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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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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明确授信业务经营中的管理责任,根据《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以下简称 “经营主责任人”),是指对授信客户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最有效、最充分行使内部管理权和外部协调权,进而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并承担该客户授信业务主要管理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类授信客户和除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以外的个人类贷款客户。 第二章 经营主责任人的确定 第四条 经营主责任人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经营主责任人应担任一定管理职务,具备履职能力和水平,能够最有效、最充分行使内部管理权和外部协调权,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二) 经营主责任人按照授信客户申报的授信额度来确定。 (三) 同一对公授信客户在同一经营机构只确定一名经营主责任人。(四)经营主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授信业务余额发生变化的,经营主责任人不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 申报授信额度总额,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经营主责任人。 第五条 经营主责任人分为三级: (一) 第一级为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 第二级为经营机构分管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 (三) 第三级为经营机构营销部门或辖内支行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类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分行公司类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的确定标准 1.授信额度由总行级五人会商审批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一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2.授信额度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二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3.授信额度由分行审批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三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二) 地区(包括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总行营业部)公司类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的确定标准 1.大中型企业(含事业单位) (1)授信额度在2亿元以上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一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2)授信额度在1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二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3)授信额度在1亿元(含)以下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三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2.小型、微型企业 (1) 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一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2) 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二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3) 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含小企业评核系统自动审批的业务)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三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三)集团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的确定: 原则上集团成员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该客户所在机构按照本办法标准确定相应的经营主责任人。 (四)银团贷款经营主责任人的确定: 原则上银团贷款经营主责任人由银团贷款经营机构按照本办法标准确定相应的经营主责任人。 (五) 上述授信额度包括基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六) 上述企业规模按照客户准入时信贷系统企业规模 (管理口径)确定的执行。 第七条 个人贷款客户经营主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个人经营性贷款 1.本机构单户授信量500万元以上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二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2.本机构单户授信量500万元(含)以下的授信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三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3.上述单户授信量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循环额度和申报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额度。 (二) 其他个人类贷款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由第三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第八条 在我行仅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无需确定经营主责任人。 第九条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在客户授信额度申报流程中,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经营主责任人(具体流程见附录 1)。 第十条 授信额度或授信业务(指不确定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由系统自动审批通过的,直接由第三级经营主责任人担任。 第三章 经营主责任人的变更 第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的,变更经营主责任人。 (一) 原经营主责任人岗位、岗位职责或分工发生变化。 (二) 原经营主责任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经营主责任人。 (三) 客户管辖机构发生变更,原经营主责任人无法行使相应管理责任。 (四)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第一级经营主责任人变更由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或授信审批部)综合岗发起,填写《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变更确认表》(格式见附录2),经拟担任变更后的经营主责任人知晓并确认后,提交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和个人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变更。 第十三条 第二、三级经营主责任人变更由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或授信审批部)综合岗发起,填写《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变更确认表》,经拟担任变更后的经营主责任人知晓并确认后,提交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变更。 第十四条 当出现第十一条第三款情形,需跨机构变更经营主责任人的,比照本行客户主办权变更操作。 第十五条 经营主责任人变更后,原经营主责任人履职期内其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不豁免。 第四章 经营主责任人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经营主责任人在其履职期间,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组织对客户各类授信业务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各经营环节人员的岗位责任。 (二) 组织实施贷前调查,牵头制定授信方案。 (三) 按规定要求参加授信审批会议,接受授信审批人的问询。 (四) 组织落实各项授信条件,对需要复议或变更授信条件的,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五) 组织实施贷后管理,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等动态情况,并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和监控,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和客户现金流情况等。 (六)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及时组织制定风险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客户,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七) 其它按规定应由其担负的职责。 第十七条 第一级经营主责任人可委托第二级经营主责任人代其履行经营主责任人职责,具体委托细则由各经营机构自行制定。原则上委托后第一级经营主责任人管户数不得少于五户。 第十八条 授信业务发生下列事项,经营主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一) 在授信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担任经营主责任人的授信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多次风险,且最终损失金额较大的。 (三) 参加授信审批会议时,未能全面真实的反映授信客户情况,导致审批人不能正确履职的。 (四) 其它按规定应承担管理责任的事项。 第五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授信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个人业务管理部门、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投行与同业业务管理部门等)负责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制度在本机构的落实,协调配合经营主责任人各项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条 对于提交总行级五人会商审批的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应参加总行审批会议,并接受问询。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与会的,应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交委托申请(格式见附录3)。经总行授信审批部同意后,受托人方可上会。 受托人对委托人负责,受托人的行为结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交总行其他层级审批的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是否参会,按照总行授信审批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主责任人委托他人参加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会议和分行审批会议流程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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