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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本万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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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一本万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本万利”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推动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本万利”业务是指我行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创新类负债产品。一本万利存款业务提前锁定存期与收益(五年存期与利率),客户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结息,存款期内若提前支取则按支取本金实际对应存期对应的存款利率靠档计息,对已付利息多退少补,从而使定期存款兼具收益性和流动性,最大程度满足客户储蓄和日常消费的需求。 第三条 我行“一本万利”业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一本万利”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2、审慎原则。“一本万利”存款业务实行额度管理,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一本万利”发售额度并采取竞售方式进行发售;“一本万利”业务服务对象应为与我行有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优质个人客户。 - 7 - 第四条 凡办理“一本万利”业务的**银行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理财卡)到**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一本万利存款业务。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客户本人与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客户自愿申请办理一本万利存款业务,客户申请办理本业务时,起存金额为 10000 元,存款期限为 5 年,执行 5 年期存款约定利率,存款到期不自动顺延,逾期执行当日挂牌活期 利率。 第七条 客户办理一本万利存款业务,需申请设置计息频率以及计息入账账户,计息频率可选择“月”、“季”、“半年”、“年”以及“到期一次性计息”。根据客户所设置的计息频率, 将利息自动存入客户计息入账账户内。各计息频率计息日设置如下: (1) 计息频率设为“月”,计息日为每月 20 日日终。 (2) 计息频率设为“季”,计息日为每季末月(3 月、6 月、 9 月、12 月)20 日日终。 (3) 计息频率设为“半年”,计息日为每半年末月(6 月、12 月)20 日日终。 (4) 如计息频率设为“年”,计息日为每年 12 月 20 日日终。 第八条 一本万利存款业务计息入账账户只能为一本万利 存款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户,且存折、借记卡账户在一本万利存款期限内不允许销户,以免计息不能及时入账。 第九条 客户提前支取一本万利存款,**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选择合适的利息靠档计息,不满三月,按活期计息,超过三月,按相应期限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中定期存款利率按我行相应期限的挂牌利率执行)。适用利率如下: (1) 存期不满 3 个月,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 存期满 3 个月不满 6 个月,按 3 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3) 存期满 6 个月不满 1 年,按 6 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4) 存期满 1 年不满 2 年的,按 1 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5) 存期满 2 年不满 3 年的,按 2 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6) 存期满 3 年不满 5 年的,按 3 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 客户提前支取一本万利存款,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 存款金额如低于 10000 元,则须办理一本万利存款全额支取;提 前支取后剩余部分存款金额如高于 10000 元,则剩余部分存款仍按原期限办理一本万利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在客户办理的一本万利存款业务期限内,遇国家利率调低,按原利率计息,遇国家利率调高,分段计息,即利率 调高前存期执行调整前存款利率,利率调高后存期执行调高后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一本万利采取竞争性额度分配机制,总行将每支一本万利发行规模分为竞售额度和手工分配额度。竞售额度由各分行在发售时向总行随时抓取,抓取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手工分配额度由总行根据分行业务需要手工定向分配指定分行发售。 第三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一本万利”业务应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营销”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一本万利”业务实行分级管理 一、总行负责管理全行“一本万利”业务,包括: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制定“一本万利”存款发售计划;制定“一本万利” 存款业务协议;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等工作;负责全行“一本万利”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参数及相关柜员;负责设置“一本万利”存款全行竞售额度; 负责手工分配“一本万利”存款额度;授权分行(直属机构)开办“一本万利”业务,对分行(直属机构)提交的特定业务事项进行审批;组织全行性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指导全行“一本万利”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各分行(直属机构)负责管理辖内“一本万利”业务, 包括:贯彻落实总行的各项工作目标;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 配合“一本万利”业务进行投产前测试、投产后验证以及业务推广;负责“一本万利”存款辖内额度分配等工作。 三、营业网点负责办理具体的“一本万利”业务。引导客户使用“一本万利”产品,办理“一本万利”存款业务存单开立、提前支取、计息频率设置、计息入账账户设置等事项。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一本万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有关“一本万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负责“一本万利”业务额度管理工作;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全行范围内“一本万利”业务营销策略制订;负责处理“一本万利”业务的咨询、投诉及建议,并归纳整理相关信息,根据工作流程向相关部门反馈和跟踪业务处理结果。 二、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全行“一本万利”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测试、投产、运行维护及技术安全等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时解决“一本万利”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总行预算财务部与资产负债部负责“一本万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修订、会计科目设置、利率设定等工作。 四、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一本万利”业务相关联的核心业务系统业务类参数的管理及维护;柜面办理“一本万利”业务流 程制定和权限分配,指导工作。 五、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在风险控制的整体框架下指导“一本万利”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协议文本的合规合法性审核。 六、总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一本万利”存款客户办理卡易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制定一本万利客户卡易贷业务营销方案并推动落实。 七、总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配合完成“一本万利”业务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分支机构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各级分支机构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十七条 各行开展“一本万利”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越权操作、玩忽职守、牟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相互监督和制约,避免发生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在业务处理、市场状况、资金处 理情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或暴露出变动迹象时,分支行应及时上报《重大事项报告》至总行。 第五章 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 “一本万利”业务纳入全行统一事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本万利”业务事后监督范围包括客户在 柜面办理的存款、提前支取、变更等内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本万利”业务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整理和保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申请表、业务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定期按照我行有关文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相关部门留存资料复印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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