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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分公司燃煤供应应急预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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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火力发电分公司燃煤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燃料储存应急管理,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因库存煤量低和库存结构不合理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上级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机组运行特点和电煤供应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章 预警管理 第二条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库存量低、库存结构不合理。 第三条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库存量低、库存结构不合理的预测、预警系统。由燃料运输部、燃料调运部和发电部等相关部门协作,建立长效预测、预警制度。 第三章 库存预警分级 第四条 预警类别 (一)库存总量预警:库存总量低于设定库存量。 (二)库存结构预警:库存结构不合理,导致库存煤中特殊煤种库存量不足,将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 预警分级 根据总库存量、特殊煤种库存量分为两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红色,严重预警)、Ⅱ级预警(黄色,一般预警)。 第六条 预警库存 (一)库存预警标准 1.库存(可用)总量低预警 根据煤场(可用)总库存量,以一台机日消耗煤量6000吨为标准,分为两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红色,严重预警)、Ⅱ级预警(黄色,一般预警)。当出现表中情况时,启动相应预警程序。 (可用)总库存低位预警表 运行机组 等级 总库存量(单位:万吨) 一台机 II(15天) <9.0 I(10天) <6.0 二台机 II(15天) <18.0 I(10天) <12.0 三台机 II(15天) <27 I(10天) <18.0 2.库存结构失衡预警 当煤场库存结构失衡,特殊煤种不能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和配煤掺烧要求时分为两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红色,严重预警)、Ⅱ级预警(黄色,一般预警)。当出现表中情况时,启动相应预警程序。 燃料库存结构预警表 煤种 正常值 II级预警 I级预警 高热值煤 16% >20% 或< 10%(20000吨) < 5%(10000吨) 烟煤 8% >10% 或< 5%(10000吨) < 3%(5000吨)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七条 预警启动程序 燃料库存处于预警状态时,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一)II级预警由燃料运输部填写《燃料预警通知单》,由运行副总工程师确认与签发,向燃料调运部发出预警信号并上报公司生产、经营副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抄送相关部门及三副总师。 (二)I级预警由燃料运输部填写《燃料预警通知单》,由运行副总工程师确认与签发,向燃料调运部发出预警信号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及生产、经营副总经理,抄送生产、燃料各部门及三副总师、其他公司领导。 第八条 库存煤量低应急预案 (一)库存量低Ⅱ级预警应急预案 1.燃料调运部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燃煤供应的变化趋势,包括煤炭市场变化、各合同供应商燃煤供应量和贮存量、潜在供应商可供煤量和贮存量、燃煤运输以及影响增调煤量的主要因素等情况,及时向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调入量。 2.开机方式大且机组负荷高时,燃料调运部应根据生产用煤量与日进煤量的缺额以及对电煤供应的分析情况,制定拟采取的紧急调煤措施,每天向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汇报,并以书面或和电话形式及时汇报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和燃料公司。 (二)库存量低I级预警应急预案 1.日进、耗量相抵仍消耗库存量,非公司自身力量能够提高入厂煤进煤量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和燃料公司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进煤量。 2.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及时向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汇报,必要时向华银电力专题行文,加大省内、外煤的调运力度。 3.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和省经信委当面或书面汇报公司电煤供应形势及增加调煤量的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采取紧急措施调煤。 4.根据实时存煤量和近期日进煤量对开机方式和机组负荷的影响,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将电煤紧急情况汇报国网湖南电力调度中心,以便其提早制订应对措施。 5.发电部应根据库存量低对掺配方案的影响,制定相应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和开展事故预想。 第九条 库存结构失衡应急预案 (一)库存结构失衡Ⅱ级预警应急预案 1.燃料调运部及时向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汇报。 2.燃料调运部及时联系供应商了解煤源及铁路运输情况,并安排专工或副主任驻点煤矿或发站催促发运。 3.要求燃料调运部从预警日起在10日内对预警所缺煤种有专列调运进厂。 (二)库存结构失衡I级预警应急预案 1.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时向总经理和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燃料公司、安生部汇报,必要时向华银电力专题行文。 2.联系铁运供应商组织发运,或经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同意组织紧急采购程序。 3.燃料调运部副主任或主任驻点煤矿、发站催促发运。 4.要求燃料调运部从预警日起在7日内对预警所缺煤种有专列调运进厂。 5.发电部应根据库存结构失衡对掺配方案的影响,制定相应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和开展事故预想 第十条 预警的解除 (一)当触发预警的原因消除且持续时间达到5天,应解除预警。 (二)由燃料运输部填写《燃料预警解除通知书》,内容包括原预警原因与解除原因,报送方式与原预警方式相同。 第十一条 其它 当出现影响入炉煤掺配或煤场管理的其它异常情况,燃料运输部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前7天时间通过燃料工作定期日或周或月会议进行报告,做到有据可查,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一)干煤量不足,可能导致影响机组安全的堵仓现象出现。 (二)存煤量超出煤场设计上限,可能造成混堆或其它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应急预案由燃料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火力发电分公司燃煤供应应急预案》(x发〔x〕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库存煤量低Ⅱ级预警通知单 2.库存煤量低I级预警通知单 3.库存结构失衡I级预警通知 4.库存结构失衡Ⅱ级预警通知单 5.燃料预警解除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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