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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本部考勤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考勤假期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体在岗员工的考勤假期管理工作。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劳务派遣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
定相关规章制度,审核报批员工休假事宜,统计部门考勤及休假情况,根据员工考勤及休假情况,调整兑现薪酬。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审批员工休假事宜等。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
第五条 公司本部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上午为8:30至12:00,下午为13∶00至17∶30。执行其他上下班时间的员工,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其他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结果另行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上下班应及时使用公司指定的考勤设备,按照要求进行签到、签退,未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将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未按规定说明情况,或按照公司规定对说明的情况不被认可的,按本办法有关迟到、早退或旷工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考勤周期结束后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下发考勤情况,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公司完成考勤结果确认,若规定时间内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该月公司统计的考勤结果。
第八条 员工未经批准,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小时内到岗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开始前提前5分钟至1小时内离岗视为早退。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当月迟到或早退每4次记为旷工0.5天;
(二) 未经批准,晚于上班时间到岗或早于下班时间离岗超过1
小时不足4小时的计为旷工0.5天;达到或超过4小时计为旷工1天;
(三) 无故未签到的;
(四) 签到后,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不足4小时计为旷工0.5天,达到或超过4小时计为旷工1天;
(五)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擅自缺勤的;
(六) 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假期已满却不到岗的;
(七) 伪造证明或经查证请假原因不属实的;
(八) 经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未按规定日期到新岗位报到的。
第九条 员工迟到、旷工的,公司根据《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停发旷工期间的月度绩效奖金1和月度绩效奖金2。
第十条 公司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考勤,根据《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由公司安排、书面批准后而延长的工作时间,计为加班;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完成而未完成工作任务,自行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为加班。员工出差期间不实行加班制度。
第三章 请休假类别与待遇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 公司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 员工当年因累计工作年数变化使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发生变化的,当年在公司应休年休假天数按变化后可享受天数计算。
(五) 年内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的员工,当年在公司应休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不满1天部分不计:
年内入职员工:应休天数=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年内离职或退休的员工:应休天数=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在公司工作天数÷365)
(六) 带薪年休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0.5天。员工可使用本人带薪年休假天数抵扣已获批准的事假、病假。
(七) 公司鼓励员工休假,并在员工休假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发放休假补贴。
(八)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事假
(一)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勤,应办理事假请假手续。
(二) 原则上,每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
(三) 员工请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减请假当月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金2和津补贴,扣减公式如下:
扣减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金 2+津补贴)×(事假天数
÷月计薪天数)
第十四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病、因伤不能出勤的,应办理病假请假手续。同一原因需要请病假超过1天的,应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和病休建议书。
(二) 员工连续请病假15天以内,且当年累计不足30天的,视
为请短期病假;连续请病假达15天或当年累计休病假已达30天的,视为请长期病假。
(三) 员工长期休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一段时间内陆续休病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累计计算医疗期(见下表):
实际工作年限(A,年)
本公司工作年限
(B,年)
医疗期长度
(月)
累计医疗期的规定时限
(月)
A<10
B<5
3
6
B≥5
6
12
A≥10
B<5
6
12
5≤B<10
9
15
10≤B<15
12
18
15≤B<20
18
24
B≥20
24
30
(四) 病假期间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计入病假天数。员工请病假期间,当年累计3(含)天以上,6个月以内(含)的部分,扣减请假当月月度绩效奖金 1+月度绩效奖金 2 和津补贴,扣减公式如下:
扣减的工资=(月度绩效奖金1+月度绩效奖金2+津补贴)×(病假天数÷当月天数)
员工请病假期间,超过6个月的部分,公司只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当年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的80%,计算公式为:
疾病救济费=(最低工资×80%)×病假月数
(五)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或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婚假
(一) 员工入职后登记结婚的,凭结婚证书可依法享受婚假。
(二)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为3天,初婚且符合晚婚有关规定的,
婚假增至10天。一方在外地的,需要到京外方所在地结婚的,可适当增加1-2天路程假。
(三) 婚假包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个人原因逾期或自愿放弃休假的,不予补假。
第十六条 丧假
(一) 员工配偶、直系亲属、祖父母或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丧假。
(二) 员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给予3天丧假;员工祖父母去世,给予2天丧假。员工需要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适当增加1-2天路程假。
(三) 丧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休假的,不予补假。
第十七条 产假
(一)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经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后,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女员工按有关规定享受晚育奖励假30天,如女方部分或全部不享受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由男方享受部分或全部假期。
(二)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在4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与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产假42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三) 怀孕女员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出勤时间可缩短为9:00-17:00。(四)女员工产假期满上班,婴儿不满1周岁的,每日给予2次,每次0.5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1个婴儿,每次增加
0.5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在一天内合计使用。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休产假(含晚育奖励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一)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增加3个月产假,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 计划生育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员工请计划生育假假期间,扣减当月月度绩效奖金1、月度绩效奖金2和津补贴,扣减公式如下:
扣减的工资=(月度绩效奖金1+月度绩效奖金2+津补贴)×(计划生育假天数÷当月天数)
第十九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须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应当向公司递交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伤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按照工伤假记考勤。员工在申请认定工伤期间,如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及本部门领导的报告,可暂按工伤进行管理;认定工伤后,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 考勤、请假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执行其他上下班时间的员工,需填写《考勤特殊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并经所在部门正职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员工配合公司完成考勤结果确认,应在要求时间内填写《考勤情况说明表》(见附件2),员工由所在部门正职审批,部门正职及以上,应由分管的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员工需要请假的,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见附件 3),并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假期连续 3 天及以上(含时间连续的不同类型休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一周提交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的,应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征得具有审批
权限领导的同意,并于到岗后1日内补办手续。无故未补办手续的,原则上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假期届满,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或返回途中遇特殊原因而超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
第二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向总经理请假;
(二) 总经理助理、部门正职请假不足 3 天的,报公司分管领
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知晓;3 天及以上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 部门副职请假不足 3 天的,报部门正职审批,报公司分管领导知晓;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正职审批,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 部门员工请假不足 3 天的,报部门正职或副职审批,报分管部门领导知晓;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正职审批,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 申请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产假、病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应先由人力资源部审核(计划生育假还需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工会审核)后,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当中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权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新增、变更或废止本规定的相关条款。相关新增、变更或废止的条款经公司通知或公示后,对员工发生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8日起施行,原《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本部考勤假期管理办法》(xx综发„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考勤特殊情况备案表
2.考勤情况说明表
3.请假单
—F19-14—
附件1
考勤特殊情况备案表编号:
姓名(本人签字):
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需要备案的时间段(最多为半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勤特殊情况:□ 需延后签到时间,至
□ 需提前签退时间,至
□ 其他特殊情况
原因说明: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公司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考勤情况说明表编号:
姓名(本人签字):
部门:
工作岗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考勤系统记录
情况说明(忘记签到签退注明证明人)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公司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请假单
编号:
姓名(本人签字):
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请假类别:□带薪年休假
□事
假
□产 假
□计划生育假
□婚
假
□丧 假
□工 伤 假
□病
假
□倒 休 事由: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仅计划生育假):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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