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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理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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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理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联社”)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战略委员会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质量,根据本联社《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联社理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作为理事会有关农商行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与重组及重大投资等工作事项的初审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统计规划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理事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理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理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战略委员会在委员人数少于(或增补后仍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全系统总体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战略并报理事会批准; (二)研究制订全系统重大改革、重大机构重组、重大投资等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审议全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四)研究制订全系统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运营、资本补充、金融债券发行等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五)研究制订全系统各级联社分立、合并、解散方案,并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六)审议本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方案并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七)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并修订,以保持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基本一致; (八)定期对全系统重大改革、重大机构重组、重大投资等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九)对全系统人力资源、电子化建设技术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十)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对战略委员会审议或授权决策事项享有表决权; (二)质询权:有权就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三)建议权:有权就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知情权:有权知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资料、信息和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二)秉公办事、勤勉尽责,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独立做出判断;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了解到的本联社相关信息、会议审议结果等,应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有关全系统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投资、各项专门战略规划等重要课题,责成高级管理层组织研究、拟订初步方案或草案; (二)由高级管理层根据部门分工,将战略委员会确定的研究课题,责成相关部门完成,并提出具体要求、提供必要的组织和资源保障; (三)由相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课题的初步方案或草案,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方案或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方案、报告时,战略委员会应给予必要的指导。战略委员会在审查、审议有关方案、报告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接受质询或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联社承担。   第五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其委托或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会议议题; (三)委员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通知非由专人送达的,还需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其他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不能出席的,在不违反前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委员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原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交战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能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理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列席人员未列席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的列席情况。   第七章  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会议审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由主持人提请与会委员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记名或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议向理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应得到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和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章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会专门授权,战略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定。战略委员会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授权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档案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会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签到簿; (三)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四)表决票; (五)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方案、报告等会议资料; (六)经与会委员签名的会议记录;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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