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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印章管理,有效控制用章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包括分支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人名章、业务类用章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刻制、使用各种印章应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办理。严禁私刻、私盖印章。违反本规定,特别是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者,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刻制各种印章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刻制印章后,应及时将印章样模原件报经纪业务事业部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声明作废,并报经纪业务事业部备案。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必须拒绝使用,并直接向总部相关管理部门直至总经理反映情况。
第二章 分支机构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七条 分支机构印章要按类别统一规格、统一字体、统一内涵。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各类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一) 分支机构公章刻制的印章字样为分支机构全称,样式为直径不超过40毫米圆形,字体为宋体字,中间为五角星,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证券分支机构字样自左而右环行。
(二) 分支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字样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证券分支机构财务专用章,每家分支机构只能刻制一枚财务专用章。
(三) 分支机构业务类专用章分为交易与资金存取两种,均为长方形。交易业务专用章全称应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分支机构交易业务专用章”,资金存取专用章全称应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分支机构存取款专用章”。交易业务专用章和存取款专用章各一至两枚。有多枚相同名称印章的须加刻编号,以示区别。
(四) 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中证登记(深圳)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按照中证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刻制。
(五) 分支机构确需使用的工会用章按照工会及公司相关规定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九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通过公司OA系统发起内部请示,说明拟刻制印章的名称、枚数、用途、刻制要求等,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
第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分支机构指定专人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定有资格刻制的单位统一刻制,其中需要向公安、工商、银行等申请并备案的由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业务类专用章、工会用章刻制申请须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分支机构按规定刻制,并应及时将印章样模报经纪业务事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业务类用章等重要专用章须向经纪业务事业部报备后才能启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启用的各类印章须在分支机构的“印章启用/交接登记薄” (附件1)上预留印模并进行登记,包括印章全称、启用时间、保管责任人等。上述登记簿的复印件应及时报备经纪业务事业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建立《分支机构印章保管登记清册》(附件2),对分支机构保管印章登记建档。印章保管登记清册的内容应包括编号、印章名称、印模、启用日期、停用日期等。
第四章 公章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公章实行总部集中管理,由经纪业务事业部指定用印人和监印人共同负责分支机构公章的管理工作。公章存放于保险柜内,须双人同时进行存取操作。
第十六条 公章用印人、监印人因故不在岗位时,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公章用印人、监管人要向代管人员或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登记。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公章保管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公章,不得擅自用印或将公章转借他人,严禁在空白凭证(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公函等)上加盖公章,也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公章的设备要有安全措施,防止公章被盗。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使用公章必须填写《分支机构公章用印审批单》(附件3),由分支机构总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后,将审批单与所需用印文件一并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
第十九条 经纪业务事业部公章使用审核人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分支机构公章用印审批单》及相应文件的内容、份数和公章使用审批单的签署情况进行核对及初审,审核无误后签字。同时根据用印文件的性质,按照《经纪业务事业部内控管理办法》交由上一级领导审批或会签。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用印审批单》经批准后,由用印人用印,监印人监印。用印人对用印文件进行扫描,建立《分支机构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4)对用印文件名称、用印事由等信息进行登记存档后,由监印人将用印文件传递回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用印人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需要报备的文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业务类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业务类用章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每枚业务章指定管理人一名,由管理人对该印章的使用、保管负责,并做好用章记录。管理人应将印章妥善保管于带锁的抽屉内,严禁由他人随意取用或外借。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印章更换管理人员时,须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更换交接手续,并在“印章启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经理负责监督业务类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要加强对印章的维护与保养,保证用印清晰。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和主要专用章的废止须通过公司OA系统发起印章废止请示,申请获得批准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印章,并在“印章启用/交接登记簿”上记录印章废止时间及废止印章保管人,并注明“印章作废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将废止印章及“印章启用/交接登记簿”寄回经纪业务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应分别认真核对“印章启用/交回登记簿”上的预留印模,确保废止的印章为原启用的印章。废止印章由经纪业务事业部交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废止印章要保存五年以上,如有关部门须核对印签等情况确需使用废止印章的,应向废止印章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借用,并认真登记借用事项、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经办人、批准人。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经纪业务事业部报告。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私刻、伪造印章的;
(二) 发现印章遗失、被盗、被抢、被伪造,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三) 盗盖印章或故意不登记使用印章的;
(四) 超越权限批准用印章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
(六) 强迫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的;
(七)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印章的;
(八) 用印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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