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合同编号: 银行抵押合同(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客户通用)(适用于人民币借款合同、票据、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的排污权抵押担保)第 19 页 共 19 页使用说明本合同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本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第四部分为签署页。本合同条款的适用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结合。专用条款主要用于集中填写。除非专用条款中明确排除适用通用条款的对应内容,否则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同时适用,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得使用手书形式修改。本合同专用条款中书写位置不够的,可以补充约定的方式另行签署,但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对应位置详细记述。本合同专用条款中使用“”进
2、行选择的,请打钩或涂黑。不选择的条款必须打叉。(可使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作标记)本合同中直接引用条款序号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的是通用条款中的相对应的条款。抵押人确认已从此页开始阅读本合同:签名(盖章) 第一部分 本合同当事人抵 押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登记注册号: 开 户 行: 账 号: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 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 邮箱: 抵 押 权 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部)住 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银行系统邮箱债 务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号: 开 户 行: 账 号: 联 系 人: 职
3、 务: 联系 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 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总则1.1 本合同所指的主合同:见专用条款第一条。1.2为确保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保障抵押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抵押人愿意以已经拥有或拟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处分的排污权为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权人接受抵押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第二条 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2.1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见专用条款第五条。抵押人承诺:对抵押
4、物享有完整的所有/使用、转让、抵押和处分等权利,本次抵押及抵押登记不会受到任何限制。2.2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息、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金、监管或管理排污权的费用、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产权过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主合同项下本金为:(见专用条款第二条)。(如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合同,则主合同项下本金为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之和)。第三条 抵押登记3.1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派人共同前往办理。3.2本合同签署后二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递交符合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文件。3.3抵押人取得抵押登
5、记生效的文件(凭证)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凭证)的原件交抵押权人。3.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债务人对办理抵押登记应尽配合或协助义务的,抵押权人、债务人应当依法配合或协助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四条 抵押物的占有及使用4.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并使用。4.2抵押人应当确保抵押物完好。不得以非正常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使用抵押物,而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价值可能减损,或致使抵押物处于可能被损毁、灭失等危险状况。4.3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价值减损、损毁、灭失等情形时,抵押人应首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价值减损、损毁、灭失情形的发生或防止价值减损、损毁、灭失情形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
6、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4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使用抵押物的情况进行检查。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经检查后所发现问题而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应当执行。4.5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立即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4.6抵押期间,因抵押物损毁、灭失、被征收征用、被依法收回、回购等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应立即用于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第五条 抵押人承诺5
7、.1抵押人有义务配合抵押权人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并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2)签订本合同之前及之后至抵押权消灭,抵押人与他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3)签订本合同之前及之后至抵押权消灭,抵押人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面临或即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相关资料;(4)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情况及相关资料。5.2 签订本合同之后至抵押权消灭期间内,如发生下列任意一项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书面说明,
8、抵押人应予以配合。其中,对于下述第(1)列所述之情形,确定视为对抵押人的担保能力构成重大风险;对于下述第(2)至(5)项所述之情形,抵押权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确定是否对抵押人的担保能力构成重大风险、并以此决定是否要求抵押人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担保责任:(1)抵押人发生本合同第10.1条规定之任意一项情形的;(2)抵押人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不动产、特殊动产、经营(从业)资格(资质)、海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入境等法定登记事项及变更; 企业(单位)改制、改变企业(单位)形式; 企业(单位/公司)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9、或托管的; 抵押人减少注册资本的; 抵押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抵押人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抵押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发生偷排、超标排放、暗管、渗井、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事件或行为,或当地排污权政策发生变化或法律等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抵押的有效性及价值的。(3)涉及本合同履行的事项及变更;(4)已经或需要约定或指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号等事
10、项及变更;(5)发生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情形的。5.3签订本合同之后至抵押权消灭期间内,如果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抵押人必须在下列情形发生前7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的;(2)抵押人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再行抵押的;5.4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征用、被依法收回、回购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所获征用补偿金立即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5.5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
11、定的担保范围、责任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且不以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且抵押人承认债权人有优先选择任何一种或同时选择几种担保权实现自身债权的权利。5.6抵押物因抵押人使用、管理不善或其他属于抵押人的原因,造成抵押物灭失、损毁的,因此所得的代偿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置换物、替代物、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应当全部作为抵押财产立即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若上述代偿物不足以清偿或担保全部债务,则抵押人对债务余额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5.7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抵押人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财产共有人认可均已履行完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12、规章的要求。5.8 抵押人承诺:抵押人将负责严格监督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无论系何等原因所致,抵押人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实现抵押权。5.9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业务为开立信用证业务和/或进口押汇业务等贸易融资业务,则抵押人承诺:5.9.1 在开立信用证业务和/或进口押汇业务项下,一旦出现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抵押人均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义务,此项义务不因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针对与该信用证有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类似措施而免责或抗辩。(1)债权人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债
13、权人的指令进行了付款;(2)债权人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的票据作出了承兑;(3)信用证的保兑行履行了付款义务;(4)信用证议付行进行了议付。5.9.2抵押人承诺其已完全了解主合同贸易融资(如有)的实际用途;并已通过自己的调查了解,确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5.10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意一项承诺的,抵押权人有权分别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1)要求抵押人纠正;(2)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承诺;(3)要求抵押人追加提供或重新提供担保物;(4)提前实现抵押权。第六条 债务人申明债务人申明:对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约定均无异议,并同意配合债权人、抵押人履行与债务人相关的各项义
14、务。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及消灭7.1债务人未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熟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经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抵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不应设置障碍或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7.2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声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其自身名义代抵押人办理各项委托拍卖、变卖、转让、交易、回购抵押物的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有权直接申请交易机构变卖、转让、交易、回购抵押物,无需抵押人另行委托或授权。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7.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转让、交易
15、、回购时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7.4抵押人阻挠或拒绝抵押权人按上述约定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处置抵押物,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5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7.6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灭失且无代偿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置换物、替代物、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消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8.1如果主合同业务并非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则抵押人自愿确认并承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被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视为已经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
16、下列两种情形除外:(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2)增加债权本金金额。8.2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业务为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则抵押人自愿确认并承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无论是否涉及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延长或债权本金金额的增加或其他变更,均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修改后的主合同仍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本条款约定与第9.1条的约定不同,以本条款约定为准。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抵押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及所应承担的费用而形成的全部债务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 担保能
17、力的保持10.1签订本合同之后至抵押权消灭期间内,如发生下列任意一项情形,视为抵押人的担保能力出现重大风险,抵押人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前或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提供相关资料,债权人亦有权主动要求抵押人进行书面说明及/或提供相关资料:10.1.1 抵押物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1)抵押物发生灭失或被侵占的;(2)抵押物发生重大毁损的;(注:关于重大的标准,由抵押权人自主判断。) (3)抵押物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4)发生与抵押物有关的争议、诉讼、仲裁的;(5)抵押物的代偿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置换物、替代物、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被查封、冻结、扣划的;或就上
18、述抵押物的代偿物发生争议、诉讼、仲裁的;(6)第三人要求分割抵押物或抵押物的代偿物,或对抵押物/抵押物的代偿物提出权利主张的;(7)发生本合同第5.3条所述之任意一项情形的;(8)发生其他导致或可能影响抵押物安全、或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情形的。10.1.2 抵押人自身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1)抵押人被取消或注销、吊销、降低经营(从业)资格、资质;停业、整顿、债务重组、解散、申请破产、破产、关闭的;兼并、分立的;(2)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其对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使用而涉嫌刑事犯罪的;(3)抵押人已经或可能面临重大诉讼、仲裁;(4)抵押人发生其他丧失、降
19、低或可能丧失、降低担保能力情形的。(注:关于主要、重大、大额、明显低价的标准,均由债权人自主判断。)10.2出现本合同第10.1条约定之任意一项情形时,无论抵押人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变更担保方式,若抵押人不能提供令抵押权人满意的新的担保或新的担保方式,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还贷以及要求抵押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10.3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余额的,在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再次抵押,但再次抵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不得超出本次抵押评估价值余额部分。10.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得赔偿的范围内立即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
20、保的债务。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抵押财产。第十一条 提前履行担保责任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本金,或/并划收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出现本合同第10.1条列所列之任意情形、且抵押人不能提供令抵押权人满意的新的担保的;(3)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11.2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应在接到抵押权人的书面要求后三日内履行担保责任。第十二条 承担担保责任款项的划收对于抵押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款项,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
21、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划收,而无须事先通知抵押人。主合同项下债务为人民币,划收外币的,以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算;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外币,划收人民币的,以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卖出价折算。抵押人对此无异议。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13.1抵押人申明:在本合同签署前,抵押人已自行对债务人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其他担保情况等)、以及与主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做了详细了解;已无需债权人向其提供任何资料、亦无需债权人向其告知、提示任何信息;其为债务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完全出自自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并且,抵押人已经充
22、分认识主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债务人还款能力风险等,且抵押人自愿承担上述风险。13.2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管理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测量费、契税、印花税、拍卖费、执行费、产权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13.3债权人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抵押人进行催收。13.4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的有关通知、送达等以书面形式传递的信息适用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电话传真等方式。前述传递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13.5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以书
23、面形式作出。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或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未予行使,在债权人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形下,均不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13.6 本合同中涉及选择的事项,由抵押权人行使选择权。13.7 抵押人信息的使用 抵押人同意债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债权人将抵押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抵押人并同意,债权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抵押人信息。13.8 如果本合同有两种或两
24、种以上文字的,文字及解释均以汉语为准。13.9其他约定:(见专用条款第三条)。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1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争议解决的特别约定:(见专用条款第四条)14.3协商解决争议或诉讼、仲裁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约定中未涉及争议的事项或条款应得到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完全、充分、适当履行。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及附则15.1本合同经抵押权人、抵押人签章后生效。其中,抵押权人、抵押人的签署,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5.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5.3本合
25、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其他条款的效力。15.4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各执二份。因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需要备案时,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另行制作合同并签署。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通用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 主合同系指:债务人 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第二条 主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整(小写金额)¥ .00。第三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其他约定: 第四条 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壹)向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贰)向 仲裁委员会按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提
26、请仲裁;(叁)按主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条款办理。第五条 抵押物明细:为下表所列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除抵押物明细,以下无专用条款内容。)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数量所在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权利证书名称及编号评估价值(万元)已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价值(万元)其他事项 第四部分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抵押人、共同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三方之间编号为 的银行抵押合同之签署页。)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在此声明: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进行了充分协商。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本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