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定 作 合 同
定作人:
注册地址: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承揽人:
注册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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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报酬、交付期限
序号
定作物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元)
含税单价(元)
价税合计(元)
交付
时间
备注
价税合计金额(RMB)大写:
第二条 定作加工费的结算、发票和费用支付
1、结算
定作物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定作加工费用按已交付且验收合格定作物的数量剩以上述表格单价进行结算;
2、发票
(1)承揽人应按结算的数额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承揽人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10 (<15)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定作人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定作人指定的增值税发票接收人的姓名及签字如下:
姓名及签字: 、姓名及签字: 。
(3)定作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承揽人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承揽人开具的发票经验证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揽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定作费用的支付
(1)定作费用的支付时间
定作人收到承揽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验证合格后,十个工作内支付。
(2)定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支付到合同中约定的承揽人银行帐户;
(3)预付定作费用: 。
第三条 定作人对加工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
第五条 加工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七条 加工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没有异议。
第八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定作物运至交付地点的包装、运输、装卸费用已经包含在定做报酬中,即概由加工承揽人承担。
第九条 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加工承揽人不得由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定作人的施工所在地): ,定作物及材料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加工承揽人承担。
第十一条 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定作物交付前,定作人随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定作人应酌情支付加工承揽人的定作报酬;如属于加工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在接到定作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日内,加工承揽人必须书面向定作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损失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以便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定作人不承担加工承揽人的损失。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加工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加工承揽人不得留置定作物。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定作人逾期支付加工定作报酬的,宽限期为6个月,宽限期后应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欠付货款金额的2%。
2、加工承揽人预期提供定作物超过7日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加工承揽人赔偿定作人因影响施工造成的全部损失,最低按承揽加工合同额的10%计算。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方法
1、 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
(以下无正文)
附件:定作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附件:定作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请严格按照以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号)
公司登记地址
联系人(财务)
电话号码
邮箱(财务)
邮政编码
人民币开户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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