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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合规报告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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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合规报告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商行合规风险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根据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和农商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全省农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规定的合规报告是指各级农商行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及频率就合规事项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信息传递以及向上级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岗位)予以报告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合规事项包括诉讼(仲裁)案件、违规事件、合规工作信息、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报告等。第四条 根据报告频率的不同,合规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种。 第五条 合规报告工作应当遵

2、循以下原则:(一) 及时性原则。发生合规事项时,应及时调查核实,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减少损失。(二) 真实性原则。合规报告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所发生的合规事项状况,不得隐瞒或故意掩饰。(三) 保密性原则。接触合规事项的人员均应当注意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将合规事项及处理情况随意对社会外界披露。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第二章 诉讼(仲裁)案件的报告内容及程序第七条 本指引规定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农商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案件。第八条 应当予以报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以下类型:(一)农商行作为原

3、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二)农商行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三)农商行作为被告、受害人或自诉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四)农商行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劳动)仲裁程序的案件。第九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各级农商行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岗位)应当按照填报要求,准确、真实地反映报告时间内辖内农商行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新增、变动及总体情况。对于重大案件,需要同时详细上报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第十条 重大案件是指涉案标的50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或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其中: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包括起

4、诉状(书)、代理词、答辩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资料; (二)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包括报案材料、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资料; (三)仲裁案件,法律文书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裁决书、调解书等资料。第十一条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按季度报送X年X季度民事诉讼新增、变动明细表及X年X季度民事诉讼新增、变动汇总表;按年度报送X年度10万元以上民事诉讼明细表、X年度10万元以上民事诉讼汇总表、X年度10万元以下民事诉讼汇总表。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应当按季度报送X年X季度仲裁新增、变动明细表、X年X季度行政诉讼新增、变动明细表、X年X季度刑事诉讼新增、变动明细表;

5、按年度报送X年度仲裁明细表、X年度行政诉讼明细表、X年度刑事诉讼明细表。第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风险合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办事处(市联社)风险合规部门(岗位)报送诉讼(仲裁)资料: (一)就辖内农商行诉讼(仲裁)案件的新增、变动情况按季填写统计表,并附重大案件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于下一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岗位)予以报送。 (二)就辖内农商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年度总体情况填写统计表,于下一年度首月的10日前向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岗位)予以报送。第十三条 诉讼(仲裁)程序提起后又撤诉的,也应当在相关统计表中予

6、以统计。第十四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岗位)应当将各县级联社报送的资料汇总后,于同月的15日前向省联社风险合规处予以报送。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报送法律文书复印件的重大案件,如在报告时间内发生变动情况的,报送反映变动情况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对于已经报送的资料无需重复报送。第三章 违规事件的报告内容及程序第十六条 本指引规定的违规事件是指农商行因违反规定受到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处罚的事件,但不包括农商行系统内部实施的处罚。第十七条 对于违规事件,各级农商行合规管理部门(岗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年

7、季度受处罚情况统计表后,按季逐级上报。 监管部门在检查、评估等工作后,向县级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直接做出的监管意见、检查(评估)意见,也应一并同时上报。第十八条 各县级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应当将本季度的年季度受处罚情况统计表以及监管意见、检查(评估)意见复印件,于下一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予以报送。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岗位)应当将各县级联社报送的资料汇总后,于同月的15日前向省联社风险合规处予以报送。第四章 其他合规事项的报告内容及程序第十九条 本指引规定的合规工作信息是指各级农商行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岗位)按期向上级风险合规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本级及下

8、级机构合规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条 合规工作信息应当包括辖内合规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同时也可以就合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合规管理建议等内容一并报告。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规定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报告是指各级农商行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岗位)按期向上级风险合规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本级及下级机构贯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及农商行20102014年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规划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应当将本季度的合规工作信息,于下一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予以报送。每年第4季度的合规工作信息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予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辖内农商

9、行该年度的合规风险总体状况、合规工作开展总体情况、合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合规管理建议。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应当将本季度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报告,于下一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予以报送。每年第4季度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报告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予以报告。第二十四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岗位)应当将各县级联社报送的资料汇总后,于同月的15日前向省联社风险合规处予以报送。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条线的检查、评估结果涉及风险、合规事项的,应当同时抄送本级风险合规管理部门。第五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针对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合规事项,县级联社或

10、办事处(市联社)认为有必要提前报告的,可采用即时报告的形式即时向省联社风险合规处予以报告。因工作需要或紧急事项安排,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均有权要求有关机构就相关事项即时予以报告。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商行报送合规报告时,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所发生的合规事项状况,不得瞒报、漏报。第二十八条 出现瞒报、漏报现象的,根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于辖内机构报送的各类合规报告,收文单位应当及时就报告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发现的风险、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提示反馈,并做好问题整改督促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业务条线或外部监管部门予以报告的事项,由各级机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改附表报送格式及要求。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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