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本行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依法依规对本单位法人治理及所辖机构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审查和评价,以促进全行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确认和咨询活动。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多数成员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
2、专业人士,但本单位财务主管不得担任委员。第四条 本行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配足审计人员,负责对本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查和评价。第五条 本行审计部门的经费、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理)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第六条 本行审计部门的人员原则上按本行在岗员工总数的1.5%配备,最低不少于4人,并保持审计人员适度稳定性和业务连续性。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执业能力。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3、。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对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批准审计机构的设置及中长期审计发展规划;审批审计具体制度、办法;对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第十条 本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审计工作。主要职责:监督审计制度办法实施;批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审计工作开展;对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效果进行评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复议结论有异议的,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终审等。第十一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负责本行审计工作的组
4、织与实施,对本行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省联社审计制度和审计工作意见,编制落实本行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对本行同级部(室)及分支机构的审计;(三)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中层管理人员履(离)职审计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四)对本行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五)开展必要的后续审计,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做好档案管理;(六)维护本行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本行的非现场审计;(七)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向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级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八)接受上级审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九)承办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
5、审计任务。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具备的权限:(一)列席或参加本单位与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列席有关会议,了解掌握本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决算及其他经营活动信息;(二)基于审计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质询和取证;(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董事会和上级审计管理部门直接报告;(四)在本行授权范围内行使通报、责令改正、收缴违规违纪资金以及必要的经济处罚等权力。(五)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改善管理、完善治理以及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建议;(六)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及人员,有权向上级管理
6、机构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七)经董事长批准,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具备的权限:(一)列席被审计机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会议;(二)调取、审查与被审计机构有关的账表、凭证、文件、资料、业务数据及电子信息,权限范围内谨慎使用所获取的资料信息;(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质询,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被审计机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账表、凭证等有关资料,经批准后,可以临时封存;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必要时可以“先封后查”;(六)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越级反映;(七)对被
7、审计机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或建议。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审计人员职业声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第四章 内容与程序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正在发生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或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计。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状况及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利润的真实性;(五)支行、部门运营绩效和主要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六)资产质量、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8、;(七)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等事项;(八)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九)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一)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审计;(二)非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或根据计算机数据进行审计;(三)其它方式审计。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审计部门按计划进行审计项目立项,实施完成审计任务。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按照审计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和处理意
9、见,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处理结果。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后续审计,审查、评价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及处理问责情况。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信息沟通第二十一条 对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审计部门可提供咨询服务,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经营决策、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第二十二条 审计质量控制分为机构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审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复核、审核、审批、评估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机构质量负责。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一)审计人员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二)审计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三)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
10、方案;(四)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五)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六)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指导和规范审计行为、完善审计流程、控制审计风险,以及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等。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频率和程度。每年至少对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开展一次全面审计。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双人检查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息科技手段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广使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
11、,经董事会批准后,将部分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被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活动中的重要事项,独立、客观地检查、分析、评价和报告审计事项。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与本单位其他部门、外部监管部门等的沟通联动,促进审计信息共享及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审计委员会按照复议相关程序及时给予答复。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六章 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 本行按照本单位审计管理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本行董事会向股东代
12、表大会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每年向省联社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按季度向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按季度向董事会和上级审计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确认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按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第三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第三十五条 本行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审计工作例会,报告、研究审计工作。第三十六条 逐步建立完善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沟通和报告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银监会及
13、其派出机构报告。审计部门就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 审计期间发现重大问题,应逐级向上汇报,必要时,可越级进行汇报。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健全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和结果公告等制度,审计的结果应作为相关部门或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经营层负责组织,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等条线管理部门参加,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改进履职服务
14、、协作督促整改和完善制度等职能,统筹协调和指导审计结果运用。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督促落实审计意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并承担对审计发现问题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第八章 考核与问责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完善审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按年组织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对审计部门的考核评价主要以部门审计工作管理和项目实施为主,包括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情况;审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计划的编制落实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审计成果运用情况、部门工作尽职情况等。对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以项目实施为主,包括现场审计工
15、作量、工作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检查纪律情况等。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工资、评先评优和各项奖惩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对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风险和案件线索、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减少损失的审计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保护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其上级管理机构给予批评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报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拖延、阻挠审计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报表及其他关键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