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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司国有资产包括的范围
第一条 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公司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生产经营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经营班子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公司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占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3、负责本公司占用国有资产的清理清查;
4、向集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5、公司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司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 按照集团规定建议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建立健全适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的公司负责人选用机制。
第四章 公司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下列重大事项报集团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1、《公司章程》;
2、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公司的分立、合并、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兼并、破产、解散等重大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调整、有公司参股的公司注册、注销、破产、清算等;
4、投资设立新的公司;
5、产权转让;
6、对外投资及融资计划;
7、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8、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公司品牌;
9、工资分配总额;
10、向其它公司提供的担保;
11、公司资产处置、大额资产变动、改变资产使用性质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大额流动资产的变动、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处置,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资产的对外出租、托管、承包、租赁、抵押、担保、参股、内部股权调整、买卖或者转换活动等;
12、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
13、按规定应当报公司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报集团备案:
1、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2、人事安排、市场开发、公司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和改革方案;
3、公司负责人出国(境)计划;
4、重大法律纠纷或案件;
5、重大会计事项变更和调整;
6、不需要报公司审批的董事会对其他事项的决议;
7、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8、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应报公司备案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集团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各类案件、突发事件,包括失火、失盗、交通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对公司声誉产生影响的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重大法律纠纷,涉及损害公司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公司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5、公司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为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技术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长期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公司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2、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务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驶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3、产权纠纷是指公司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4、产权的转让是指,公司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隶属关系的变更。产权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公司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出现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等情况,应当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种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产权,包括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时,要向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由公司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公司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现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使用及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公司必须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九条 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费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投资额占被投资公司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向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履行审批手续,安置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已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公司财务部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二十四条 因对外开展业务,需要使用公司名称类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公司职能部门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审核与报批手续,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名称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八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公司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补救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因不当决策给公司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国有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和全体员工的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国有资产按照集团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进行统计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报告上级程序规定: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公司上一季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报送集团财务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向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为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年检或在产权登记和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出卖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3、未按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
4、违反规定编制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
5、应当经公司审批、决定、审核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其审批、决定、审核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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