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业务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我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 在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详细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监控。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经营机构应依照协议商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形。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与信贷政策。
第九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督促和贯彻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各级放款中心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贯彻情形并实施放款操作。
第十一条 法律保所有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法律风险管理,负责关注类-及不良类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营销推广推进和业务管理,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依法合规经营;
(四)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能力,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我行信贷政策和*场目标对借款人进行选择,对符合我行基本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受理其借款申请,借款人须向我行提供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借款人应恪守诚信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贷前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方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形;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形;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形;
(七)贷款用途及与用途有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形;
(八)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九)还款来源情形,包括生产经营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和能力等;
(十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履约情形、我行内部评级情形及有关预警信息等。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初步测算,对授信用途、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合理性进行分析,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与借款人实际需求量存在较大偏差时,客户经理需在调查报告中详尽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报告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双人签字,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建议或意见后,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批。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关人员须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独立发表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我行建立和不断完善信用评级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十条 风险经理参照银监会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附件1),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状况、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所体现的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审查其营运资金需求,客观、准确地评估授信风险;参加授信前调查,揭示、评估风险,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形成审查结论。审查报告中应包含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授信要素及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我行依据有关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流程,确保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批独立性。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协议。
第二十三条 我行应在借款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商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提款条件、支付、还款方式及协助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检查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协议中商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协助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
(四)我行有权依据有关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形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商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行可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所有贷款等措施:
(一)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商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
(四)突破商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六)违反借款协议商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负责借款协议、借据等放款关于资料文件资料的收集和筹备,依照贷款批复要求和协议商定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将有关放款资料文件资料提交放款中心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 放款中心依照我行公司授信放款操作有关规定对放款资料文件资料的合规性、全面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放款中心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协议商定的提款条件;各经营机构应依照协议商定通过银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监控,监督贷款资金按商定用途使用。
银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商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第一次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且信用评级在CC以下(含)的;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
(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客户经理应依据有关协议商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协议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后,提交经营机构负责人复审。
经营机构在《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审核单》(附件2)签署明确的同意对外支付建议或意见后交放款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柜台人员进行支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业务经办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按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形,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
第三十三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其他重大预警信号的,经营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及信贷管理部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时与不定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融资和渠道变化等,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通过借款协议的商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形,同时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形,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经营机构可依据有关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形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商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机构和信贷管理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和信贷管理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将来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营机构及信贷管理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协议的商定,参加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三十九条 到期回收管理
(一)贷款到期前,经营机构应依照我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借款人依据有关借款协议商定时限偿还借款本息。
(二)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依照协议商定执行。
(三)对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应至少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我行提出重组申请。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经营情形恶化等原因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及时足额归还的,我行可本着有利于降低风险、保护债权和谨慎性原则,采取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或更换授信主体、置换担保方式、调整贷款期限等重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和信贷管理部应严格依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结合贷后检查情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为关注类-及以下的,应依照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转由法律保全部管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流动资金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依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场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或参加对资产质量影响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八章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涉及的经营机构及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将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依照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操作;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岗位;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未尽职;
(四)对借款人违反协议商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我行各级机构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关于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协议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监控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分行应依据有关本办法拟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说明、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银发〔*〕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审核单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有关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所有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业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营业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和未来发展情形(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未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形,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监控用途和回款情形下,依据有关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依据有关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ﻬ附件2:
流动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单
单位:万元
借款人全称:
借款协议号:
交易对手1全称:
交易对手2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支付金额:
支付金额: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
交易对手3全称:
交易对手4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支付金额:
支付金额: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
交易对手5全称:
交易对手6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支付金额:
支付金额: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
贷款支付条件
支付条件是否贯彻
备注
□是□否
□是□否
□是□否
客户经理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机构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注:1.若交易对手超过6个,可增加附页。
2.支付条件是否贯彻栏选“否”的,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
抄送:行领导。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4月8日印发
承办单位:授信审批部 承办人:王金思 联系电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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