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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点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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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学位点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54号 (**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大学学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质量,学校设立了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为加强对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达到学位点的预期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的来源 1.一级学科博士点获得授权,学校一次性资助学科建设经费50万元; 2.二级学科博士点获得授权,学校一次性资助学科建设经费40万元; 3.一级学科硕士点获得授权,学校一次性资助学科建设经费20万元; 4.二级学科硕士点获得授权,学校一次性资助学科建设经费10万元; 5.湖北省立项建设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每两年评比一次),在建设期间,学校每年配套资助建设经费6万元; 6.湖北省立项建设的二级学科博士点(每两年评比一次),在建设期间,学校每年配套资助建设经费5万元; 7.湖北省立项建设的一级学科硕士点(每两年评比一次),在建设期间,学校每年配套资助建设经费3万元; 8.湖北省立项建设的二级学科硕士点(每两年评比一次),在建设期间,学校每年配套资助建设经费2万元。 二、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 1.依据学位点的总体建设目标,包括师资队伍建设、三大检索论文的发表、科研项目的获奖、学术专著的出版、教学成果的评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及研究生教学研究、仪器设备的购置等,分解成年度建设目标,并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论证,研究生学院审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制订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条件,包括学科调研、教学计划、研究生课程建设、学术交流、出版学术专著与发表论文等业务活动。部分经费(〈50%)可用于补充学位点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购置与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由研究生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发放“学位点建设经费卡”。经费卡由学位点负责人保管,按开支项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和无计划使用。 4.所有开支由学位点所在单位分管学科建设的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销。 5.学位点专项经费经学位点负责人与主管校领导签订学位点建设目标协议书后,首次下达总经费的50%,中期考核评估完成预定建设目标后,拨付剩余的50%。 6.院(系)共建学位点经费由牵头院(系)与共建院(系)协商使用。共建界定为(同时具备以下二条): (1)申报材料中明确列出了共建院(系)名(即申报表中所列本学科、专业点的组成院、系、所); (2)有共建院(系)人员作为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且使用了对应人员的论文、项目、著作(教材)、获奖成果。 三、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的财务监督 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监督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年度末对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掌握经费动态,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挪用或转移学位点建设经费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审计处专项审计。 四、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分析 每年12月10日前,博士、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对本年度学位点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年度财务检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本年度建设经费的投入、支出情况; 2、本年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情况; 3、学位点取得的进展或主要成就。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发[**]238号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各级领导和广大教师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教学与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校实验室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二)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院(系)起草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加强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负责实验教学经费的核拨,对实验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采购进行管理。 (五)根据学校院(系)目标管理要求,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与评比工作。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七)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机构设置、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编制核定以及人员补充、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八)组织专职实验人员及实验教师的劳保津贴等级的评定及审核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研究立项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组织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机构设置、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编制核定以及人员补充、进修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劳资处主要负责专职实验人员及实验教师劳保津贴标准的制定及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院(系)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并成立院(系)实验室工作小组,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院(系)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情况。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的安排,检查监督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四)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五)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选择素质高,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与实验室级别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组织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统一聘任。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以上级别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应不低于教育部及湖北省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等“项目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实验室建设的程序是: (一)院(系)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填写《**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小组意见审批实验室建设方案,下发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四)相关部门按实验室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五)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按计划进行。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论证会议,审批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方案,下达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多层次分级的原则进行。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 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院(系)间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投入、实验经费、人员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为适应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学院(系)管辖的实验中心,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作用与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院(系)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外资,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室。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设计型、综合型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教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和院(系)的考核细则,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教学、实验队伍、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环境与安全、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的辅助人员。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学校的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大学劳动保健津贴发放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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