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区民政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民政局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购建、购置、修缮、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第三条 区民政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面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合同管理。第四条 区民政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监督,项目法
2、人责任,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争创优质工程。第五条 区民政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区民政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第七条 区民政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3、”),成员由项目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监察室、民政资金监督监察股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具体实施的建设项目要由业务分管领导组建项目组,其成员包括业务股室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项目组在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决算审计和资金结算完成后,该项目组自然消失。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期间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费、地质勘察费、项目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城市配套建设费以及设备用具购置费等。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4、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立项建设:(一)全区民政事业长远发展规划;(二)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实际需求;(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其它相关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四)安居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全域规划;(五)无法从现有存量设施中调整解决。第十二条 项目组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前,需要向上请示的,待上级批准后,方可启动立项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项目组按照规定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理完毕后,项目组要将相关的审批文件、证书复印件等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第十五条 业务分管领导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主
5、要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第十六条 业务分管领导按党组审定的方案组成项目组,由项目组组织设计、发包和施工。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须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涉及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工程,必须在建设投标前向有关,专业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听取意见后确定最佳方案。第四章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十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第十九条 工程的发包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邀请招标程序(见附件)组织实施,不得简化程序和违规操作。第二十条 周密组织
6、,严肃评标纪律。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出于公心,不得弄虚作假或暗箱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直接指定承建单位,对违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二十一条 工程发包前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选择不少于3个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十二条 编制招标书文件。项目组要将设计要求、项目使用功能、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预算报价要求、承包方式、议标程序、评标方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编制招标书,不得采用会议布置而无文书依据的不正规做法。第二十三条 发包工程时,项目办应及时联系区纪委,邀请派员参与招标监督。第二十四条 评标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综合评定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评标,每位评委分别
7、给参加投标单位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相加除以评委人数,获最高分单位中标。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包的全过程都要做好纪录。要保存好所有文件、文书等资料,以便备查。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周内,项目组负责草拟施工合同,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项目分管领导审签。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项目组要督促中标单位必须将履约保证金缴至指定帐户。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组按照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组织完成施工设计方案,经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局党组审定。(二)业务分管领导征求项目分管领导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
8、项目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应报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三)业务分管领导征求项目分管领导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项目组提出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由局党组集体票决,并向排名前三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四)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根据投标邀请书上约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并组织项目办、项目组及相关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企业分别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并将谈判结果报局党组。(五)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组织签订书面合同,由项
9、目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办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组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以备相关部门查验。现场施工管理要抓好质量、投资及工期控制,达到质量好、投资省、工期快的目标。第二十九条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项目组必须会同项目办逐条研究合同条款,综合考虑,特别要明确违约条款,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处罚依据。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方案是合同的补充文件,项目组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方案施工,并由委托监理对施工方案报审手续及意见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在监督工程施工时必须以设计图纸涉及的图集、国家现行施工规范为依据,督促施工方履行合同义务
10、。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必须督促施工方从原材料、设备进场及施工、安装工艺上全面控制工程质量,认真检查所有材料的合格证和使用前的实验报告。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增减项目验收时必须邀请质监站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及局相关人员参加,认真做好签证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施工程序。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及工程量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区民政局批准并经设计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特别是在隐蔽工程和浇筑混凝土施工时必须轮流跟班作业,以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控制以合同总工期为总体目标,对月进度进行细
11、化,对延误工期或顺延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及提出补救措施。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15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整套竣工图纸(设计单位协助)、质量保证资料及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耐久年限不应低于2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2级。第三十八条 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会同项目办、项目组审查施工方竣工资料及工程施工情况,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进入工程验收阶段。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必须由领导小组组织,监理、设计、勘察、质检和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申请区建设行政管理、规划部门
12、的监督和参与验收。消防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按其规定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合格书,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资料由项目组与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报送。验收过程中,必须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整体工程验收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出具工程质量报告书,确认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未验收先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章 项目结算与审计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提供结算书并附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现场签证记录等资料。第四十一条 由项目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及相关内容进行审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内
13、审监督部门派人同时参与。第四十二条 审计项目应包括所用材料、工程量、工程单价,特别是现场签证及工程数量,如有品牌变更应提交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工程办理决算审计后必须按要求及时将工程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第四十四条 规划应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填列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及产权登记手续。工作规模较大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决算批复前先行移交固定资产实物并估价入账。待决算批复下达后在正式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手续,并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第四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项目组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和提出纠正或改进的意见、建议:
14、(一)经审议认为工程立项的可行性依据不足,设计方案不合理,项目实施的决策上有重大失误的; (二)报建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工程造价预算虚大、失真的; (三)承建、装修、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明显存在错误、漏洞、不足的; (四)预付工程款划拨及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的; (五)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需要返工的; (六)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第八章 资金拨付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按月报送形象进度,施工单位在每月20日前填写形象进度申报表,经监理初核后,报送项目组复核,业务分管理领导审查,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列入拨款计划。施工单位不及时报送形象
15、进度报表,不及时提交施工合同,对质监站及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停拨该项目的工程时序进度款。第四十七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造价咨询、设计、检测、招标代理、测绘、图审、评估、公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季将服务费用报送项目组,项目组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检查工作量完成情况,列入项目拨款计划。第四十八条 安排拨付工程款计划时,项目组每月25日前将工程款申请表报项目办。每月最后一星期内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工程款拨付事项。按照研究的意见,由项目组提出方案,经项目办复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查,项目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第四十九条 工程款总额下达后,项目办会同项目组根据经审批的拨款计
16、划,确定拨付具体金额,项目组通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发票经项目组长签字,项目办复核,报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在次月第一星期内办结,逾期顺延至下一次月。规划财务股负责将工程款一律通过转帐付讫相关单位。第五十条 工程退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需填写申请表,经项目组长签署意见,项目办复核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在次月第一个星期内办结,逾期顺延至下一次月。规划财务股负责通过转帐付讫相关单位。第九章 工作要求第五十一条 凡从事与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17、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接受施工单位为自已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外出旅游、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提供的方便,其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分包项目。第五十二条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比选;在实施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和走形式;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程和施工合同管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搞私下交易。第五十三条 严格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所有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通
18、过后才能签署。合同附件(如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及材料清单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变更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第五十四条 工程的监理单位和审计决算单位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签订工作合同。第五十五条 变更造价超过预算10%,但工程总投资未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组提出变更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办审查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由局党组集体审定。工程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工程开工前),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建设工程管理廉政协议书。工程管理廉政协议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 纪检组长要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对工程建设项目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