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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授信业务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x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保证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有序地开展,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本行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行申请
的各种贷款、贴现、保理,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指授信工作是指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审查、出账前审核、授信审批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不良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指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 员、授信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授信出账前审核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处罚是指对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违反本行信贷
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处罚和对分支行经营机构的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分行对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的
处罚,各级授信管理部是对辖内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部门。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授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造成现实或潜在信贷风险,形成不良资产或经济损失,或损害本行形象的,均应根
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业务资格处罚或行政处罚。其中,对形成不良资产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本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客
观事实为依据,视违规的情节、涉及金额的大小、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性,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一般性问题轻罚,原则性问题重罚;初次违反轻罚,再次违规重罚;自查的问题轻罚,上级行、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罚;整改迅速、态度积极的轻罚,工作不配合、弄虚作假的重罚。
第二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业务资格处罚。
(一)经济处罚:扣减违规业务产生的利润(利润率按 1%计算,时间按违规业务发生的期间计算)。
(二)业务资格处罚:包括暂停某一类授信业务的审批或办理权限,下调审批权限档次等。
第八条 对授信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业务资格
处罚和行政处罚。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我行损失的,均应责令有关责任人赔偿我行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经济处罚主要是扣减工资、奖金、罚款;
(二)业务资格处罚包括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暂停时间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及以上等;
(三)行政处罚指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四)经济处罚、授信业务资格限制和行政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条 除行政处罚外,其余处罚措施由授信管理部门提出,行长或分管行
长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部或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执行;违规行为严重需做出行政处罚的,由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实施;情节严重,已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违反规章制度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规章制度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阻挠、抗拒调查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和查处人员的;
(七)违反规章制度后逃匿的;
(八)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等值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资金损失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章制度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初次过失违反规章制度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或者明显减轻损害结果的;
(三)主动或者全部赔偿违规所造成损失的;
(四)违规后主动讲明问题或者检举他人违规行为属实的;
(五)抵制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信贷业务检查部门检查发现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填写检查事实确认书,由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事实确认或虽未确认但证据确凿的,
填写《授信业务违反信贷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审批表》(附件),提出经济处罚、业务资格处罚措施,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并交财务部门或被检查单位执行。
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授信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报告或事实确认书,填写《授信业务违反信贷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审批表》,提出经济处罚、业务资格处罚措施,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门或被检查单位执行,对于对分行的经济处罚,直接扣减分行的考核利润。
对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由授信管理部提出处罚建议,向相关部门书面反映情况,移送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应于接到处罚决定后 2 日内通知被处罚人,
监督并向提请处罚及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反馈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外部监管机构或总行其他部门已采取处罚措施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已采取的处罚措施限度内原则上不再重复处罚,若拟采取的处罚措
施高于外部监管机构或总行其他部门已采取的处罚措施,则按高出部分实施补充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有权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或所在单位应在 5-10 个
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对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执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执行时间自下发处罚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时间由相关部门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处罚决定十日内向做出
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复议决定,但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行政处罚的复议按我行相关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授信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受到业务资格处罚后,工作积极,表
现良好的,或分支机构受到业务资格处罚后,信贷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未发生新的类似违规事项的,可提前办理解除业务资格处罚。
业务资格处罚解除申请由被处罚单位或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提出是否解除处罚的意见后向做出资格处罚决定的授信管理部门提交。授信管理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审核处理。批准解除资格处罚后,应将解除处罚的决定书面通知所在分支机构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及当事人。
对取消授信业务资格的员工,原则上不得恢复其授信业务从业资格,对做出重大贡献或表现突出的员工,经本人提出,按上述流程经授信管理部门同意后, 由所在单位重新按规定办理资格认证。
第三章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标准
第十八条 贷前调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未按规定取得贷款必备资料的;
2. 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对法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询的;
3. 贷前调查未坚持双人及以上调查并签名的;
4. 未对贷款申请人、担保人的有关情况及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报告的;
5. 未对贷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评估和报告的;
6. 客户资料变动,未及时进行调查、补充材料和报告的;
7. 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客观或不全面的;
8. 未按规定进行信用评级、统一授信,或信用评级、统一授信明显失实的;
9. 其它贷前调查环节的违规行为。
( 二) 未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前调查未形成书面报告的, 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三)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5000 元的经济处罚, 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 贷前调查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与客户串通起来做虚假报告的;
2. 贷前调查过程中提供伪造、虚假的调查材料的。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贷款资料中缺少必备要件未指明的;
2. 对贷前调查报告及企业提供资料内容的重大表面错误及重大表面不合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指明的;
3. 审查报告对应分析内容分析不全面、不到位、不客观的;
4. 对明显的潜在风险未分析或在审查意见中明示的;
5. 未按规定对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进行复审,或对评级、统一授信中明显存在不准确、不客观的情况未予发现的;
6. 在审查审批期内,发生影响客户资信重大事项后,未及时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分析评价并报告的;
7. 其它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的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总行信贷政策的贷款不在审查意见中明示;
2. 不重视贷前调查意见,凭主观意向审查贷款的或授意他人按其意见审查贷款的;
3. 违反贷款审查程序的要求审查贷款的。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成实
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未按总行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总行信贷政策的授信项目实施授信,或违规对已列入“黑名单”、长期拖欠贷款不还、有逃废债等行为的资信不良借款人给予授信的;
3. 不重视调查、审查意见,凭主观意向审批贷款的;
4. 超越上级行或授权人下达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审批授信业务的;
5. 未按规定建立审贷委员会或审贷委员会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第二十一条 出账前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未经授信管理部门出账前审核,或未经有权人签字审批的;
2. 未按规定签订、审核相关合同、文件的;
3. 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担保、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有关凭证未按规定入库保管的;
4. 未严格落实审批通知书要求的出账条件或擅自改变条件未重新决策而发放贷款的;
5. 超越上级行或授权人下达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办理授信业务,或由于业务手续不合规、不完善,致使所办授信业务实际已超出上级行或授权人下达审批权限的;
6. 办理表外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二)发放假、冒名贷款或者信贷资金未划入借款人账户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同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
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不认真的;
2. 违反资金监管规定造成信贷资金挪用的;
3. 未能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或预警信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
4. 对抵质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它担保的;
5.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贷款档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现象的;
6. 贷后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业务经营部门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的;
7. 其它贷后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的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流动资金挪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以贷收息,或贷款转存保证金或开立定期存单的;
2. 贷款附加条件未落实的,或在贷款期间内,擅自变更贷款条款的;
3. 未严格执行保证金专户管理规定,保证金被客户挪用、串用或提前支取的;
4. 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5.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或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的;
6. 对债务人未充分行使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争议或者失效,或对保证人、 抵质押人物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从而丧失追索权的。
第二十三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严格执行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分类结果失真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二)有下列的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人为调整不良贷款认定结果的;
2. 管理层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的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已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或取消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直至记过的行政处分:
1. 未按时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录入规定信息或录入经常出现错误的;
2. 信贷统计中弄虚作假的;
3. 利用职权之便以贷谋私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4. 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的或超越权限转授权的;
5. 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行或有关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六条 其它各授信环节中的违规行为,视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影响程
度,按上述标准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普遍存在同类违规现象的,对该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主管人员予以处罚,并按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影响程度对该分支机构按违规
业务金额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处以罚款。
普遍存在是指违规授信业务占同类授信客户、同类授信业务余额的 5%(含) 或 5 笔(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违规行为分支机构的处罚措施
1. 若违规事项的发生将直接导致分支机构利润增加,将全额扣减其违规授信业务产生的利润。
2. 普遍存在同类违规现象的,或授信业务违规形成明显风险因素或造成实质性风险的,暂停该类授信业务的审批或办理权限,或下调审批权限档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包括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直接负责任的领
导、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确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负主要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均
应实施处罚,按在违规事件中所负责任大小处罚力度不同。主要责任人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涉及到经办人员及审批人员的,最终审批人为主要责任人,但有提供不实信息致使审批人决策失误的,提供不实信息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二)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研究并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三)领导或主管人员指令经办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主管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四)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超过职权范围办理业务的,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员;
(五)因内控制度不健全而造成违反规章制度的,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主管人员及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实质性风险指贷款逾期,垫款,信贷五级分类分为关
注(含)以下,办理以物抵债、借新还旧、提起诉讼等非正常资产保全措施。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x银行总行制定,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授信业务违反信贷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审批表
附:
授信业务违反信贷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审批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事实及违规行为
处罚意见
检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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