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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集中结算月度考核办法
(***〔****〕**号)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的集中结算管理力度,提高结算效率,及时归结成本,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集中结算排名评分办法
1、项目执行率:(10分)
定义:已执行集中结算的项目与公司所有应执行集中结算的在建项目的比值。
扣分原则:
(1)查看项目是否对所有经济合同及时进行了集中结算;
(2)已执行集中结算的项目正常施工后每个月是否进行了工程合同结算;
扣分标准:
(1)当月未执行分数全部扣除;
2、合同执行率(10分)
定义:已执行集中结算的全部经济合同份数与应执行集中结算的全部经济合同份数的比值。应执行结算的经济合同份数指以系统中评审通过的经济合同为基数,扣除集中结算前终止的合同、实际无结算的合同后得到的合同份数。
扣分原则:
(1)所有经济合同结算执行率100%。
(2)以OA系统中评审通过的合同扣除集中结算前终止的合同、实际无结算的合同后得到的合同份数为考核基数,以OA结算管理合同执行率查询中的数值为考核依据。
扣分标准:
(1)应执行的合同未及时结算的,在局提取数据前进行次月的合同首次结算的,造成合同执行率达不到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不足一个点按一个点扣除。
3、工程类合同月度执行率(30分)
定义:指每月结算的工程合同份数与每月应执行结算的工程合同份数的比值。每月结算的工程合同份数指每月在系统中进行结算并评审通过的工程合同份数。每月应执行结算的工程合同份数指在系统中评审通过的工程合同为基数,扣除集中结算前终止的合同、实际无结算的合同及最终结算的合同后,得到的合同份数。
扣分原则:
(1)应执行结算的工程合同是否每月进行了结算,月度执行率要求达到100%。
(2)进行最终结算的合同可以有3个月的谈判期,3个月未最终结算完毕,重新纳入考核范围。
扣分标准
(1)每月应执行结算的合同未结算的每份扣1分。
(2)工程合同月度执行率低于85%的在原有扣分基础上多扣2分。
4、累计结算成本比(30分)
定义:累计结算成本比:指项目开工累计结算金额与项目开工累计实际成本的比值,反映项目结算金额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其中:
开工累计结算金额是指项目对外经营合同经公司审批的结算金额的汇总。
开工累计实际成本 = 开工累计财务账面成本 + 实际已发生而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成本 - 提前摊销成本
财务账面成本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分包费 + 其它直接费 + 间接费,不包括税金、上级管理费、财务费用及资产减值损失。
扣分原则:
(1)累计结算成本比要求达到85%。
扣分标准:
(1)累计结算成本比每减少3%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2)累计结算成本比未达到85%的需每月上报详细的原因分析。
5、其他需考核的事项(20分)
(1)每月上报结算有退回的,每退回一份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每月结算不能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扣2分(工程类结算在当月25日前,除工程外其他所有结算需在30日前上报完成);
(3)临时用工、机械未当月结算的扣2分;
(4)项目结算人员变动未进行交接的扣2分;
(5)新增签认单后不与公司沟通自行删除的每份扣2分;
(6)因项目未按公司要求执行造成局通报的每份扣2分;
第三条 特别说明
1、考核项目名称以OA中的项目名称为准。
2、如考核分数出现同分情况,工程合同份数多的排名在前。
3、工程合同首次结算中出现未当月结算的临时机械、临时用工不予扣分。
4、工程合同开始结算后纳入考核范围,本年超过3个月有考核结果的可进入年底项目总排名。
第四条 集中结算排名管理的处理办法:
每月进行考核,年底对月度考核分数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年度平均分值,要求各项目平均分值均需高于89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所有项目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经罚款2000元,经营部、材料部部长各罚款1000元。满足要求并排名在第一名的项目对经营部、材料部各奖励5000元(部长2000元,具体结算人员3000元);满足要求并排名在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对经营部、材料部各奖励3000元(部长1000元,具体结算人员2000元)。
第四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公司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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