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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问责处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统一本行风险资产问责处罚标准,充分体现问责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本行承担一定风险的资产业务,包括授信业务、同业业务、债券业务、投行业务等。其中授信业务按授信对象分为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小企业类(含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非小企业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行按照风险资产余额及业务环节不尽职行为的情节统一界定问责处罚标准。
本条所称风险资产余额,是指尽职调查与问责时该笔业务的敞口余额。
本条所称业务环节,是指业务办理的重要节点,其中授信业务环节包括客户准入、信用评级、授信额度审批、额度项下用信、贷后管理以及清收处置等;同业业务环节包括客户准入、同业授信、业务调查与审批、额度项下用信、投后管理、清收处置等;债券业务环节包括授权、授信、投后管理、清收处置等;投行业务环节包括客户准入、项目调查、审查与审批、额度项下用信、投后管理、清收处置等。
本条所称不尽职行为,是指违反监管规定或本行政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行授信业务按以下标准实施问责处罚:
(一)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
1.风险资产余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2.风险资产余额在 50 万元-100 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4个月绩效工资。
3.风险资产余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5-6个月绩效工资。
4.风险资产余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5-6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二) 小企业类(含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
1.风险资产余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2.风险资产余额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4个月绩效工资。
3.风险资产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6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三) 非小企业类授信业务:
1.风险资产余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2.风险资产余额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4个月绩效工资。
3.风险资产余额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5-6个月绩效工资。
4.风险资产余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5-6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第五条 本行同业业务、债券业务按以下标准实施问责处罚:
(一) 风险资产余额在 1 亿元(不含)以下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二) 风险资产余额在 1 亿元-3 亿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4个月绩效工资。
(三) 风险资产余额在 3 亿元-5 亿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5-6个月绩效工资。
(四) 风险资产余额在 5 亿元以上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5-6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第六条 本行投行业务按以下标准实施问责处罚:
(一) 风险资产余额在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
(二) 风险资产余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4个月绩效工资。
(三) 风险资产余额在 1 亿元-3 亿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5-6个月绩效工资。
(四) 风险资产余额在 3 亿元以上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 5-6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第七条 被予尽职调查与问责的相关人员,若存在《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或存在其它合理事由,经总行审核认可后,可在前述问责处罚标准基础上适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八条 被予尽职调查与问责的相关人员,若存在《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从重、加重处罚情形,或因同类不尽职行为之前已被予以处罚,则应在前述问责处罚标准基础上从重、加重处罚。
第九条 上述标准适用于与风险事项产生直接相关的不尽职行为的问责处罚;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风险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处罚,按照《银行积分管理办法》予以积分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2.小企业类(含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问责处罚标
准
3.非小企业类授信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4.同业业务、债券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5.投行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附表1:
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附表2:
小企业类(含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风险资产余额违规情节
500 万元(不含)以下
500 万元—1000 万元
(不含)
1000 万元以上
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
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3—6 个月绩效工资
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
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
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
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附表3:
非小企业类授信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附表4: 同业业务、债券业务问责处罚标准
风险资产余
额违规情节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
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
1 亿元(不含)以下
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1 亿元—3 亿元(不含)
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
3 亿元—5 亿元(不含)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5—6 个月绩效工资
5 亿元以上
扣减 4—6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5—6 个月绩效工资
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附表5:
风险资产余额违规情节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
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 5000 万元(不含)以下
扣减 1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
扣减 2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3 个月绩效工资
扣减 4 个月绩效工资
1 亿元—3 亿元
3 亿元以上
(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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