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系列文件模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 23 号)和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延续稳定好转的建议或意见 ( 国发【 * 】 40 号 ) 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强化和贯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延续稳定好转,依据有关 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 安委办 *1 号 )的 统一部署 ,结合 本 公司实际,拟定本办法 。 鼓励职工或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升广大职工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加和监
2、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致使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第四条 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第五条 岗位职工或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 向隐患所在 基层 单位(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第六
3、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形可采用口头报告。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第八条 基层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 24 小时内做出说明,如超出时间或说明理由不充份,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职工或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第一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职工或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职工或员工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举报。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第一十一条 任何
4、职工或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第一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邮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企业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公布 XXX 公司 办公地点为 XXX 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 XXXXXX 。第一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号码、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 事故隐患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建议或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办公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关于
5、规定严肃处理。第一十四条 安监部 主要职责(一) 督促成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监督其执行;(二) 负责查处上级交办或 股份 公司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第一十五条 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负责查处本企业受理的和 XXX 公司交办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二) 负责本企业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三) 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形,并向 XXX 公司报告。第一十六条 成员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准确疏导,认真负责。第一十七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依照有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受理
6、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形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第一十八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XXX *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关于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一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关于部门关于人员组建,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确定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
7、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形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确定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关于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十五条
8、取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实名举报;(二) 有明确、详细的举报对象;(三)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四) 举报事项被确认确定。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类检查 所 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第二十六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 财务 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第
9、一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第三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估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第三十一条 依照 “ 谁受理、谁负责 ” 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500 元 * 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 元 4000 元。十 个等级 :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 50 元、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50 元、 800 元、 1000 元十个等
10、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第三十二条 所有详细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形拟定:(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二)挽回经济损失;(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费用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第三十
11、四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说明。第三十七条 各成员企业应依据有关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本企业详细的实施 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起施行。下页见附件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登记表 XXXX 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登记表 编号: 报告人部 门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联系方式电 话: 电子邮箱: 通讯办公地址: 隐患类别 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描述目前采取的措施建议需要采取的措施隐患核查隐患处理备 注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