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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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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促进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股份劳2011245 号)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分公司负责人包括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子、分公司的总经理(经理)、党委(支部)书记。子、分公司其他负责人是指上述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第三条 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核定;子、分公司其它负责人薪酬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薪酬的 80%,各单位可根据其岗位职责、管理幅度、管理难度按上

2、述比例在上下 10%的范围内浮动确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见附表 1)第四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报酬与责任、风险相结合,与经营业绩挂钩,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逐步规范子、分公司负责人的收入分配行为,调动子分公司负责人积极性;(三) 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处理好子、分公司负责人与集团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284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计算第五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特别奖励三个单元构成。第六条 基本薪金是指子、分公司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基本薪金主要根据子、分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

3、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年核定一次。第七条 绩效薪金以及特别奖励是集团公司根据子、分公司经营业绩成果确定的奖励性收入。第八条 基本薪金的确定(一)基本薪金计算公式基本薪金(W)=T( 集团公司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50 +子、分公司上年职工平均工资50 )综合测评系数(L)其中:T:综合工资水平倍数。综合工资水平倍数暂按 2 倍确定。集团公司可根据子、分公司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对综合工资水平倍数适当进行调整。(二)综合测评系数(L)=规模系数(G)难度系数(R)1. 规模系数(G),根据子、分公司上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 务收入、利润确定。G

4、= j20 +x45 +y35 (1)j 为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规模系数。j=0.9804J+0.6078 ,最低值为 0.5(分公司 j=0.5) J 为子、分公司上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285(2) x 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0.1098Ln(X)0.1874,最低值为 0.5X 为子、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万元);(3) y 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0.1924Ln(Y)0.2861,最低值为 0.5Y 为子、分公司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万元)。2. 难度系数(R)取值范围在 0.6 至 1.5 之间,正常情况上限到 1.3,其余 0.2 作为影响薪酬的其它因素,由集

5、团公司确定。(1)影响难度系数的因素是公司负担、人均利润以及人均营业收入。(2)难度系数的计算难度系数(R)=Rs0.3+Rr0.3+ Ry0.4A、公司负担系数(Rs)=2.0493Xs+0 .594(0.6Rs1.3)公司负担(Xs)比例:子、分公司上年非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B、人均利润系数(Rr)=0.00003Xr+0.6397(0.6Rr1.3)Xr 为职工人均利润(元);C、人均营业收入系数(Ry)=0.00345Xy+0.5918(0.6Rz1.3)Xy 为企业从业人员人均自营营业收入(万元)。第九条绩效薪金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业绩考核评价得分(F) 计算。绩效

6、薪金(Wj)=基本薪金(W) KPK:绩效薪金调节系数,由集团公司根据子、分公司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对子、分公司负286责人绩效薪金进行调整。F60 分 时 ,P 等 于 0.5; 60F100 时,P=(0.05F 2.5);F100 时,P 等于 2.5。第十条 特别奖励是对有特别贡献的子、分公司负责人设立的薪酬单元。特别奖励一般不超过其本人基本薪金的 1 倍。由集团公司负责人根据子、分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研究确定。第三章 薪酬兑现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基本薪金按月支付。新年度基本薪金未确定之前,基本薪金可按上年度基本薪金标准预付。待上年度财

7、务决算公布后,再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由子、分公司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 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延期一年兑现。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可按基本薪金的 1 倍分月预付。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旷工 5 天(含 5 天),免发其全部绩效薪金。第十四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前绩效薪金未清算的不再清算。第十五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未参加年终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绩效薪金不再清算。第十六条 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结束后,经审计,确认历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属实的,一次性向主要负责人兑现全部延期收入。经营287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按

8、审计后的指标重新计算薪酬,除追回多领薪酬外, 还要从延期兑现收入中扣罚多领薪酬部分的 100,一直至扣完为止。第十七条子、分公司负责人全部薪酬列入各单位成本,其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基本薪金中代扣代缴; 应由子、分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子、分公司支付。第十八条子、分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兼职的不再另行领取收入。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各种假期的工资处理基数为其本人的月基本薪金,缴扣比例依据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个年度内变更工作岗位的,按任职时

9、段计算其当年薪酬。第二十二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除上级单位奖励、政府津贴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奖励外,不得在子、分公司领取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对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以及本办法同意发放的其它收入,子、分公司应逐项填入负责人薪酬管理台帐。(见附表 2)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 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子、分公司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288标准发放部分,并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二)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减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薪酬和延期兑现收入;(三) 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子、分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酌情扣减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薪酬和延期兑现收入,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 若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扣发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当年应得绩效薪金的 20%;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发主要负责人当年应得绩效薪金的 10%;(五) 若年度内发生重大设备、质量事故,扣发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当年应得绩效薪金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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