就轻,但未对全行资产负债政策、业务发展目标实施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至少每次20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六节 有关柜面管理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账户管理及挂账事项
(一)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2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二)违反规定变更、撤销账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三)暂收、暂付款挂账未按规定清理挂账,或暂收、暂付款以外的内部账户挂账金额未按规定定期清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四)未经审批或无合规的记账依据,擅自在挂账类科目挂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五)未按规定核算坏账准备金,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挂失及存款证明业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七)代理人代理提前支取存款,未核对代理人及存款人有效证件,未背书支取人姓名和身份号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八)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睡眠户的清理、转账、支取,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四十四条 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业务未按规定实行复核或授权,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违规使用“运送中现金”科目,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三)年度内未按权责发生制反映中间业务收入,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四)违反规定通过清算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款,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五)错用会计科目或者改变会计科目使用范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六)未按规定对记账凭证(含自制凭证)进行审核,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七)凭证要素不全,账号、户名不符,各种签章不齐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八)传递内、外部凭证,签收、登记手续不齐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九)凭证填写大小写金额不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特殊业务没有凭证或未经授权人员签章确认、补制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交接,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二)未按规定签到、签退,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三)未按规定勾对、换人勾对账目及凭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四)调账操作未按规定复核或未按照权限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五)日终未清点现金、未清点单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六)未按规定打印轧账单、换人勾对流水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七)未结账清单、流水账不平、错误清单、异常挂账清单等资料未及时查明原因、账务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八)账号与户名不符入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九)记账方向错误或记账数字错误或记账串户,未按规定进行冲正或者调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十)未按制度规定进行错账调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二十一)未按规定核算表外(中间)业务、表外核算业务不准确,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十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表外账实核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十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定期存款、证实书换开存单、约定转存、过户、分户、支取等业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二十四)未按规定使用(管理)保证金存款账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二十五)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名称、余额与证实书上的开户单位名称、金额不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二十六)贷款核算手续不符合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十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转存账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二十八)错误计算利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十九)结计的利息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三十)未经审批擅自对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款进行倒计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第四十五条 支付结算管理
(一)未按规定向承兑人发查询书,并取得承兑人查复,直接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二)未按规定将所有查询查复登记簿的栏目填写清楚、完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未按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对贴现票据背书,直接支付贴现资金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四)相关资金划拨单据填写有误、漏项或未加盖业务用章,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五)在办理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挂失、解挂、止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时,发生工作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六)银行承兑汇票底卡与表外银行承兑汇票账、银行汇票底卡与汇出汇款账、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底卡与表内贴现账、表外贴现票据或转贴现、再贴现账核对不相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七)银行本票底卡与开出本票账不一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八)在办理汇款业务中,因工作失误发生错汇、重汇,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九)未按规定办理托收、委托收款手续,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未按规定程序核验支付凭证的付款依据,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换业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二)票据交换员兼管重要空白凭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三)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企业印鉴、压数机、密押器、支付密码器、会计印章及其印鉴卡或IC卡、密码、钥匙等重要会计机具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四)未按要求将已贴现票据当天入库,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五)未按要求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库存登记簿,未进行不定期查库,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七)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第四十六条 出纳管理
(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二)离岗时,现金箱(柜)、印章、密押、空白重要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未退出操作界面或未锁屏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三)“账、款、簿”不相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四)未按规定执行大额提现、转账付款的登记、查询、审批制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五)库存现金账款不符或在途现金当日余额不为零,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六)库存现金超限额未按规定报告上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七)未按规定调拨现金或者调剂现金尾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八)未按规定办理现金、尾箱交接和出入库交接登记手续,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九)办理现金业务未执行一笔一清,日清日结,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柜员现金尾箱日始未按规定双人开锁、日终未按规定双人上锁 、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双人当面盘库,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一)非营业时间,现金、零币、尾箱未按规定入库保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十二)未按规定收缴、保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外币,拒绝兑换旧残币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长短款处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笔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十四)未按规定办理上门收款、送款等上门业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第四十七条 会计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账簿、登记簿的设置、登记、管理等不规范,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二)会计报表项目填报错误、不完整、印章不齐,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三)未按上级行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及资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四)违规调账调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五)会计档案内容不完整、装订不及时,保管、借阅不符合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300元经济处罚,并积1分。
第四十八条 柜面内控管理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一)在操作系统中,柜员岗位权限设置不合理,应分离岗位权限未分离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
(三)柜员离岗时,未按规定退出或锁定操作界面;
(四)未按规定签收领取、保管和使用印鉴卡;
(五)未按规定办理单位预留印鉴卡挂失、补办等业务;
(六)未按规定印制、领缴、调拨、使用、保管、回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
(七)库存重要单证未实行账证分管,印、押(压)、证保管使用未执行“三分管”制度,银行卡与已制作完成的密码信封未执行分人保管;
(八)存款证明书未列入重要单证管理或存款证明有效期与存款权利凭证止付期不相符;
(九)重要单证账实不符;
(十)跳号使用重要单证;
(十一)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未随箱入库(保险柜)保管;有价单证未入金库管理;重要单证未做到日清日结,未每日做到“账、证、簿”三相符;
(十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客户交回的剩余重要空白凭证等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并在柜面核心系统中做作废注销处理;对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上缴;
(十三)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未加盖“销户”标记或未登记表外科目或未按规定上缴;
(十四)未按规定范围使用会计印章;
(十五)非营业时间,印章等重要物品未按规定随箱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十六)未按规定办理交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查库;
(十八)其他违反柜面业务内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其他
(一)对肉眼应当能够识别的伪造储蓄凭证未能识别,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审核,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三)未按制度规定对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四)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的支取、转移和销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五)内部往来账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六)提前支取凭证式国债,未核对客户有效证件,未背书支取人姓名和身份号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第六节 有关运营管理业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 系统运行管理
(一)未按规定设置、维护系统权限、账户、利率、费率、自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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