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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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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调配与出租出借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厅办公室是厅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厅机关固定

3、资产的管理,对全厅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是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各处室对本处室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会同资产管理中心制订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编制厅机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购置计划; (三) 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购置、入库验收、领用登记、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工作; (四) 组织对全厅增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五) 参与全厅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

4、产的验收工作; (六) 登记厅机关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建立和维护全厅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七) 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审批管理; (八) 根据使用处室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 组织全厅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十) 汇总全厅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经厅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相关手续; (十一)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配合厅办公室制订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审核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 审

5、核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调剂及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参与对厅直属各单位配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五) 参与直属各单位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六) 组织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 负责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根据厅直属各单位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 综合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九) 监督、检查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配置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须落实专人,对本处室使用的

6、固定资产实行日常管理。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 编制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 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督促新增人员和调离、退休人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移交手续; (五) 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 检查、报告本处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须落实专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直属各

7、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 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工作; (四)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五) 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督促新增人员和调离、退休人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移交手续; (六) 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七) 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处置固定资产; (八) 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

8、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厅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类别分类。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汽车以及处室(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厅贵重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支出计增固定资产原值;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

9、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 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 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九)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 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 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

10、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 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资产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年底与直属各单位及厅办公室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 厅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处室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 各处室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处室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

11、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配置、处置、内部划转固定资产,必须凭固定资产价值凭证、资产核销单、固定资产内部划转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人员、保管人员等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厅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避免重复、盲目购建,造

12、成资源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购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固定资产,必须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厅领导审批同意,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购置。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申请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分别由厅办公室或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组织编制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各处室由厅办公室组织采购;直属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组织采购。购买批量、金额较大的要实行招标采购,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可采取议标、竞争性谈判和比价采购,零星采购实行2人以上(含2人)采购制。 第二十四条 购置贵重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

13、标。 第二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维护厅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验收内容包括: (一) 现场勘验:主要是检验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二) 测试:主要是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三) 清点:主要是对固定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新增固定资产(

14、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的验收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使用处室共同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厅办公室有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通知厅办公室财务、行政登记入账。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的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凭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固定资产价值凭证报资产管理中心登记入账。 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验收数量较大的,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有关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

15、收时间规定如下: (一) 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 (二) 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三) 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5天内验收完毕; (四) 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厅领导,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厅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厅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

16、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厅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固定资产调配与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根据厅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使用状

17、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如下: (一) 调出处室提出申请报厅办公室审批; (二) 厅办公室批准后落实调入处室; (三) 调出、调入处室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配单; (四) 厅办公室,调出、调入处室登记相关账目。 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厅内部机构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应由厅办公室在对涉及处室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处室不得自行处置。 直属单位因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由资产管理中心在

18、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调配方案经厅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和账务变更。 第三十八条 凡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外国专家局工作人员跨处室变动岗位、调离厅机关、退休、离岗退养时,需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填写省人力社保厅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一式 4 份),经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后报厅办公室、人事处备案。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厅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处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厅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厅领导批准,签定出租、出借契约,并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

19、有损坏应进行索赔。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办理缴款入账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使用的处室(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各处室报厅办公室审核,直属各单位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经厅领导审批或厅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四)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处置总价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按机关处室、

20、直属单位分别由厅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二) 处置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厅办公室汇总提交厅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 处置土地、房屋须经过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厅固定资产用以投资或者出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置固定资产,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厅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为厅直属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

21、报批手续,并会同厅办公室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未经批准,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厅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定期清查,根据省有关部门布置和厅党组决定组织实施。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厅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四十九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账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处室(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处室(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五十一条 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厅领导研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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