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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临时支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临时支架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保证施工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撑架、脚手架等临时支架设施和架体工程。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技〔2011〕17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临时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的设计、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施工风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 临时支架分为脚手架、支撑架两种。
脚手架: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承受荷载的由扣件和钢管等构成的脚手架与支撑架,统称为脚手架;本办法脚手架定义仅指施工现场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各种支架。
支撑架:为浇筑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安装等搭设的承力支架。
临时支架按采用的材料分为碗扣式、扣件式、门式、型钢式、竹木式等。
第五条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对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界定,本办法将临时支架分为以下三类:
名
称
条件
类别
备注
A类
B类
C类
支撑架
搭设高度(m)
H≥8
8>H≥5
H<5
搭设跨度(m)
L≥18
18>L≥10
L<10m
施工总荷载(kN/㎡)
σ≥15
15>σ≥10
σ<10
集中线荷载(kN/m)
q≥20
20>q≥15
q<15
集中荷载Q(kN)
满堂支撑;
Q≥7000kN
满堂支撑;Q<7000kN
高宽比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
脚手架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m)
H≥50
50>H≥24
H<24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式脚手架提升高度(m)
H≥150
H<150
悬挑式架体高度(m)
H≥20
H<20
其他
吊篮、自制卸料平台、移动平台、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其
他
临时支架
临近营业线或构筑物
第三章 支架设计与专项方案编制
第六条 临时支架依据其风险程度及其对应的工程特点,分别由项目
部、子(分)公司、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各类支架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如下:
C 类临时支架:项目自行组织;
B类临时支架:子分(公)司组织,项目部参与;
A 类临时支架:公司组织,专家、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参与。
第七条 临时支架设计时,需明确技术参数、材质要求等技术指标。临时支架应采用钢管支架、型钢或钢构件的组合,严禁不同材质、不同规格的材料混用在同一支架体系中。
第八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主要有: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安排,资源配置,施工方法,技术保证措施,应急预案,设计检算书及相关图纸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现场、合同约定或建设相关方的需要。
方案编制时应严格按照比例绘制完整施工图纸,包括横断面图、纵断面图、细部构造图、需要特别说明的图纸等。
第九条 临时支架设计检算书主要包括检算依据、工程概况、主要技术参数和图纸说明、荷载及工况分析、检算过程、检算结论及施工注意事项等。
荷载分析及其组合应科学合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工况分析应与施工实际工况相符,并选取各种最不利工况分别检算。
检算重点是地基承载力、支架(含模架体系)刚度、强度、稳定性等,其安全系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支架强度安全系数严禁小于1.3,稳定性系数严禁小于1.5。
第四章 专项方案评审
第十条 临时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应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评审的主要内容:结构安全性、内容完整性、技术可行性、检算书的合规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性、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组织对A类临时支架、其他需要公司关注的临时支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子分公司负责组织对B类临时支架、C类临时支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项目经理部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将临时支架专项方案报建设相关方审批。第五章 施工
第十三条 临时支架施工前,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批复的专项方案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的内容应包含技术方法、安全要点、质量标准等。
2、 检查验收所用构件材料的合规性,做好验收记录。
3、 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资源配置,并进行演练。
4、 调查支架基础范围内地上与地下的障碍物和各种管线,做好保护措施;平整夯实支架基础,使其承载力和沉降性能满足规范要求;设置支架基础防排水措施和防冻融措施;必要时对临时支架基础进行预压,预压荷载不应小于最大施工荷载的1.2倍。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批准的临时支架专项方案和支架设计图纸,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支架搭设,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论证、报批。
第十五条 支架搭设除遵循专项方案和规范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支架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或垫木并不得悬空,横、立杆件间距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大于 2m,纵、横、水平剪刀撑和斜撑等严格按照设计或规范要求,与支架同步搭设、连接牢靠。
2、 碗扣式支架搭设时,必须严格控制可调底座和顶托的可调范围,其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cm,且留在立杆内长度不得小于30cm,碗扣螺栓旋面应与限位销顶紧、连牢形成框架结构。同一层碗扣接头应位于同一水平面。
3、 木制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 5cm,并按照作业宽度铺满、铺稳、绑
扎牢固,不得出现探头板。 4、支架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立柱组成,上、下横杆高度应分别不低于1.2m和0.4m,并加挂阻燃安全网;栏杆立柱间距不得大于2m并与支架固定牢靠;栏杆底部应固定设置高度不小于18cm的挡脚板。
5、 跨越公路、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路、化工设施等临时支架施工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使用)过程中必须设置昼夜有效的警示标志(灯)、减速标志(减速带)、限高架、防撞墙(墩)、禁止烟火与停车等装置。
处于交通道路上的临时支架,其外侧距防撞墙边缘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5cm,防撞墙高度不得低于1.0m(交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严防车辆撞击。
6、 支架搭设及使用期间,应按规定设置防雷接地设施,六级及以上强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从事支架施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体检,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必须从专用的通道或爬梯上下,严禁攀登支架。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并按照“高挂低用”的原则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多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带系多个人。高处作业所用料具必须堆平放稳,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先行撤出或加以固定。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临时支架搭设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指导,发现不符合施工方案和规范规程要求的,应及时纠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九条 临时支架搭设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并悬挂明显的状态
标识牌(合格、不合格、待验收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应用。第二十条 临时支架的验收由各级管理机构安质部门负责,生产系统其他部门参与。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支架的验收按其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A类支架由子分公司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
安质部牵头组织,公司技术中心、工程管理部、子分公司分管领导、生产、技术、安质部门以及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生产、技术、安质、物资部门和施工班组派人参加。
B类支架由项目经理部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子分公司提出申请,由子分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子分生产、技术部门以及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生产、技术、安质、物资部门和施工班组派人参加。
C类支架由项目经理部自行组织验收,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或负责安全质量的分管领导带队,安质部、技术部、物资部、施工班组等负责人和施工员、安全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搭设完成的临时支架应首先由项目经理部自行组织验收,需要整改的,及时组织整改。
各类支架验收后应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和验收结论;需要整改的,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由项目经理部重新组织验收,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资料和图片形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还应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监理等单位对于临时支架的管理要求,在内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及时申请外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应用。
第七章 预压
第二十四条 临时支架验收后,应按方案进行预压,以检验支架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消除其非弹性变形、观测支架弹性变形及基础沉降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支架预压荷载应不小于结构最大施工荷载的 1.1 倍(或按设计要求),按照实际荷载对称、均衡布置荷载。加载顺序可按最大施工荷载的 60%、100%、110%分三次加载,每级加载 2h 后观测支架变形,加载完毕后宜每6h观测一次。当采用砂、土袋预压时,应采取防雨水措施,以防雨淋超载,压垮临时支架。
第二十六条 预压卸载时间以支架沉降变形稳定为原则,最后两次支架沉落量观测平均值之差不大于2mm时,即可认为支架趋于稳定,可以终止预压。
第二十七条 支架预压应形成完整记录,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始卸载。
第二十八条 卸载亦应分级、对称、均衡,每级卸载完毕后应及时观测支架变形,以便分析支架变形值,为确定结构底模标高提供依据等。
第八章 拆除
第二十九条 编制临时支架专项方案时应同步编制支架拆除方案。
第三十条 临时支架拆除必须设立警戒区,安排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车辆进入。
第三十一条 支架拆除应按自上而下,分层分段的原则和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顺序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支架拆除施工人员应使用稳固的登高工具,保持自身平衡,防止失稳坠落。作业时料具、构件等应相互传递,严禁抛掷。拆下的构件严禁堆放在支架上,应及时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得影响通行和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拆除过程中,对发现有倾倒危险的支架应及时支撑加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重在阐明临时支架的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和职责分解,实际施工中应与相应规范、规程和文件一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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