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资金业务管理,保证理财资金业务安全、高效率,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关于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制度。第二条 办理理财资金业务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切实防范*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资金业务是指本行对理资产品募集资金(下称“理财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的业务。第四条 理财资金业务应遵循全行经营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第五条实行委员会决策制度。总行设立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理财资金业务整体计
2、划、经营策略等重大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策略支持。第六条 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理财资金业务涉及各类风险的详细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各类风险的管理策略、政策、风险限额、程序等内监控度。第七条 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制度。依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在办理理财资金业务过程中,将交易、结算、清算、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分别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八条 实行理财资金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本行理财资金业务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权利义务一致、严格监控、动态调整的原则,各级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办理资金业务。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人员管
3、理制度。理财资金业务各岗位均设定为重要岗位,依照有关规定定时轮岗;各岗位应配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定时进行行为排查,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调离有关岗位。第二章投资范围、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第十条 理财资金的基本投资范围包括:(一)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N)、地方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上*公司定向债等债券品种及其他银行间*场债券类交易工具; (二)拆借、回购、大额可转让定单等货币资金场工具; (三)纳入本行的信贷资产项目; (四)银行承兑汇票; (五)同业存款; (六)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七)公募基金; (
4、八)信托计划;(九)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十)其他投资工具。第十一条 纳入本行理财业务的信贷资产项目,除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和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融资人原则上为优势行业重点客户、重点项目、总行或各支行(部)直接管理客户或符合本行内部评级AA+级(含)以上的优质客户;(二)融资人具备稳定充足的偿债资金来源,能按时还本付息;(三)融资期限或距融资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属于政府机构类客户的,不超过5年(含);(四)单个融资项目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五)符合理资产品风险策略及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理财资金投资银行间*场债券类交易工具、货币资
5、金*场工具以及其他获批准的投资工具,应依照符合理财资金运作需要及风险可控原则进行。依照本行信贷制度规定和其他风险管理规定,在授信范围、风险限额和授权权限内的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三条 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涉及信贷资产项目的,要依据有关理资产品审批权限确定审批流程,履行报批程序。第三章 理资产品的投资运作第十四条 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遵循分散化原则,监控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第十五条 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遵守流动性管理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第十六条 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摆布,监控理财投向资产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交易投资与产品发售间的平衡运作
6、。第十七条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要做到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增加透明度。第十八条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应当合理监控,其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本行理资产品余额的5%与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第十九条 理财事业部作为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部门,负责理资产品有关投资交易的发起、审批、指令发送,负责理资产品台账的建立和管理。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条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第二十一条 信用风险指因理财资金投向的有关资产关联信用体或交易对手发生违约致使理资产品发生损
7、失的风险。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要求:(一)理财资金投向的有关信用资产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对于信贷资产项目,须依照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履行或组织贷后管理。(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须依照本行风险政策详细要求严格监控以下信用风险有关指标:1.信用类资产占比,此处信用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项目、信用类债券、以信用类债券作质押的逆回购等;2.信用类资产行业分布集中度,即投资于单一行业的信用类资产占所投总资产的比例;3单个信用主体有关资产占比;依据有关本行经济资本确定的风险权重为零的有关资产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第二
8、十二条 *场风险是指因理财资金投向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场价格发生不利变更而使理财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主要源自于资产负债久期的错配、利率敏感性缺口。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一)理资产品应遵循科学合理定价的原则,重点结合理财投向资产风险收益特点、波动特点、*场同期限产品定价情形等因素确定;(二)理财资金运作过程中,须依照风险政策详细要求严格监控以下*场风险有关指标:1.资产加权平均久期,即以理财投向资产占比为权重对各资产久期进行加权平均;.理资产品加权平均久期,即以理资产品占比为权重对各期理资产品久期进行加权平均;3.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即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与理资产品加权平均久期的比例;4.利率敏感
9、性缺口,即将理财资金投向资产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理资产品依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即该时间段内的利率敏感性缺口。(三)资产负债管理部需对本行理资产品所能承受的*场风险程度进行监控,量化每个理资产品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场风险限额。*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拟定总体可承受的场风险限额,依照风险管理权限,拟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资产品的风险限额。每一理资产品的交易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依照关于内部管理规定事先
10、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录并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资金投向资产运作过程中无法取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理资产品支付的风险。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一)在确定理财资金投向资产负债结构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理财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二)拟定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确保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理财资金投向资产应对*场波动的能力;(三)理财资金投向资产运作过程中,须依照风险政策详细要求严格监控以下流动性风险有关指标:.理财资金来源集中度,重点关注前五大对公理财客户所提供资金占比;.流
11、动性资产占比,此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外部评级为AAA级的信用债以及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回购、信贷资产、银行存款、其他债券等;3.流动性比率,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此处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以内到期的理资产品;.现金流错配净额,即将理财资金投向资产造成或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依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时间(如一个月以内)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得到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第二十四条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建立前中后台分离的业务运作体系,设立风险监控岗位,负责依据有关既定风险政策,实时监控理财投向资产运作风险状况,并进行及时、充份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必要时采取风险缓释和监控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行发2015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