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案防管理工作,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和本行案防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的资金或其它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案件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 本行案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2、: (一) “一把手”负责原则。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本条线案防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全面性原则。本行案防工作应渗透到全行各个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 持续性原则。本行案防工作应贯穿经营管理始终,是持续不间断的动态过程。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为本行案防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负责拟定本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推动实施; (二) 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 负责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行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 负
3、责督促总行各部室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 负责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 负责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七) 负责与本行案防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总行各部室承担以下案防管理职责: (一) 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本条线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二) 负责收集汇总本条线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三) 负责落实案防工作管理职责,确保本条线案防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四) 负责跟踪落实监管部门及案防牵头管理部门提出的涉及本条线的案防管理要求; (五) 负责定期组织本条线案防工作培训;(六)负责配合案防工作
4、牵头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案防工作; (七)负责与本行案防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案防管理职责: (一) 负责根据总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推动实施; (二) 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本机构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 负责收集汇总本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 负责落实案防工作管理职责,确保本机构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 负责跟踪落实监管部门及案防牵头管理部门、条线管理部门提出的涉及本机构的案防管理要求; (六) 负责定期组织本机构案防工作培训; (七) 负责与本行案防管理相关的其它工
5、作。 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八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制度管理机制,确定制度基本标准和管理要求,规范制度管理,明确各部室、各机构的制度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行应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管理理念,持续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各项制度流程,明确操作规程、执行标准、职责分工及管理要求,确保覆盖各项业务、事务管理领域。第十条 本行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持续提升员工职业素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的各项规定,明晰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制度风险审查机制,对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充分揭示风险环节、控制措施及控制岗位等风险因素,并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善,确保制度合规性及有效性。 第十二条 本行
6、应建立健全制度后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对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回溯检验,并根据回溯检验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明确统一授信管理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充分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集中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的范围、种类、形式、程序及变更等内容,强化统一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清晰的岗责体系,明确前中后台监督部门职责,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有效制约,确保对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案件风险排查、
7、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制度,不断推进案防制度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案防工作责任机制,确保各部室、各机构案防责任的细化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应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并持续完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
8、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建立并持续完善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相挂钩,有效推动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行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员工职业规范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管理,强化员工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拟招聘员工风险排查机制,加强员工入职前背景调查,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的了解核实,实现案防关
9、口前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内控检查机制,确定检查基本程序、标准和要求,规范检查管理工作,明确总行各部室的检查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加大对案防工作重点领域、重要岗位、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有效避免案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持续完善检查的技术、工具和方法,适当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持续强化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加强对机构(条线)自查、风险(合规)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管检查等各项检
10、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注重从制度、系统、机制等方面整体改进,切实提升整改质效,避免同质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案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定期对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进行自我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案防考核机制,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案件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范围、问责基本标准,规范案件问责管理,持续加大对案件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