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反洗钱内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区农村商业银行、区农村合作银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级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
2、价活动。第六条 各级机构在检查实施前要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检查小组人员、分工、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内容。其中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七条 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以及遵守检查工作纪律等。第八条 检查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九条 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
3、十条 离开被查机构前,检查小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一并交主查人,由主查人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后,撰写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检查资料按照要求向检查工作组织机构报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三)整改建议。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实施反洗钱检查时,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检查证据。检查证据包括被检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复印件。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收到检查小
4、组的检查报告后,给被检查机构下发检查结果。被检查机构如有异议的,直接向组织检查的机构进行反馈。第十四条 被检查机构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第十五条 被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向上级管理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二)整改措施;(三)整改结果。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 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二) 反洗钱宣传及培训情况;(三) 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四)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五)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
5、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七) 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八) 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省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组织反洗钱检查频率,每年最少检查全省县级法人机构的30%,最多三年内覆盖全省县级法人机构。第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开展反洗钱检查频率,每年最少检查县级法人机构50%,在最多两年内覆盖所辖县级法人机构。第十九条 县级法人机构检查频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所辖全部的营业网点。第二十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小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工作,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毁弃检查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