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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贷款客户经营周期和贷款期限错配问题,有效防范及缓释贷款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工作实际,现对续贷、借新还旧贷款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续贷。
(一)续贷业务是指因客户周转资金占用紧张,到期无需偿还本金,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延长还款期限,实现贷款资金在到期后延续使用,用途为“归还借款”的业务品种。
(二)借款人申请续贷业务应符合如下条件:
1、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时支付利息,且付息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
3、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贷款手续;
4、贷款担保有效,担保期限能够覆盖借款期限,担保能力充足;
5、属于周转性贷款。
6、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7、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8、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续贷贷款可划分为正常类。
(三)续贷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2、必须延续原担保措施,续贷时原则上不得更换,抵押物必须依然足值,保证人必须仍然具有代偿能力。贷款人应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抵押财产无查封、冻结等情形。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核和审批,控制信贷风险。
4、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发放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的经营性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1、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2、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3、担保已出现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及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4、借款人账户或抵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五)续贷业务利率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在我行账户存款流水额度较少的续贷业务利率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同一笔贷款,原则不得连续办理续贷,如确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减量周转或提高利率,减量额度不做硬性要求,本着有效防控风险的目的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六)《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应如实填写“归还借款”,“其他约定事项”中增加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担保合同“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担保人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借款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新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七)信贷管理系统发放类别暂时选择“收回再贷”,待系统优化后选择“续贷”。
二、借新还旧。
(一)贷款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专项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为落实债务变更借款人重新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本通知范畴。
(二)办理借新还旧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但由于资金暂时紧张,到期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本金的客户,办理借新还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结清利息;
2、原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3、原担保能力不弱化;
4、对个人贷款,追加借款人家庭成员担保;对公司贷款,追加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担保(原贷款已追加家庭成员担保的,可不另行追加其他家庭成员)。
第二种情况:对还款意愿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但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的客户,办理借新还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先归还部分欠息,且对剩余欠息签订了归还协议;
2、原担保能力不弱化;
3、对个人贷款,追加借款人家庭成员担保;对公司贷款,追加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担保;(原贷款已追加家庭成员担保的,可不另行追加其他家庭成员);
4、借款人承诺在借新还旧后,能按协议约定归还欠息,并能按时归还新贷款本息。
第三种情况:对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客户,为保全信贷资产办理的借新还旧,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存在法律缺陷,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现实风险或潜在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2、信贷资产面临诉讼时效风险,需采取措施予以中断或拯救;
3、原担保能力弱化或丧失,追加或更换更有利的保证人或有效抵质押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1、借款人已停产,且无明确的其它还款来源;
2、贷款存在影响偿还可能性的重大不利因素,如借款人无实际经营、贷款存在顶名等;
3、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
4、比原贷款担保弱化;
5、项目贷款。
(四)对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应于到期前1-2个月介入调查,充分核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债务人有效资产,实施预见式管理。
(五)对借新还旧贷款除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深入调查、分析权衡贷款借新还旧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2、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借新还旧的原因、是否符合借新还旧的条件、新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3、全面核查借款人财产(含实际控制人家庭财产),对核查出的财产做到应押尽押,同时填写《资产盘点明细表》。
(六)对借新还旧贷款除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
2、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借新还旧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3、核查出的财产是否应押尽押。
(七)对符合第(二)项第一种情况办理的借新还旧,可根据实际情况减量周转,若确属经营正常,担保充足的,也可维持原额度周转,利率上浮不低于原贷款;对符合第(二)项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所列条件的,同一笔贷款,原则不得连续办理借新还旧,如确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减量周转或提高利率,减量额度不做硬性要求,本着有效防控风险的目的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八)办理借新还旧,原则不得解除原担保责任,能够追加或更换更有利的保证人或有效抵质押物的除外。
(九)对客户经营暂时困难,利率确需降低的,须经贷审会同意后实施,但原则不低于基准利率,经营好转后,须及时恢复原利率。
(十)贷款借新还旧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借款用途”栏直接填写“借新还旧”字样。并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增加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十一)借新还旧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担保人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借款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新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十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十三)对存在欠息超过90天或为保全信贷资产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最高划为次级类。
(十四)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且付息正常的,可以根据贷款实际情况,按照核心定义标准实施不良贷款风险分类的向上迁徙。
(十五)对同一户两笔(含)以上贷款参与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类别应一致。
三、相关要求。
(一)支付方式。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实行封闭运行,贷款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通过受托支付直接归还原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二)贷款额度。续贷、借新还旧贷款金额均不得超过原贷款金额。贷款续贷及借新还旧仅限于偿还原贷款本金,严禁以贷收息。
(三)担保手续。无论办理续贷还是借新还旧,都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四)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的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原期限,固定资产贷款(非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对能够实现按季或半年分期还款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五)对抵押贷款办理续贷及借新还旧,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期限内的除外)。办理续贷及借新还旧前须清查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如是否涉及诉讼、查封、租赁等,是否存在其它对抗优先受偿权的因素。在未落实新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审慎办理续贷及借新还旧。
(六)应加强对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的日常管理,客观评估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状况,从严控制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总量。对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风险防控不力、风险分类严重失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管理责任。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1、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续贷及借新还旧,以贷收息,导致风险加大的;
2、对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机会,导致风险扩大或形成更大损失的;
3、其他违反规定办理续贷及借新还旧,形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附件:资产盘点明细表
xx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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