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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柜面业务补充规范(一)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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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柜面业务补充规范(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前台业务管理力度,规范前台开销户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手续,统一操作标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包括各一级支行营业部、各二级支行及分理处,以及各后台作业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主要对我行未有有关资料文件制度规范的部分财务类柜面业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我行账户办理的开销户、存取款等业务,不包括客户持异地卡折办理的农信银通存通兑有关业务。对于外币账户开销户、存取款除执行本规范要求外,还须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储蓄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操作手册》办理、单位定时存款业务依照《**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时存款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柜员在办理业务前,应认真审核客户办理业务的资格/资质条件,包括账户凭证是否我行签发、客户是否有权办理、本机构是否有权受理等,对客户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和填写的单据应进行认真审查。 第五条 柜员应审核客户填写的凭证是否清晰,必填项是否漏填,是否存在错别字,字迹是否潦草等。若存在错填或字体潦草无法辨认的情形应要求客户重新填写有关凭证。 第六条 对于涉及外包录入的凭证,如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业务委托书、支票、进账单等等,客户填写的内容不宜超出凭证自身设计的填写区域,以免影响外包录入致使录入失败。 客户填写的字体潦草但可以辨认的,柜员可咨询客户准确的内容后用铅笔在相应字体的上方或下方使用正楷字填写准确,且铅笔填写的字应尽量贴近相应填写内容的方框以保证切片内容能涵括柜员用铅笔更新的字。 第七条 柜面各类申请表(书)或审批表上“账号”栏的内容,应按客户实际提供的凭证填写,如出具存折的应填写一本通账号,出具信通卡的应填写卡号。 第八条 在客户到窗口办理柜面业务的过程中,柜员应当执行当面办理制度,在客户的视线范围内和监控摄像下履行。 第九条 凡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他人不可代签;他人代办的业务,由代办人签名确认。对于签名有困难的,经业务人员核实后,可只加盖经办客户个人名章或指纹代替签名。 第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精神病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银行业务,对于办理须出具备效证件的相应业务时,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资料文件资料。 户口簿是主要的监护关系证明。当账户所有人以户口簿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且户口簿能证明监护人与账户所有人的监护关系的,则无须再出示其他证明资料文件资料。 当户口簿未能反映监护人关系的,应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能证明其监护人关系的资料文件资料。对于境外居民监护关系证明,须经相应渠道公证或认证后才有效,详情参考《关于下发有效公证文书样版的通知》(**银发〔*〕329号)。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申请表及受理回单上应登记经办和复核柜员(或有),以明责任。凭证已打印经办、复核柜员6位数ID号的,可不签章,否则经办、复核人员应在记账凭证、申请表及受理回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新开立的存折或换折,营业网点应在新存折封面加盖业务公章。柜员在审查客户存折时,发现本行发出的存折漏盖业务公章的,应重点核实该存折是否本行签发,在确认存折的真实性后,各营业网点可在存折上补加盖本网点的业务公章。 第十三条 存款人死亡,合法继承人可凭国内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有关业务。 柜员收到客户提供的公证书时,应对公证书列明的继承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进行核对,审核公证书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并通过电话查询核实公证书是否由相应的公证处出具。当未能查实公证书真伪时,柜员应暂停为客户办理相应业务。 第十四条 凭证附件统一加盖附件章(综合业务凭证作附件时除外),并在记账凭证的右侧标明附件数量。作废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在各联上加盖附件章、作废章,其中作废未使用的支票、业务委托书(重空)须同时作右下角剪角处理,要求剪切位置到小写金额角分处,不可剪掉号码。 第十五条 柜员应认真审查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对于有关业务是否需要联网核查及身份证件的留存形式,详细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柜面业务涉及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包括监护关系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公安局证明、公证书等留存方式,跟随该项业务身份证件的留存方式。对于需要出示身份证件且综合柜面系统已嵌入身份核查并强制扫描身份证件的业务,业务凭证上(含定时存单)不再需要手工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但支票背面按规定需要登记的除外。 第三章 个人开销户业务 第一节 个人开户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条件 (一)个人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本人办理的,出示存款人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仅供参考),并填写《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其中,开立个人支票账户的,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对于代办开立结算账户的,柜员需核实代办关系的真实性,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监护人代理开户的情形,无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开立个人卡折户,综合柜面系统默认必须先开立人民币活期子账户。开立人民币活期子账户后,可以继续开立定时子账户、外币活期子账户、外币定时子账户等。 (三)个人一本通新开和一卡通新开允许0元开户,支票户开户起存金额为3万元。 (四)在一本通或一卡通下开立定时子账户、外币活期子账户的,无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和出示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仅当单笔存款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单笔或当天累计存款金额超过(不含)5000美元,才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综合柜面系统上线前已开立的只有定时的定活一本通账户,客户需要继续开立定时账户的,柜员可以使用个人活期子账户新开交易,先为客户开立人民币活期子账户,无须填写开户申请书,当存款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时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开过活期子账户但已销户的,未能重新再开。 (六)个人定时存单开户需要出示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的同时出示代办人证件。若客户在我行已有客户号,则无须填写《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无客户号须填写《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用于建立客户信息,凭证类型勾选其它,并在横线上填写定时存单。 第十七条 基本业务规定 (一)柜员认真审查客户填写的《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不超出凭证预留的填写区域,字迹是否清晰可辨认、不潦草,以免影响客户信息的外包录入。 (二)客户持护照开户的,客户名称按护照页的姓名(“Surname”、“Given names”、“Middle name”等)按顺序从上至下录入。 (三)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业务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要求代理人在《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中填写被代理人姓名、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信息,同时与被代理人进行联系核实,若被代理人已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业务人员可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如经电话核实情形确定,业务人员可继续为代理人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由电话核实人员在《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上记载“已电话联系被代理人,核实代理关系”并签章确认;如经核实为虚假情形的,应告知代理人核实结果并停止为其办理业务;如无法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的,即应暂缓业务的办理。由监护人代理开户的,无需与被代理人进行电话核实。 批量代发卡(折)业务按相应业务部门规定执行。 (四)代理开立信通卡,须在申请表上写明正当、合理的代办理由,同时一次性代办信通卡数量不得超过3张。柜员受理信通卡代办业务必须使用密码信封预设初始密码,不得由代办人手输方式设置密码;由监护人代理开卡的,由监护人直接手输设置密码。 (五)开户履行后,柜员将已开立的账户凭证交存款人,并提示客户阅读《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背面的“客户须知”,了解开户默认事项。开立卡户的还需向客户派发《安全用卡须知》。 (六)开立卡折定时子账户,可以选择到期不续存、本金续存或本息续存,选择本金续存的,利息默认转入对应币种活期子账户。开立定时存单,只能选择不续存或本息续存。 (七)开立定时存单账户,柜员须在开立定时存单后,扫描定时存单留存电子底卡,供将来业务调阅核对。 第二节 对私销户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条件 (一)信通卡或存折户须本人亲自持卡折、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销户,其中有开立附卡的信通卡销附卡由主卡账户人办理,存量定时存折户销任一笔定时子账户(含最后一笔)均可由其他人代理。通存通兑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非通存通兑户须到开户网点办理。 (二)个人支票户销户须带齐账户剩余未用的空白和作废支票、业务委托书(重空)、账户信息识别卡、预留银行印鉴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支票上填写的取款金额为账户余额,用途栏上填写“销户”。 第十九条 基本业务规定 (一)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本人未能前来办理销户而授权他人办理销户的,被授权人应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注销存折或信通卡时,若账户下同时开立人民币定时子账户或外币活期或定时子账户,则必须先注销子账户,最后注销人民币活期子账户。 (三)柜员应提醒客户销户后,已办理的有关代收代付协议会被撤销,并要求客户在系统打印出的账户已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清单上签名确认。 (四)卡折共同户可以注销信通卡保留存折,但未能注销存折保留信通卡;开有附卡的信通卡户可以注销附卡保留主卡,但未能注销主卡保留附卡。当卡折共同户注销存折或开有附卡的信通卡户注销主卡时,系统将信通卡或附卡一并注销,若客户未能出示信通卡或附卡的,柜员须打印遗失声明交客户确认签名。 第二十条 凭证处理 (一)存折户销户后,柜员收回存折的封面和封底,加盖结清章和附件章,剪磁条处理后作销户传票附件;存折内页在业务明细最后一行加盖结清章返还客户;客户持页满存折销户的,页满剩余未登折记录以对账单的形式统一用A4纸打印,业务明细最后一行加盖结清章返还客户。 (二)信通卡注销后(包括贵宾卡),业务人员将信通卡进行剪角作废或破坏芯片后交客户自行处理。 (三)支票户销户时柜员使用《综合业务凭证》打印协议凭证清单,将支票账户签订的中间业务协议以及账户下的所有正常凭证号码查询打印出来,客户在清单上的凭证号码前方格内打“√”表示本人已交回的凭证,在凭证号码前的方格内打“×”表示未交回的凭证。如未能所有收回空白和作废支票、业务委托书(重空),由客户在打印的综合业务凭证上注明未能交回的原因和凭证数量,并签名确认(可代替未能交回的证明)。支票户销户后,收回客户预留印鉴卡,未能交回的需提供书面证明,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业务委托书(重空)右下角剪角作废处理,加盖作废章和附件章,以上销户资料文件资料作《综合业务凭证》附件,账户信息识别卡由柜员剪角作废后交回客户。 (四)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条件“凭印鉴”的,销户后系统自动注销客户预留印鉴。 第三节 账户名称商定简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位、个人户名长于柜面系统限定长度的情形,网点柜员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单位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个人签订《个人结算账户商定简称协议书》,附件2),商定相应的简称,并在柜面系统客户名称录入规范化简称。 第二十二条 客户开户时使用规范化商定简称的,当天柜员通过修改客户信息的方式在客户信息备注栏统一录入客户全称,对于使用护照开户的,全称应录入“护照信息”页上的所有姓名(客户“Surname”、“Given names”、“Middle name”等按护照页顺序从上至下录入),并向远程授权中心上传《个人结算账户商定简称协议书》、业务受理单(无须客户签名确认),无须客户场景。 第二十三条 为了便于集中作业中心及远程授权中心做好有关工作,各一级支行营业部应及时将辖下网点新开账户户名过长(含对公、对私户名)的情形进行汇总,填报《户名过长账户信息汇总表》(附件4),发送电子版表格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汇兑管理邮箱及远程授权中心邮箱,并将《户名过长账户信息汇总表》的纸质版(加盖内务专用章)寄到集中作业中心。 第四章 存取款业务 第一节  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受理条件 (一)个人客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现金存入业务,柜员使用免填单功能打印存款凭条交客户签名确认。 (二)单位客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现金存入业务,客户必须提供费用来源,柜员按要求将费用来源输入柜面系统,使用存款凭条打印免填单,交客户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基本业务规定 (一)柜员受理客户存款业务时,首先应审查客户的账户凭证或账号是否本行签发,询问清楚客户的存款金额,依据有关客户提供的存款金额认真清点现金,辨别真伪,严格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原则。 (二)办理个人账户活期人民币单笔存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须出示存款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个人客户多笔人民币现金存款业务,柜员可以使用个人活期批量现金存款交易办理,一次可最多同时办理10笔个人活期账户存款业务。个人批量现金存款业务使用《综合业务凭证》将多笔存款业务打印在一张凭证上,柜员也可以依据有关客户需要在打印完《综合业务凭证》后,使用业务凭证逐笔打印客户回单。批量现金存款仅当单个账户存现金额超5万元(含)出示存款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个人存款账户为不动户时,必需先激活再办理。 (五)单位客户使用存折存现时,打印存款凭条的回单联给客户;当单位客户无折存现时,使用一联业务凭证打印客户回单。 第二节 取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支付条件设置及业务受理条件 (一)个人账户支付条件只能设置“凭密码”、“凭证件”、“凭印鉴”三种,并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支付条件。 1、个人存折户支付条件为“凭密码”的,其活期、定时子账户默认为通兑;支付条件为“凭证件”、“凭印鉴”,其活期、定时子账户为不通兑。 2、个人信通卡户支付条件只能“凭密码”,通兑。 3、个人支票户支付条件只能“凭印鉴”,不通兑。 4、个人定时存单支付条件只能为“凭证件”或“凭密码”。个人定时存单支付条件为“凭密码”的,默认为通兑,可以修改为不通兑;支付条件为凭证件的系统默认为不通兑,未能修改。 5、通兑的个人账户,客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取款业务;不通兑的个人账户,客户只能到开户网点办理取款业务。 (二)单位存折账户必须设置密码,并自愿增加预留印鉴作为支付条件;单位支票户支付条件必须“凭印鉴”。非开通对公通兑业务的单位客户只能到开户网点办理取款业务。 (三)密码必须设置为6位数。 第二十七条 基本业务规定 (一)柜员受理客户的取款业务时,应审查账户凭证是否我行签发。个人卡折户和单位存折户可打印取款凭证免填单交客户确认签名,单位客户柜员应认真审查取款凭条背面或支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用途是否合规,印鉴是否清晰不变形。取款业务严格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原则。 (二)取款业务可以代理。支付条件为“凭证件”,非本人办理的须出示存款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通卡或存折活期户取款金额单笔或日累计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须出示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须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客户持支票支取现金,应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附加信息”栏登记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发证机关、证件号码。收款人为个人的,必须由收款人本人办理,并在背书人签章栏签名;收款人为单位的,在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经办人在附加信息栏签名。 (四)单位存折户支取现金,经办人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须在取款凭条背面“单位客户填写栏”填写取款信息,预留印鉴的,须在取款凭条后面“预留银行印鉴”栏加盖预留印鉴,非预留印鉴的,在取款凭条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名确认。 非预留印鉴的单位存折户,可由单位出具单位证明,注明被授权人员信息及办理取款业务事项。由指定被授权人办理该单位的取款业务时,只须由被授权人在凭证上签名或签章确认,无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个人定时账户支取 定时支取分为到期支取、所有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一次,且支取后余额不低于起存金额50元。 (一)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支付条件非凭证件的定时存款到期支取,无须出示客户身份证件。 (二)所有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以及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定时到期取现,必须出示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的须出示存款人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定时存单取款时,经办柜员须审核定时存单的真伪,并核对留存的电子底单与客户出示的定时存单是否一致,保证业务真实性。交易打印《业务凭证》,客户需在存单及业务凭证上签名确认,存单加盖结清章和附件章作业务凭证的附件。 第三节 行内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个人行内转账业务 个人通兑账户,客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行内转账业务;不通兑的个人账户,客户只能到开户网点办理行内转账业务。卡折户,柜员依据有关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使用免填单功能打印取款凭条交客户签名确认,支付条件含印鉴的需在背面加盖预留印鉴。支票户,由客户填写支票+进账单或业务委托书(重空),加盖预留印鉴,柜员审核要素后为客户办理转账业务。 第三十条 单位行内转账业务 未开通对公通兑业务的单位账户只能到开户网点办理行内转账业务。存折户填写取款凭证,背面填写收款人名称、账号,支付条件含印鉴的需在背面加盖预留印鉴,否则加盖单位公章。柜员审核要素后,打印取款凭证免填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支票户由客户填写支票+进账单或业务委托书(重空),加盖预留印鉴,柜员审核要素后为客户办理转账业务。 第四节 一次性受理多笔转账或汇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受理条件 柜员经办客户申请办理的转账或汇款业务原则上应一笔一清,受理业务后立即处理,办妥业务才能在回单上加盖业务办讫章(转账)或业务受理章(汇款)交给客户经办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办理转账或汇款业务,经办柜员可以一次性受理多笔转账或汇款业务。 (一)客户为我行开户的支票户; (二)客户经办人为出票人的财务联系人或其固定的财务人员或个人支票户的账户所有人本人; (三)客户一次性办理10笔或以上数量的转账或汇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操作流程 (一)业务凭证审核 1、经办柜员接到客户交来的多笔业务凭证后,应审核以下内容: (1)票据或业务委托书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并加盖了预留印鉴; (2)进账单上是否已填好相应的票据种类和票据号码; (3)客户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支付同时申请办理的多笔业务。 2、受理审核的业务凭证如为“支票+进账单”且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受理柜员审核后将有关凭证交给后台柜员,由后台柜员复核票面要素无误后在进账单银行留存联右下角的空白处签名确认。 (二)出具回单 经办柜员审核凭证无误(需复核的业务经后台柜员签名确认)后在回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和私章交给客户作为受理回执,同时向客户收取应收结算手续费。 (三)业务处理 经办柜员应妥善保管已受理的业务凭证,统筹安排营业时间,及时按正常业务流程办结一次性受理的多笔转账或汇款业务。受理业务时已由后台柜员签名复核的业务必须仍由该后台柜员授权履行记账交易并签章确认。属于远程授权的行内转账业务,必须由前台后台共同审核凭证,凭证要素无误后,由后台在进账单或业务委托书(重空)右下角加盖受理机构内务专用章,并注明“多笔转账”,场景可为无客户的空场景。 第五章  财政账户扣划费用业务 第三十三条 财政账户持加盖预留印鉴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的费用扣划业务可使用特定单位扣划费用有关交易。特定单位扣划费用交易包括“单位汇款(专用)”和“单位活期行内转账(专用)”交易。 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使用交易为财政账户办理业务前,开户时必须与客户签订《证明》(附件3),明确凭证的样式要求,该证明为账户使用预算拨款凭证作为付款依据的证明资料文件资料,放账户档案袋保管。但如客户申请开立的账户为一般账户时,可同时作为开立一般账户的证明。开户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按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各营业网点应确保客户业务办理凭证与商定使用的一致,客户提供的凭证须加盖预留印鉴且核验无误后,才予以办理扣划费用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凭证号码为必录字段,共13位。其中,前2位系统默认为“99”,后11位由办理人员按如下号码规则录入:“行内机构序号(5位)”+ “月份(2位)”+“日期(2位)”+“业务序号(2位)”,如东城支行营业部**月10日受理财政局第一笔预算拨款凭证划款业务,系统中凭证号码应录入为1*031001。办理业务时,业务人员应在《预算拨款凭证》的右上角补充填写13位凭证号码。 第三十七条 特定单位扣划费用交易目前仅允许办理财政账户持《预算拨款凭证》办理的费用扣划业务,另行通知的除外。 第六章  委托扣划业务 第三十八条 委托扣划业务是指客户主动提出申请,经与我行开户营业网点签订《委托扣划款协议》(附件5)后,商定由我行按协议要求及划款凭证(或有)从客户账户扣划相应费用到指定账户的费用扣划业务。 例如,我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划款协议书》,依据有关协议每周一将该公司账户余额划转到其指定的其他账户;我行与某医院签订《委托划款协议书》,依据有关协议使用医院指定的划款凭证(非我行凭证)进行费用扣划的业务。 该委托扣划业务具备特殊性,不作为日常业务随意愿客户推介。确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的,应审慎评估客户需求的必要性,并填报《委托扣划业务审批表》(附件7)并经各支行营业部、*场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业务处理手续 (一)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各营业网点使用委托扣划有关交易为客户办理业务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委托扣划款协议》(附件5),明确委托扣划要求。如协议涉及资金转出方、转入方以及银行三方商定的,应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为我行为客户办理委托扣划的依据证明,放入账户档案袋保管。 签订委托扣划协议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1、 委托扣划款协议(正反面自行打印使用); 2、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或批复)正本或副本; 3、 开户许可证正本;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5、 经办人身份证件; 6、 单位账户业务商定/变更申请书或授权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 7、 其他主要凭证(账号对应的凭证,如存折、信通卡、识别卡等必扫); 8、 商定办理业务时同时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同时提供该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9、 《委托扣划业务审批表》; 10、 其他凭证。 签订协议后,柜员操作“委托扣划协议维护”交易,在系统中登记协议签订情形,造成或产生协议号,协议号与本笔交易的业务流水号相同。 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须对资金转出方的单位公章进行检验,以确认协议签订的真实性。因此,一方面,需确保该单位客户账户已签订对账协议;另一方面,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时,必须要求资金转出方按规定在《委托扣划款协议》中相应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错盖漏盖。 (二)委托扣划业务办理。 签订协议后,柜员即可按协议要求为客户办理委托扣划业务。每次使用“委托协议资金行内转账扣划”或“委托协议资金跨行汇款扣划”交易时,需输入对应协议编号才能办理委托扣划业务。商定委托扣划业务后,客户无须到现场办理,办结后系统打印的一联业务凭证应做凭证主件保管。商定办理时同时提供其他业务凭证的,每次办理业务时必须提供该商定凭证办理,办结后系统打印的一联业务凭证应做凭证主件,客户商定办理业务的凭证应放业务凭证后作附件放当天传票保管。以上业务如客户不在现场办理的,系统打印的业务凭证无需客户签名确认。 各营业网点详细操作时必须严格依照协议商定规范操作,将规定费用扣划到指定账户。 (三)撤销委托扣划协议。 撤销委托扣划协议时,须签订委托扣划款协议(附件5),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1、 委托扣划款协议;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3、 其他主要凭证(账号对应的凭证,如存折、信通卡、识别卡等必扫); 4、 其它凭证。 签订协议后,柜员操作“委托扣划协议维护”交易,在系统中登记协议撤销情形。须对单位公章进行检验,以确认协议签订的真实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说明、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年**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个人结算账户商定简称协议书 3、证明 4、户名过长账户信息汇总表 5、委托扣划款协议 6、委托扣划款协议填写要求 7、委托扣划业务审批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人因故未能亲自到贵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业务,特委托       (姓名)全权代理本人在贵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本人对受托人在上述委托事项中所办理之有关手续及所签署的所有资料文件均予无条件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ﻩ           证件号码: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结算账户商定简称协议书 开户申请人(姓名:         、证件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支行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应与客户出具的证明资料文件一致,但由于          ,现与我行商定规范化简称,账户名称规范化简称为                 ,账号为        。 网点(公章):        客户申请人: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 证明 **农村商业银行       : 我分局因              需要,在贵行申请开立一个    账户(账号:      ,户名:       ),用于    。同时,上述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预算拨款凭证》作为本账户资金划转依据。 特此证明 ***财政局  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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