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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风力发电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风电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风电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0年修订)》(集生〔2010〕551号)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有管理关系的风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风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风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风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风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风电企业总体安全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负责分(子)公司及风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四)组织公司系统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性评价、安全达标工作。
第七条 分(子)公司负责所属风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风电企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所属风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所属风电企业安全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考核。
(四)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协调所属风电企业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八条 风电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落实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分(子)公司、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生产任务较重或装机规模在100MW以上的风电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场、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条 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应急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两票三制、消防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工器具管理等。
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发布后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风电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考试和应急演练。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演练等内容应及时录入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风电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风电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经常性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三级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实际,编制应对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风电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落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风电企业应依法制定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内容、审批程序等,明确安全责任,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 风电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制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实行内部准驾制度,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风电企业应不断提高风电机组稳定控制水平,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满足电网安全稳定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风电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分析会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十条 分(子)公司、风电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下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第四章 信 息 报 送
第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和认定
(一)风电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应按照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
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大规模风机脱网等对电网有影响的事故后,应同时向上一级管理单位和集团公司报告。
(二)由风电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应按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
(三)事故认定依据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风电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通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上报集团公司。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相应报告、报表。
(二)风电企业应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通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将半年度和全年度《电力生产事故综合统计表》上报集团公司,年度报表中注明本年度的最高安全纪录和安全周期个数。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电力生产事故综合统计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风电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本规定未尽事项可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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