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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担保函合同
银 行
编号:
开立担保函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担保人予以说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担保人: 银行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担保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函的开立
1.1 本合同所称“担保函”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下款约定为准。
1.2 担保函的各项内容:
(1)担保函类型
□不可撤销的 保函
□不可撤销的 备用信用证
(2)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3)基础交易名称及合同号(中英文)
(4)最大担保金额(币种及大写金额)
(5)担保范围:
(6)索赔条件及文件:
(7)担保函为 □可转让担保函 □不可转让担保函。
(8)生效时间:
(9)失效时间:
(10)适用的国际惯例:
(11)法律适用:
(12)担保函的其他内容以本合同附件所列为准。
1.3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开立担保函: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条款和/或合同(如有)已生效;
(2)申请人已按担保人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3)开立本合同项下担保函依法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已取得该有权部门的批准。
1.4 本合同项下担保函的实际格式以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正本为准。
第二条 费用
2.1 申请人应按下述约定支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 手续费币种: 大写金额: ;
支付方式及时间: 。
(2)因开立担保函而发生的通讯费、邮递费、文件印刷费、咨询费、律师费等费用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2.2本合同生效后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实际出具担保函时,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费用(币种及大写金额) 。
第三条 保证金
3.1 申请人在担保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账号: )并应在 年 月 日前存入保证金:币种 ;大写金额 。保证金及其利息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反担保。
3.2 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担保人占有。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需对外付款时,有权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
3.3 保证金的计息方式: 。
▲▲第四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担保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4基础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第五条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担保人有权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要求申请人立即偿付担保人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因开立或履行担保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5.2本合同项下担保函的受益人索赔时,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对受益人的索赔进行审查。担保人认为索赔符合担保函约定的,可向受益人付款,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申请人同意。
▲▲5.3担保人审查受益人的索赔时,仅根据担保函的约定进行表面的形式审查。因受益人欺诈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5.4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开立担保函及受理索赔的过程中,享有相关国际惯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只处理相关的单据、文件、证明等,对所涉基础交易中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对单据、文件、证明等的真伪及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均不负责。
▲▲5.5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或基础交易当事人争议的影响。
5.6 担保人有义务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的义务
6.1 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担保人的要求立即偿付其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因开立或履行担保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6.2受益人提出索赔时,申请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以备偿付。
6.3 申请人应诚实履行基础交易合同及担保函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并及时向担保人通报履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6.4申请人应遵守本合同项下担保函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6.5申请人应遵循担保人与办理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担保人对担保函项下的项目进展或/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供担保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6.6 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担保人,并且,在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债务清偿方案及反担保前不能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7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8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发生不利于担保人的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反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反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反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反担保人要求解除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担保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补充保证金
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担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
(1)申请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担保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申请人在履行与担保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担保人催告后仍未予纠正的。
▲▲第九条 违约
9.1申请人未按担保人要求立即全额偿付其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因开立或履行担保函而发生的费用的,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申请人应向担保人支付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支付复利。申请人未按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的,自应付日次日起,应向担保人支付利息。
担保函项下币种为人民币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币种为外币的,利率按银行公布的同档次的同币种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
9.2 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偿还担保人已支付的款项或支付利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担保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担保人认为申请人有逃避监督、检查或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有权将其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款项时,授权担保人扣划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担保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申请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2.2 本合同附件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反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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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担保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申请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申请人(公章)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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