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深化改革以及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巩固材料物资集中采购机制,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内部经济秩序,严肃资金清算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对股份公司二级企业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购方)供应的钢轨、道岔以及汽油、柴油、润滑油、沥青等石化产品所涉及的资金支付。 第三条 供、购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对账签认工作,并对对账签认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股份公司财务部依据双方对账签认记录对采购资金实行定期集中支付。 第四条 合同主体 (一) 供方合同主体 钢轨、道岔合
2、同主体为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线路事业部;汽油、柴油、润滑油、沥青等石化产品合同主体是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二) 购方合同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钢轨、道岔的合同主体为二级或三级企业所属的项目经理部。石化产品的合同主体为二级企业所属具有油品经营资质的物贸公司;二级企业没有具有油品供应资质的物贸公司,合同主体是二级或三级企业所属的项目经理部。 第五条 对账签认 (一) 钢轨、道岔由合同主体双方进行对账签认。 (二) 石化产品购方合同主体为二级企业所属物贸公司,由合同主体双方进行对账签认。 (三) 石化产品购方合同主体为二级或三级企业所属项目经理部的,在合同主体双
3、方进行对账签认的基础上,二级企业设有物贸公司的,由该物贸公司与供方合同主体进行汇总对账签认;二级企业没有设立物贸公司的,由二级企业履行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与供方合同主体进行汇总对账签认。 (四) 对账签认应根据上月 21 日至当月 20 日的供料与收货信息,依据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比例,计算得出截止当月20日供购双方债权债务和当月应支付资金金额。 (五) 对账签认应在每月 21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汇总对账签认应在每月2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 (六) 对账签认单必须由双方主要负责人或受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资金支付 (一) 每月 2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供方合同主
4、体应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办理的对账签认单提交股份公司财务部(清算中心)。 (二) 股份公司财务部(清算中心)收到供方提交的对账签认单后,应要求二级企业财务部门在当月末向供方主动付款。(三)二级企业在当月内未付款或未全额付款的,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清算中心)在次月初 2 个工作日内代二级企业向供方支付欠付资金。 第七条 相关政策 (一) 股份公司财务部(清算中心)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代二级企业所支付的资金作为对相应二级企业的内部资金调剂款,期限为 3 个月,不得展期,资金占用费率为央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 在融资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调剂款不占用相应二级企业有息负债预算指标,可提前归还;逾期未能归还的,除按约定计收罚息外,每笔扣减财务绩效考核值两分,纳入有息负债预算指标内,若超出有息负债预算的,再按照财务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处罚。 第八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清算中心)代二级企业向供方支付资金后,二级企业内部各相关方的资金清算由二级企业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