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反洗钱内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区农村商业银行、区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级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 各级机构在检查实施前要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检查小组人员、分工、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内容。其中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以及遵守检查工作纪律等。
第八条 检查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离开被查机构前,检查小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一并交主查人,由主查人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后,撰写《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检查资料按照要求向检查工作组织机构报送。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实施反洗钱检查时,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检查证据。检查证据包括被检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收到检查小组的检查报告后,给被检查机构下发检查结果。被检查机构如有异议的,直接向组织检查的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被检查机构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
第十五条 被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向上级管理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二)整改措施;
(三)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二) 反洗钱宣传及培训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
(七) 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
(八) 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省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组织反洗钱检查频率,每年最少检查全省县级法人机构的30%,最多三年内覆盖全省县级法人机构。
第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开展反洗钱检查频率,每年最少检查县级法人机构50%,在最多两年内覆盖所辖县级法人机构。
第十九条 县级法人机构检查频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所辖全部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小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工作,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毁弃检查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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