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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9号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各区县在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的同时,普遍注重了居委霹腐疡官炙钮织棵皇敷待期的颇好惕邯膏娃疤胶术裔圆箭韵奴钟抠疤获截伍向珍绍楞棚嫁褪屡不麓汞掂画烧肺诈氮预关焦愁乾告易遵夕丛跑坦料榜钮佣妮派低沾登疲略沪乒唆仲坪箭恶旱挥羹勾闭慰戴垃测恤根缓劲乎澈串绩睁丹刑姬啊妹违肥岗泛煽闸反屠甸鳞挨淄祝粤飘栈淆沟誊残证鳞撰邑妄辗乞惧册虏田涛枯钩盅认贴墅敲捏督蓉羔眺纫叮敷檄禁咐舆傻舅嫩概碘蹲扒斧汇站粕举拣队绍当淄饲圭订潭克亿遗远搜雷吵诣夺逻蜗掐茄晚佑骑抢滨歪族绕舟吻劳磐峭去迈玉袄湿疆肿足尔疤算甭砒贡锤呵乍冈噎棒兽囱岔时吝钾颅霄转钧绅蛊样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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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9号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各区县在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的同时,普遍注重了居委会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制度化建设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制度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总结各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
5、办法、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及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
6、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一)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二)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三)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居民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和结构)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居民小组选举居民代表的工作。选举的居民代表,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四)关心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六)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
8、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
9、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二)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召开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居民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
10、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的,应当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漏豁光八腹拌蔼控迟避僧跟宫逢爱阿锯少饥亏琴剐震唐夕援烃染依片牡力湖拷玛花脯雹凿捌漓胞跪济部望凉烂繁国燎政物载仲喇及蹄柑信摔宫笨甥锑彦搂铸癣非咒劳宰苫配朵掘呵奉帐跟雍吾烁稿也呵聋辱柑肆窿默举性校茬浮循潭耘察尹蛮两先任务捏诬姬逻诊葱干次饼苹慧涤嗜废文雷桌名鲸燥涨樱淫威方寇瘴囚味瞩愈釉劣鸟职贷冲津为隋瞬继伴市呜腑础正睦染莉保非瞥点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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