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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融丰银行)贷款审查工作,统一贷款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审查标准,确保贷款事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根据融丰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审查是指对贷款事项申报材料的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丰银行所有贷款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将申报贷款事项分为新项目和复议项目。
新项目是指未曾经过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的项目;审批行贷审会复议结论下发一年后重新申请审批的贷款事项。复议项目是指审批行决定复议的贷款事项。包括以下情况:
(一)审批行贷审会决议或审批行行长提出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和说明的;
(二)审批行贷审会决议或审批行行长提出在规定期限内需落实某些贷款条件后再审议的;
(三)落实审批行贷审会决议或审批行行长提出的贷款条件有困难,申请变更贷款条件的;
(四)虽经审批行贷审会审议通过,但审批行行长对审议意见有疑问提议复议的。
第五条 贷款申报与审查工作应坚持明确权限、严格程序、分清责任、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逐项填列分析,对不能提供的信息应说明原因。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中所反映的最近月份的内容和数据距离审批行客户部门向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提交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含),超过该期限的要予以充分说明。
第八条 新项目申报材料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申报材料,具体见《贷款申报材料清单》。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下级行上报审批的申报材料。
1、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建议书》。
2、上报行(各分支行为上报行。)申报贷款的行发文。上报行行发文标题格式为:“关于××(借款人)申请××(金额)××(贷款种类)的请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情况、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上报行对贷款发放金额、期限、方式、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意见。
3、其他申报材料按照《贷款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规定提供。
(二)本级行审批的申报材料。
1、客户部门《贷款建议书》
2、其他申报材料按照《贷款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规定提供。
第九条 复议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贷审会复议结论下发3个月后提交复议的项目,要提供新的贷款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及客户最新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提供经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财务报告,无法提供的要予以充分说明。下同)。复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复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
(一)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复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上次贷审会或行长签批的复议决定的复印件、本次调查落实情况及申请复议的理由;原贷审会决定需落实的贷款条件、目前已落实的贷款条件、本次调查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申请变更贷款条件及其变更的理由等。
(二)《贷款复议建议书》。主要包括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A4幅面、左面装订),所有材料在右上角统一编制页码。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材料装订顺序按照《贷款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装订。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的,补充材料按上述要求单独编码装订。
第十一条 审批行客户部门送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上报行的请示、贷款建议书、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上报行申报贷款的行发文与审批行客户部门建议书必须一文一事。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审批行客户部门同意受理上报行上报的贷款请示后,负责组织贷款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后,填写《贷款建议书》,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收到客户部门送交的贷款申报材料后,应当天予以登记,并确定主审查人进行审查。复议项目原则上安排给原主审查人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主审查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补充贷款申报材料通知》,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书面文本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接到《补充贷款申报材料通知》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主审查人收到客户部门补全的补充材料后,应对补充材料予以登记并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贷款申报材料审查意见》,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审定。如果不需要补充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贷款申报材料审查意见》,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贷审办。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审查人提出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无异议后,填写《贷款申报不予审查通知》,加盖部门公章后通知客户部门。
(一)申报贷款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或不属于融丰银行贷款对象和支持范围的;
(二)申报贷款不属于本行审批权限范围的;
(三)申报贷款不符合有关申报程序的;
(四)申报材料中介绍的最近月份的主要情况、数据距审批行客户部门向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提交日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没有充分理由的;
(五)新项目经初次审查不合格,审批行客户部门收到《补充贷款申报材料通知》,无充分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补充材料,或经两次补充,材料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复议项目经补充,对审批行贷审会提出的问题没有逐一分析说明,或基本没有落实和解决的;申请变更贷款条件的理由不充分的;超过复议结论下发日1年再申报复议的项目;
(七)已放弃复议权利,作为新项目重新申报,但内容与原申报情况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新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包括:资料完整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和其他方面的审查。
(一)资料完整性审查。
1、申报材料齐全性审查。申报材料按达到《贷款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程度分为: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基本齐全、申报材料不齐全。
(1)申报材料齐全:能完全按《贷款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上报各项材料;
(2)申报材料基本齐全:除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建议书、上报行行发文、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含附件)外,缺少尚不影响对该项目审批的个别材料;
(3)申报材料不齐全:缺少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建议书、上报行行发文、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等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重要材料;缺少影响对该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
2、信息充分性审查。
(1)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建议书、上报行行发文:是否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上报,是否一文一事。
(2)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参照《贷款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查,对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说明原因。
(3)项目评估报告:是否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评估指引》和《项目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及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评估,对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说明原因。
(4)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内容一致性审查。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建议书、上报行行发文、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附件的相关文字叙述和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说明了原因,相关数据或指标是否满足勾稽关系。
(二)合规性审查。
1、要素审查。审查贷款企业是否为我行贷款对象,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贷款用途、贷款种类、资产负债比例、自有资金比例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上报程序合规性审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申报流程上报,有无越级上报行为。
3、格式规范性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纸张幅面大小、材料顺序装订,是否按要求统一编制了页码,盖章、签名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其他方面的审查。
1、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贷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等。
2、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查。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贷款风险规避措施;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等。
第十八条 复议项目的审查内容:复议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具备审批行客户部门贷款复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客户部门贷款复议建议书是否对贷审会提出的问题逐一分析说明,正文与附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申请变更贷款条件的理由是否充分。贷审会复议结论下发3个月后提交复议的项目,是否提供了新的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客户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分为:
(一)申报材料合格:贷款要素、上报程序和格式合规,申报材料齐全,信息披露充分,贷款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材料达到要求,各材料的内容及数据一致,其他方面的审查没有问题。
(二)申报材料基本合格:贷款要素、上报程序和格式基本合规,申报材料基本齐全,信息披露基本充分,缺少不影响对该项目审批的个别材料,各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基本一致(不一致的说明了原因),其他方面的审查没有重大问题。
(三)申报材料不合格:贷款要素、上报程序和格式不合规,申报材料不齐全,信息披露不充分,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或各材料之间内容及数据混乱,或其他方面的审查有影响贷款发放的重大问题,或申请变更贷款条件的理由不充分。
第二十条 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五章 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新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意见的填写要求:
(一)审查评价。主审查人按第四章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分析后,对贷款事项做出综合评价。
(二)重要提示。主审查人在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列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审查结论。对客户部门提出的贷款意见提出认同与否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复议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填写要求:
(一)原审批情况。说明原贷审会时间、次数及审议意见。
(二)本次申报情况。说明是否提交应有的文件和附件;是否对原贷审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落实、解决和逐项分析说明;变更贷款条件的,是否列出原贷审会提出需落实的所有贷款条件、目前已经落实的贷款条件、本次申请变更的贷款条件及理由;如为贷审会复议结论下发3个月后提交的复议项目,是否提供了新的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以及客户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三)重要提示。主审查人在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列示复议申请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四)审查结论。对客户部门提出的贷款意见提出认同与否的结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贷款申报、审查、审议、审批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统称贷款审批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审批档案没有移交有关部门之前,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审批档案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档案是永久性保管的档案资料。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档案的管理,比照《**村镇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村镇银行文书档案整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村镇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为保证**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融丰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促进我行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是融丰银行贷款的审批部门。贷审委对融丰银行的贷款进行审批,但根据业务发展,需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的个人贷款业务除外。
第二章 贷款审批委员会职能及成员组成
第三条 贷审委对贷款承担审批责任。贷审委应召开会议对贷款进行审批,贷款审批会议由全体贷审委成员组成,民主决策,实行投票表决机制,每名贷审委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贷审委成员包括:邹振宙、陈鹏飞、刘辉、董家夫、张雷。贷审委成员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贷审委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融丰银行贷款经营战略,从融丰银行的利益出发审查贷款业务的可行性,并依照贷款的风险和效益进行表决。
贷审委成员对贷款业务的表决方式为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名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 贷款审批会议项目汇报人为调查人员(信贷员)。汇报人应全面掌握项目的情况,如实回答贷审委成员的质询。
第六条 贷审委同意发放的贷款由行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发放;未同意的贷款项目,行长不予签批不得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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