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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34458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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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行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依法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与消防组织第三条各网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网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网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网

2、点、部门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网点、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第四条各网点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保卫、办公室、信贷、营业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署并组织领导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整改、火灾扑救等工作。第五条各网点保卫部门为本级机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协调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关系,并按照

3、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和区域。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与检查问责工作;(三)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设施验收与年检、消防安全检查与抽查、火灾扑救、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查明火灾原因等工作;(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实施或配合消防设施维护部门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八)在员工中组织开展

4、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网点应根据上级行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工作部署,编制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重点,提出年度消防工作要求。第七条租赁办公、营业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主体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第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办公、营业场所施

5、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办公、营业场所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各网点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办公场所各防火责任区、营业网点、金库、保管箱库、凭证库、档案库(室)等部位应设置义务消防员。第十二条各网点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抢救和疏散人员、疏散物资等任务。第三章火灾预防和扑救第十三条办公、营业场所新建、改扩建、装修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当地消防法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6、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第十四条办公、营业场所新建、改扩建、装修工程,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租赁经过消防设计的建筑物作为办公、营业场所时,不得租赁未经备案、未通过消防验收、抽查或消防安全检查的建筑物。第十六条保卫部门要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和本行消防要求,确定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由防火责任

7、部门负责。我行消防安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部位:(一)办公楼(二)信息中心或设备机房(三)金库、尾款箱保管库(四)票据、凭证库、档案库(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严格管理。第十七条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办公大楼、设备机房及营业网点等场所应实行禁烟措施。第十八条各办公营业场所设备机房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设备间通风、散热良好。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通道和人员紧急疏散出口,配备必要的逃生器具,并使器具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

8、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同时报告有关部门,防火责任人要按照灭火预案,积极组织扑救火灾。第二十二条火灾扑灭后,要按公安部门要求,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和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四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

9、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向用火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擅自接装电源、电器、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第二十六条各办

10、公营业场所要明确用电设备日常使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整理办公营业场所网络、安防监控、报警和交流用电等各类线缆;定期对办公营业用房的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专业消防安全检测,及时更换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线缆和电器设备。第五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使用部门、保卫部门或各网点已确定的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各网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九条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

11、汰的消防产品。第三十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第三十二条设有消防设施的机构,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由保卫部门或各网点已确定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部门负责,可聘请外部专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自动灭火系统;(三)消火栓系统;(四)防火排烟系统;(五)应

12、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三十五条各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六章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三十六条各网点应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要列入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第三十七条办公营业场所设有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的,防火巡查由保卫部门或保卫人员督促相关部门或义务消防员实施;信息中心、设备机房,金库、保管箱库、凭证库、档案库(室)、无专职保卫人员的办公营业场所,防火巡查由各防火区域义务消防员负责实施。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营业网点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部

13、位可根据需要实施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做好巡查记录。第三十九条防火检查由各网点保卫部门人员实施。各网点每年全面检查不少于二次,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

14、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四十条防火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检查同时进行。检查可采用询问、查阅、查看、抽查测试等方法进行。第四十一条防火检查应

15、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内容、部位、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检查实施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四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总行安全保卫部。第四十四

16、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七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五条各网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由各网点保卫部门负责,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新入行员工,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火灾类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

17、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重点部位的义务消防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四)志愿消防队;(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四十八条各网点、各部门要根据防火责任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灭火指挥调度、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灭火和抢救人员集合地点和方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人员集合地点和方式;(四)扑救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力量配备、职责分工和器材配备;(五)通讯联络、安全防火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灭火和抢救的基本措

18、施和注意事项。第四十九条各网点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应当经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保卫部门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五十条一级支行、社区支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一级支行、社区支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辖内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办公、营业场所施工

19、、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五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九章奖惩第五十三条各网点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营业网点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四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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