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贯彻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9号文)的规定,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拟定了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依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依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下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办理个人经常项下的外汇业务依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三条本行和个人在办理个
2、人外汇业务时,应遵守有关的规定,不得以分拆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审核。第四条在本行办理个人经常项下的外汇业务应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要求办理。第五条 本行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本行办理购汇及汇出。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本行办理。第六条 本行办理个人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应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
3、的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要求办理。第七条 本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本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依照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关于规定办理。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依照国际收支申报的关于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境内个人和境外非居民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境外个人与境内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外汇收付,应由境内个人通过我行进行国际
4、收支间接申报。 境内个人通过我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将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二章 个人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九条 本行应严格依照有关的管理规定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条 个人外汇账户开立规定(一)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二)个人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审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境内个人指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证。境外个人指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
5、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企业)账户进行管理;(四)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凭资本项下业务登记凭证外核准件办理。第十一条本行办理个人外汇账户存取款规定(一)个人向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天累计0美元,本行直接办理;个人向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天累计5000美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钞来源的证明材料(海关申报单或其他银行的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本行在有关证明材
6、料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金额及存款日期;(二)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天累计1万美元,在本行直接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天累计1万美元,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钞用途等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本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其办理提取现钞手续。第十二条 本行应依据有关关于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十三条个人旅行支票依照外币现钞关于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依照外币卡管理的关于规定办理。第三章 个人外汇业务的办理和人员配置第十四条 本行国际业务部应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建立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结售汇统计人员的档案,设置相应的操作权限和数据使用内监控度,
7、总行和支行的个人结售汇经办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的培训。本行的科技部门为专职外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本行应当依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第十五条 本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先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有关审核和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再凭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中造成或产生的业务参考号进入本行的友田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录入,应确保同一笔结售汇交易在两个系统中录入的数据信息的一致性,经办人员录入后由复核人员复核。第十六条 本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关于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对于“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本行应当依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本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中办理的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的录入有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制订、说明和修改。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