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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模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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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董事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提名和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理的工资收入,结合本行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持本行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职责细则。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二条本行董事会设薪酬提名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第三条薪酬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 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薪

2、酬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聘任 和解聘。第四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 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 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第三章议事规则第五条薪酬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六条薪酬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开 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第七条薪酬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个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会议作出决议应由三个及以上委员通过有效;第九条会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第四章资格规定第十条薪酬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

3、企业管理的经验,熟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和本地区的薪酬状况和水平,对我国现代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管理模式有一定研究,在本行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行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三)负责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格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负责制定

4、和修改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七)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八)负责对本行员工工效挂钩加奖励的工资办法进行审查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九)审查本行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十)负责对本行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薪酬提名委员会的关于董事、经理人选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或相对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薪酬提名委员会的建议。第六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对本地区的整体发展

5、水平和本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行的赢利状况,制定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由行长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行董事会聘任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工资制度由行长拟定后,报薪酬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行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主要业绩、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三)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四)举行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

6、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所需资料,供委员会参考:(一)本行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五)按本行业绩拟订本行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第xx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报 酬和奖励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职责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 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工作职责细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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