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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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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持续责任”)、第十四章(“须予发布的交易”)以及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等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知情权,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在任何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定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材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当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香港联交所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时限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除涉及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可仅采用源语言文本进行披露之外,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所有其他信息应同时采用中文(繁体)及英文文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如同时采用中文(繁体)及英文文本,该两种文本的内容及格式应一致。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与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及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采用文字可搜索及可列印文件形式,并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采用相应的标题发布。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月报表、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 第十九条 月报表应当在每个月份结束后且下个月份第5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以前发布。 第二十条 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首6个月期间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且公司的业绩公告应在不迟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以前发布。 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司应当尽快发布澄清公告,说明未能按时发布的原因及预计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布,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首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月报表应采用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格式,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法定股本于本月度的变动情况,具体包括: 1.普通股; 2.优先股; 3.其他类别的股份。 (二)已发行股本于本月度的变动情况,具体包括: 1.期权; 2.承诺发行上市股份的权证; 3.可转换证券; 4.其他关于发行上市股份的安排或协议; 5.已发行股本的其他变动(包括供股、公开招股、配售、红股发行、以股代息、购回股份、赎回股份、代价发行、资本重组等)。 第二十三条 年度业绩公告及中期业绩公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财务信息摘要;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其他香港联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财务信息摘要;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董事会报告及董事长致辞; (四)监事会报告; (五)企业管治报告;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审计报告; (八)其他香港联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财务信息摘要;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财务报告; (四)其他香港联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业绩公告及中期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 (二)证券监督部门或香港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发布盈利预警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财务报告出具后2个营业日内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香港联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香港联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披露事项 第三十三条 若香港联交所认为公司的证券已经出现或者可能会出现虚假市场,公司经咨询香港联交所后,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若香港联交所就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它问题向公司查询,公司应及时作出以下回应: (一)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具体要求披露其所知悉的任何与香港联交所查询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若公司经过合理查询后并未知悉任何与香港联交所查询事项有关的事宜,且并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披露的信息或根据内幕消息的有关规则须披露的内幕消息,则须公布声明确认公司并没有知悉任何上述事宜。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停牌或短暂停牌,同时相应发布停牌或短暂停牌公告,并定期就相关事项的发展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若在其证券上市所在的其他交易所网站发布任何信息,则公司应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同步发布相同信息。 公司的子公司若在其证券上市所在的其它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而该等信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则公司应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同步发布相同信息。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根据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 (三)公司征询香港联交所意见,联交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披露事项 第三十八条 若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公司应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为某实体及其关连集团(不包括公司的分、子公司)提供的垫款及担保总和,按照资产比率测算超过8%,以及此后累计总额每增加3%或以上; (三)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担保总和,按照资产比率测算超过8%; (四)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质押,为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的债务、保证或其它责任提供担保; (五)违反对公司业务运作影响重大的贷款协议中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的特定责任(如要求在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且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该贷款协议; (六)违反对公司业务运作影响重大的贷款协议中的条款,该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即时偿还贷款,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 (七)影响盈利预测的重大事宜; (八)收购或出售资产,且比率测试测算结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达到须披露标准; (九)进行关连交易,且比率测试测算结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达到须披露标准;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向、金额发生重大变更;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破产及清算; (十四)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券监督部门调查或正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香港联交所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若截至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公司须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作出披露的情况仍存在,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对该情况进行相应披露。 第四十条 若截至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公司须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作出披露的情况仍存在,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对该情况进行相应披露,且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包含所涉及的联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一条 若导致公司须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至(五)项作出披露的情况在任何时点产生,公司均应在此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对该情况进行相应披露。 第四十二条 若导致公司须按照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中有关重要子公司的规定作出披露的情况在任何时点产生,公司应在其相应发布的公告中披露该等重要子公司的资产、利润和收益与公司发布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列的资产、利润和收益的对比情况。 第三节 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披露事项 第四十三条 若公司的总股本因任何下述事项发生变动,公司应在不迟于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以前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格式发布翌日披露报表: (一)配售; (二)代价发行; (三)公开招股; (四)供股; (五)红股发行; (六)以股代息; (七)购回股份或其它证券; (八)行使期权; (九)资本重组; (十)行使承诺发行上市股份的权证; (十一)行使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权; (十二)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十三)其他类别的已发行股份变动。 第四十四条 若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赎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条款有所更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行使条款有所更改,公司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披露该等更改情况。 第四十五条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新证券,且该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因其按照现有股东持股量等比例发行而免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不迟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以前披露该等发行事宜。 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新证券,公司应在不迟于有关发行的协议签订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以前披露该等发行事宜。 第四十六条 若公司或其子公司购回其上市证券,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若公司的上市证券低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发布公告。 第四节 与企业管治有关的披露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前45日以前,发布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代表委任表格、回条,以及有关该股东大会须表决事项的通函;如在首次发布有关该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之后,增加、减少,或改变任何议案,公司应在该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营业日以前,发布有关该等事项的补充通函、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执(如适用)。 公司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以前,发布该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七个营业日以前发布董事会会议通知: (一)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 (二)发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告; (四)发布其他期间的盈利或亏损。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下述事项后,立即发布有关决议的结果: (一)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 (二)发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告; (四)其他期间的盈利或亏损; (五)改变公司资本结构; (六)改变公司业务性质或经营范围。 第五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就下述事项作出决定,公司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布公告披露有关事项的详情: (一)建议修订《公司章程》或向主管机关申请豁免遵守或修订《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任何条文;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公司总经理发生变更; (三)《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13.51B条规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 (四)公司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的权利发生变更; (五)公司会计年度结算日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发生变更; (七)下列人士或事项发生变更:(1)公司秘书,(2)股份过户登记处,(3)注册地址,(4)香港注册办事处,(5)香港授权代表,(6)合规顾问。 第五十二条 若下述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的3个营业日(仅就本条的适用,营业日包括星期六)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格式,发布权益变动表格: (一)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如适用); (二)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或以上。 第五十三条 若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派发股息或其他事宜须暂停办理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公司应在暂停办理10个营业日之前发布暂停办理的通知。 若上述暂停办理日期发生变动,公司应在原暂停过户日期或新暂停过户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前5个营业日之前发布变更日期的通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就本规定第五章所列须披露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时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事件,上述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2.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对事实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相关人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 第五十六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持续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和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信息披露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或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特别授权,不得进行公司信息披露。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任务,保证报送资料的准确、完整;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发生的重大事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参股子公司的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为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连人士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 (四)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有关部门发生上述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连人士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连交易回避表决规定。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香港联交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公司的信息管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香港联交所备案。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具体情况,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年限为10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反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信息披露人的负责人或者信息披露联络人追究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重大事项不及时报送、隐瞒不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重大事项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公司股票被香港联交所临时停牌、公司被香港联交所质询等情形的; (二)因前款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被香港联交所出具《警示函》或被香港联交所通报批评的; (三)因前款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被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的; (四)因前款及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被处罚的。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关连集团”是指除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的实体、其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联属公司。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联属公司”是指在某一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被该实体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记账的公司。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子公司”是指按照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或收益比率测算的结果为5%或以上的公司的子公司。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比率测试”是指《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规定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以及股本比率及可适用的替代比率。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证券监督部门、香港联交所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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