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客观公正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确保民政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第三条 考
2、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绩:是指工作人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三定”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第三章 考核机构第五条 绩效考核由局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绩效考核
3、实施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三)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五)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有关申诉。第六条 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七条绩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由个人自评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领导考核得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比例为3:4:3。第八条 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九条 平时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服
4、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股室进行,考核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分:(一)因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至10分;(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 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如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每天扣1分;(四) 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3至10分;(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3分;(六)股室工作人员因
5、投诉并被扣分的,或股室受到上级或局通报批评的,所在股室负责人扣2至3分。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在年底进行。其基本程序为:(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股室长递交书面述职报告;(三)在相互评议的基础上,股室长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审定个人自评分值,确定出评分分值;(四)召开全局大会,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五)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股室的股室长进行打分,确定出领导评分分值;(六)对每位工作人员所得分值进行汇总,并按权重和扣分情况计算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次,报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
6、通知被考核人。第十一条 外出学习培训、因事、因病请假3个月以上,因公致伤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一)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二)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较好地遵守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三)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
7、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四)不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组织、人社部门分配的指标确定。具体人选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差额推荐,经考核小组审核,局党组审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平时绩效考核中凡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第十五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平时绩效考核中扣分在20分以上
8、,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三)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单位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五)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收受红包,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9、;(九)其它严重违法违纪的。第十六条 各股室或个人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七条 在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中,原则上应从年度考核得分靠前的优秀人员中推荐提名,考核得分排名位列后30%的人员,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对连续三年考核得分排名靠前并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作为优先培养推荐、提拔使用的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得分排名靠后的,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处理。第十八条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执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报请三等功一次。第十八条 从区核定的考核性奖励经费中拿出40%,按每位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得分计发,计发办法为奖金总额所有参加考核人员考核得分总分每位工作人员实际考核得分。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同级组织、人社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考核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