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我行下属各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部)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及拟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第二条 授信客户名单制分类及定义风险监控名单按其特征分为一般风险监控名单及黑名单。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指:目前授信业务风险分类仍归为正常类,但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授信业务的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下调风险评级,而需要予以提示和控制的授信客户。设置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旨在通过对正常类授信业务中的风险信号提前识别和预警,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专项管理,以尽快消除风险隐患,提前化解潜在风险。黑名单指:在金融机构已形成不良授信记录且次
2、数达到3次以上的客户,或风险事项已影响到授信偿还的客户。第三条 特征分类(一)一般风险监控名单的风险特征:1.本金逾期或欠息达到30天以上90天以下;2.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的关键财务指标恶化;3.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发生较大或突发不利事件;4.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出现问题导致集团性风险蔓延;5.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在他行的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90天以下;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7.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后进行风险提示的;8.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显示授信业务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下调为不良的;9.其他我行认为应列入的客户;(二)黑名单
3、的风险特征:1.授信本金到期没有按期归还(兑付)或虽归还但逾期时间超过90天以上(含);2.贷款利息连续逾期90天以上(含)未归还的或累计6次拖欠我行贷款利息的;3.个人贷款客户累计逾期6次以上(含)或连续逾期3次以上(含);4.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存款账户、主要资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5.客户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6.伪造或变造授信资料套取授信资金;7.我行授信虽未出现不良,但在他行授信本息出现恶意逾期或垫款的;8.客户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赌博、吸毒的;9.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为次级类以下(含)的;10.
4、被他行列入黑名单的;11.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经我行催收才能归还当月本息累计3次(含)以上的;12.其他恶意行为我行认为应列入的客户。第四条 列入一般风险监控名单的客户,各经营行不得受理其新增授信申请,对存量授信应加大授信后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回访风险化解情况,根据风险化解进度及时修订风险缓释措施,对于不能有效化解风险的客户应及时加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列入黑名单内的客户,各经营行不得受理其授信申请,对存量授信限期收回后实施退出。对列入风险监控名单客户的关联人,包含自然人客户的直系亲属、公司授信客户的关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配偶,均应视同风险监控名单客户
5、管理。第五条 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认定、统计和维护,其中一般风险监控名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黑名单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在行内OA公告栏进行公告。各风险监控官及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实时关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各经营行应按照第三条的特征分类,申请将客户加入或退出风险监控名单,填写银行风险监控名单客户加入(退出)申请表(见附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和备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年中及年末应对我行列入风险监控名单的授信客户进行分析及评价。第六条 风险监控名单客户的分类级别调整(一)如客户进入一般风险监控名单,其在我行所有授信业务
6、的风险分类级别应同时调整为关注类。在采取了减持退出和风险补救措施后,如果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及时将该客户从风险监控名单退出;反之,若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逐步转变为不良的,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将有关业务从关注类降为不良级别;(二)如客户进入黑名单,其在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级别至少调整为次级类。在采取了减持退出和风险补救措施后,如果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可退出黑名单,进入一般风险监控名单;两年内如无其他风险预警情况可退出一般风险监控名单,转为正常类客户;其中因累计逾期6次(含)或连续逾期3次(含)以上的原因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贷款客户,如一年内还款记录正常,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以退出黑名单。第七条 如违规办理黑名单客户授信,一经发现核实后总行将暂停该经营行授信审批权限,并视情况给予经营行主要负责人、授信业务经办人及相关风险监控官全行通报批评等处罚。第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