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
支票透支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第一条 为建立甲方与乙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转账支票透支业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 转账支票透支业务,是指**银行给予符合准入标准的单位客户一定的转账支票透支额度,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约定额度内通过转账支票透支办理结算业务,以确保客户支付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金融服务。
本协议所称“约定条件”是指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时,转账支票的付款人在**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在规定退票截止时间前付款人未能补足资金的。
第三条 甲方承诺遵照以下规定办理透支业务并履行相关收费标准,因违反以下规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申请透支的结算账号:
2.透支额度:人民币 (大写)元
3.透支持续期限:十天
4.最多可透支次数为:□无限制 □有限制,为 次/年
5.透支利率:透支持续期内首次透支发生日的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日利率=年利率/360)。
6.罚息率:罚息利率为透支利率上浮50%(日利率=年利率/360)。
7.透支手续费:单笔透支金额的 %(收费标准为0.2%),在透支发生的同时直接从本条所约定的结算账户中扣收,如账户余额不够,则计入透支,但不占用透支额度,不计算透支次数。
8.透支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透支额度
本协议所称透支额度,系指在本协议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允许甲方在透支账户进行透支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对透支额度可以在本协议所约定的透支次数范围内循环使用,但甲方每次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五条 额度期限
一、评级授信客户申请办理本业务的,透支额度有效期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且不得超过1年(含)。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重新申请,到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自动终止透支功能。
二、100%保证金转账支票透支业务,透支额度有效期应能够被保证金期限覆盖。
第六条 透支次数
在转账支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额度可循环使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次数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七条 利息
一、透支持续期限:透支持续期限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由透支持续期限内第一笔透支发生日开始计算,在透支持续期限内按日计收透支利息。甲方应至迟在透支持续期限届满日清偿透支款项,超时未还透支款项的为逾期,从逾期当日起计收罚息。
二、透支利息:从透支当日起息,按日计息,如在透支持续期限截止日前还款,按月结息,否则在透支持续期限截止日结息。
三、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透支资金或出现透支借款逾期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之日或透支逾期当日起息,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否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第八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在约定的透支次数和有效透支额度内连续办理透支业务,但存在透支逾期、欠息、欠费等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应指定唯一结算账户办理本业务,办理本业务的结算账户应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条 转账支票透支业务仅适用于转账支票付款业务和选择“转账支票功能”的实时通付款业务,不得用于单位现金取款、汇兑、汇(本)票签发等付款业务。
透支资金用途应为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周转,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替代贷款、股权性质投资等。透支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及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 尚未归还转账支票透支资金本金、罚息及其他费用的,不得申请撤销透支账户。
第十二条甲方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然后按照本金、欠费的顺序归还欠款,余款为甲方存款。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转账支票透支业务:
(一)转账支票形式要件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
(二)资金用途不符合转账支票透支业务规定用途;
(三)甲方拟透支款项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透支借款的本金余额之和超过透支额度的;
(四)存在尚未归还的逾期透支款项的;
(五)如约定透支次数,超过额度内透支次数的;
(六)账户状态异常的(如销户、中止、暂停非柜面业务等);
(六七)本协议设有担保的,该担保不符合乙方要求或者该担保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
(七八)甲方存在违约事项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八九)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禁止或限制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转账支票透支业务的;
(九十)法律、法规、规章、有权部门或**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转账支票透支业务中,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纳入支票结算“黑名单”管理:
(一)未及时归还透支款项,经多次催讨无效的;
(二)拖欠透支手续费、利息、罚息,经多次催讨无效的;
(三)滥用支票透支业务,存在“恶意透支”嫌疑的;
(四)其他乙方认为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转账支票透支业务透支账户实行控制,发生透支业务逾期未还系统自动将该账户控制为不能做支付业务,与“只收不付”状态相同。
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且该声明和保证应视同在乙方每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透支时,由甲方重复做出并确保遵守:
甲方为根据**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等,有权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并已采取了任何必要的公司行为以使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甲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未且不会违反其签署的其他任何合同或文件、公司章程、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甲方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安排相抵触;
甲方及其任何股东、关联公司未涉及任何清算、破产、重整、被兼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关闭、歇业或类似法律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法律程序的情形;
甲方未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其卷入该等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的情形;
甲方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甲方之任何重要资产未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情形;
甲方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报表真实、完整、公正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包括其自身、担保人等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甲方的营业执照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甲方保证不存在对甲方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或事件。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甲方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透支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及未还清乙方透支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七条 承诺事项
甲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本息并支付透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甲方应办理、获得并遵守其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核准、授权、登记、许可,并保持其有效性,以使其能合法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的义务;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应立即出具相关证明。
甲方在获悉其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在获悉其任何重要资产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冻结、留置、监管措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所构成的影响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清偿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的金额较大的任何负债或履行任何担保责任。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发生其它任何金额较大的负债或或有负债,或拟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的其它任何债务设置或提供任何形式具有优先权性质的担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会:
进行清算、破产、重整、被兼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关闭、歇业或类似法律程序;
除日常经营需要外,出售、出租、赠与、转移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其任何重要资产;
股权结构发生任何变化;
签署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的有关义务。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如有)在遇到下述特定情形或发生特定变化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该特定情形或特定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甲方应当随时通知乙方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甲方同意乙方向**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甲方同意在甲方拖欠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八条 费用和支出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法等)均由甲方承担。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乙方支付之税项,甲方应支付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第十九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转让
甲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乙方可以随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可向该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甲方及甲方的担保人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向乙方所提供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违约
甲方透支资金或透支资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发生逾期未付的情形,或甲方任何违反本协议任一陈述和保证或该等陈述和保证证明为不正确、不真实的,或有遗漏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已被违背,或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约定或任何法律义务,或甲方存在恶意透支嫌疑,或甲方被列入**人民银行乙方不良支付信用“黑名单”中,或甲方发生任何乙方认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的,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了甲方对本协议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拒绝甲方使用透支额度;
(二)宣布未清偿的透支资金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透支资金的本息和相关费用;
(三)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透支额度,或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间或透支期限。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资金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
(五)透支持续期限届满,甲方未清偿透支款项的,该透支款项转为逾期款项。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透支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
(六)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3.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诉讼及文书送达地
甲方确认对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通知或者任何诉讼,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的传票,通知等司法文书只要发送至本协议书签署页列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对乙方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第二十四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发票
1.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开具发票:
(1)如甲方提出开票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当次支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其他约定:
2.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3.如发生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协助。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无法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税费、罚金、滞纳金。
4.(三)如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乙方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三)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签署
本协议由乙方加盖公章并由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甲方加盖公章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于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按照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的除外。甲方有权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重新评级授信以延长透支额度有效期,申请获批准的,本协议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每次申请延长的透支额度有效期均为壹拾贰个月。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八九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要营业地址: 主要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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