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
质押合同
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和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作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参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银行关于印发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就 理财产品(/计划)项下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办理质押登记、公示手续,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甲方在银行购买的 理财产品(/理财计划)项下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即法人客户因购买我行指定理财产品而获得的、要求我行付款的权利(含本金及收益)。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
1.4乙方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主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借款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账户的设立和监管
3.1在授信期间,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账户(账号: )(以下称“理财资金回款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冻结理财产品份额到期后本金及收益的归集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甲方授权乙方在质押冻结理财产品份额到期本金及收益进入理财资金回款保证金账户后,对该账户自动冻结,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
3.3 乙方有权对理财资金回款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账户内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甲方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账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乙方。
4.6甲方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2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并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乙方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甲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3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4在借款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5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乙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期限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按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乙方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甲方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
6.3甲方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乙方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甲方应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甲方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甲方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甲方方面的其他原因。
7.2甲方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7.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乙方垫付款项之日。
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甲方的义务;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8.2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用于清除被担保的债权及有关费用;
(3)要求甲方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4)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甲方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6)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甲方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甲方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1、 ▲第九条 通知
9.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9.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9.3 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1.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年 月 日
出质人名称:
主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序号
理财产品产品代码
理财产品/计划全称
理财产品项下
应收账款
付款人
理财产品项下
应收账款
金额
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
到期日
备注
合计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5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质权人(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为保障乙方与 签署的合同(合同号: )项下主债权的实现,乙方与甲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 ),双方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订立本协议,并遵守协议所有条款。
第一条 由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甲方对乙方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 在主债权存续期限内,乙方有权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登记。
第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甲方同意由乙方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甲方如果对乙方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存在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要求乙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甲方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异议登记。
第五条 甲方应告知乙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内曾有效的全部法定注册名称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向乙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甲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6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审核表
以下事项由柜台人员审核填写:
1、本笔理财购买人为:
2、本笔理财是否为我行全行范围内发型的保本型理财:
3、本笔理财编号为:
4、本笔理财是否起息,起息日为 ;到期日为 ;
5、本笔理财金额为:
6、是否开立回款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为:
7、客户账户有无被冻结止付等情形:
8、理财购买过程有无异常:
以上内容经核实、确认
经办人: 会计主管:
以下事项由客户经理审核填写:
1、购买本笔理财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理财产品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出质情况,而导致本次不能质押:
以上内容经核实、确认
主办、协办人(双签): 部门负责人:
以下事项由出账管理人员审核填写:
1、拟申请出账的起始日期是否符合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2、质押比率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3、本笔理财是否已经经过质押登记和公示,以保证本次债权: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协议是否签署完毕:
以上内容经核实、确认
审核人: 部门负责人:
附件7
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申请
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自愿以在银行____ 分行购买的 理财产品(/理财
计划)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贵行,用于担保我公司在贵行的__________授
信业务(授信金额大写: 万元 ;授信期限: 年 月 日)。同时,我公司
承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均为本公司合法的自有资金。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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