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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管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防范、控制和减少股东的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xx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赣发改财金字[2005]558号)、《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工商企字[2006]20号)、《xx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xx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是指本行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债务担保质押给除本行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股东因自身债务需要提供担保,而将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的;
2.股东因他人债务需要提供担保,而将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的。
第三条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
1.本行主管的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2.xx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
第四条 股东需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本行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
第五条 本行不得接受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
第六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1.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
2.股东已向本行承诺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本行股权的(包括不限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已在本行取得授信,为避免授信风险,股东应本行要求作出了所持股权在授信未清偿完毕前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的承诺);
3.股东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承诺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本行股权并已将该等权利限制备案于本行的。
第七条 本行以下股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进行出质:
(一)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本行股权;
(二)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本行股权;
(三)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本行股权;
(四)按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本行股权;
(五)涉及重复质押或银行业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本行股权。
第八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相应中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总行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股东授信行为协办部门。
第十条 董办作为股权质押管理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与产权交易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股权质押管理日常联络工作;
2.负责受理、审查、回复股东股权质押申请及相关材料;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及与股东的相关约定,牵头开展“股权质押授信风险调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股东的股权质押申请,根据调查审核结果在征求分管行领导及董事长意见后,决定是否办理股东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负责建立股东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台帐及出质权受限制股东台帐。
第十一条 授信审批部工作职责:
负责查询出质股东及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在本行的授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本行取得授信(含本行通过表外通道的授信)、提供担保及授信担保的具体金额等。
第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工作职责:
负责查询出质股东及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在本行的通道类授信情况(信托、非标等)。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在本行有授信的出质股东及关联企业在本行的贷后管理情况、五级分类情况,并提出股权质押相关风险点,签署是否同意质押的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授信行工作职责:
1.负责分析股权质押对股东及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影响,签署是否同意质押的意见;
2.日常授信过程中密切关注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授信风险,将股东出具的同意限制股权转让、质押、赠与的承诺函在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董办建立相关台帐。
第三章 股权质押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应事先向本行董办提交股权质押告知函(适用占本行股份2%以下的股东),或提交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函(适用占本行股份2%及以上的股东)。
第十六条 董办对股东提交的股权质押告知函或备案申请函进行审查,查询股东在本行的授信情况、已质押的股权情况,根据本行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测算质押的股权市值,确定可质押的股份数量,提出审查意见报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回复股东是否同意质押或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股东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应持本行同意其股权质押或备案申请的复函向产权交易所提出办理质押手续。董办凭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东质押告知函》,启动本行“股权质押授信风险调查”程序。
第十八条 董办启动“股权质押授信风险调查”程序,应首先向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部发出《xx银行股东授信信息查询函》(附件一),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董办的要求,将出质股东在本行的开户、授信及担保情况书面反馈董办。
第十九条 经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部查询出质股东没有授信、担保余额的,董办结束“股权质押授信风险调查”程序,填制《xx银行股权质押审批表1》(附件二)直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其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签批。
第二十条 经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部查询出质股东在本行仍有授信或担保余额的,董办应根据查询记录向股东授信行发出《xx银行股权质押工作调查表》(见附件三)。授信行应在收到《xx银行股权质押工作调查表》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办提供该股东的所有关联企业名单、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本行的全部授信情况、授信的风险评估情况,并评估股权质押担保对授信风险的影响大小,签署是否同意质押的意见。该调查及评估意见,应由经办人员、客户经理部经理、分(支)行行长签字并盖行章后,返回董办。
股东的关联企业不在同一分(支)行开户的,分(支)行应在调查反馈时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与股东不在同一分(支)行授信的,董办应在知悉后向关联企业的授信行发出《xx银行股权质押工作调查表》,分(支)行收到该调查表后,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行调查完成后,董办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归集各分(支)行《xx银行股权质押工作调查表》并填制《xx银行股权质押审批表2》(见附件四)发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应在收到董办报送的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分(支)行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对股东及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情况、五级分类情况提供相关意见,提示有关风险点,签署是否同意质押的意见。该反馈意见由部门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四条 董办在收齐经办行及风险管理部的意见后,将《xx银行股权质押审批表2》分别呈报风险管理部及董办的分管行领导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后,呈报行长审定。行长审定同意后,呈报董事长签批。
第二十五条 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本行同意股东股权质押的,在董事长签批后,董办配合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1.向产权交易所出具《股权质押告知函回执》;
2.为股东在股权证复印件上加盖本行公章、提供加盖本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将股权质押有关事项记载于本行股东名册中;
3.将《有关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告知函》(见附件五)发送给股东及第三方质权人,并将股东和第三方质权人签章的回执归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 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本行不同意股东股权质押的,应当向股东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办对股东股权质押建立序时管理台帐,并按季报送风险管理部留存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xx银行股东授信信息查询函
日期: 单位:万元
董
办
查询对象
查询内容
查询对象在本行的开户行、授信及担保情况
授
信
审
批
部
或
金
融
市
场
部
回复如下: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附件二:
xx银行股权质押审批表(1)
日期: 单位:万股、万元
股东名称
持有股权
股权市值
拟质押股权数
拟质押股权市值
董事会办公室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行领导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附件三:
xx银行股权质押工作调查表
填报分支行(公章): 单位:万股、万元
股东名称
持有股权
股权市值
拟质押股权数
拟质押股权市值
关联企业
授信情况(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承兑敞口总额、担保方式)
1、股东
2、关联企业
授信风险评估
1、股东
2、关联企业
股权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对股东及关联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影响
是否同意股权
质押(担保或反担保)的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部门意见:
一级支行行长意见:
注: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用空白纸填写并附于本表背面。
附件四:
xx银行股权质押审批表(2)
日期: 单位:万股、万元
股东名称
持有股权
股权市值
拟质押股权数
拟质押股权市值
风险管理部
1、股东及关联企业贷后管理情况的意见:
2、股东及关联企业的五级分类情况:
3、有关风险点提示:
4、是否同意质押: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行领导
分管风险部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
行长:
董事长:
附件五
关于银行股东资格条件告知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有严格的条件要求,《xx银行章程》亦依法对股东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xx银行股东将其持有的xx银行股权依照《xx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出质后,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相应股权的受让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xx银行章程》关于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xx银行董事会
日期:
回 执
本单位(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章程》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所作限制。本质权人特此声明并承诺,在行使质权时,相应股权的受让方仍将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否则自愿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的风险。
质权人签名:
质权人盖章:
日期: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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