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建立规范有序的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及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银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的自然人,以及为我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还贷能力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指标,综合评价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据此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四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定结果是我行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的重要依据,属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五条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分为工薪供职类和个私业主类两大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单位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等。
第八条 仅办理下列业务的客户可免予评级:
(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银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
(3)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
第九条 对办理其他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信用卡透支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条 对免评级客户,各行应按本办法规定采集相关评级信息并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十一条 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收入及还贷能力、合作关系等。个私业主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信用履约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
第十二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及特别规定,分为AAA+、AAA、AA+、AA、A+、A、B、C八个级别。
第十三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核心定义及客户特征:
AAA+级,得分≥95分。客户整体实力极强,家庭、居住及职业极为稳定,职业发展或个私经营发展获得显著成功且前景十分看好,经济收入高,家庭综合经济实力强、还贷能力极强,信用品质佳,信用风险极小。
AAA级,90≤得分<95分。客户整体实力很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很强,职业发展或个私经营发展获得很大成功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很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很强,信用品质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AA+级,85≤得分<90分。客户整体实力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强,个私经营发展较成功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强,信用品质好,信用风险小。
AA级,80≤得分<85分。客户整体实力较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稳定,个私经营发展顺利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较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强,信用品质好,信用风险小。
A+级,75≤得分<80分。客户整体实力较强,家庭、居住及职业较稳定,个私经营发展较为顺利且前景较好,经济收入较高,承贷及还贷能力较强,信用品质好,信用风险较小。
A级,70≤得分<75分。客户整体实力一般,家庭、居住及职业较稳定,个私经营发展一般,但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经济收入良好,具有一定的承贷及还贷能力,信用品质较好,存在一定信用风险。
B级,60≤得分<70分。客户整体实力较弱,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一般,个私经营发展一般,个人发展前景不确定,经济收入偏低,承贷及还贷能力偏弱,信用风险较大。
C级,得分<60分。客户整体实力差,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差,经济收入极低或收入不稳定,承贷及还贷能力很弱或丧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大。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权限管理,工薪供职类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审批,有权审批人为经营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由经营行审批,有权审批人为经营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由二级分行审批,有权审批人为二级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
第十五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包括调查、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第十六条 工薪供职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工薪供职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审查实行岗位分离。
(1)调查。经营行调查岗收集、调查核实评级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如实填写“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采集表”,及时将采集表信息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并签署调查意见,随同初评结果提交审查岗审查。
(2)审查。经营行审查岗对调查岗提交的评级材料及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中的客户评级情况进行审查、复评,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3)审批。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通过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自动登记客户评级结果。
工薪供职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图:
第十七条 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审查实行部门分离。
(一)AA级以下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1)调查。经营行客户经理收集、调查核实评级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如实填写“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采集表”,及时将采集表信息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并签署调查意见,随同初评结果提交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2)审查。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对调查提交的评级材料及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中的客户评级情况进行审查、复评,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3)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通过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自动登记客户评级结果。
AA级以下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图:
(二)AA级(含)以上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1)调查。经营行客户部门收集、调查核实评级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如实填写“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采集表”,及时将采集表信息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并签署调查意见,经客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初评结果提交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初审。
(2)审查。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提交的个人客户评级材料及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中的客户评级情况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营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
经过经营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确认后,将个人客户评级情况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经营行提交的评级材料及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中的客户评级情况进行审查、复评,签署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3)审批。二级分行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通过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自动登记客户评级结果。
AA级(含)以上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图:
第十八条 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可按本办法流程办理,也可随个人信贷业务报批流程办理。如个人客户评级审批层次高于个人信贷业务审批层次,应按本办法规定流程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九条 调查职责。调查岗负责收集、整理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保证评级资料的完整性;通过与客户交谈、资料分析、系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手段,核实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对原始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条 审查职责。审查岗负责审查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分析客户信息逻辑关系的合理性;审查评级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批职责。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等综合因素审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我行办理首笔个人信贷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测评信用等级,新增个人信贷业务时如距上次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可直接采用上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如超过一年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测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工薪供职类客户,在其信贷业务存续期间如未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可不复测信用等级;个私业主类客户,每年须复测其信用等级,并根据复测结果及时调整信用级别。
第二十四条 为本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也需按本办法规定测评信用等级,保证人信用等级在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可不复测。保证人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时,如距上次信用等级评定超过一年的,须重新测评信用等级。
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定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但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的本人月收入、家庭财产2项指标不得缺项,个私业主类个人客户的经营现金流负债比、日均存款负债比、可支配财产地区比值3项指标不得缺项。对缺失信息指标累计超过30分(含)的个人客户,最高不得评为A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动态监控、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应及时将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为B级或C级,并报原审批行备案:
(1)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或被列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的直接认定为C级;
(2)有连续三期恶意拖欠记录或累计六期以上恶意拖欠记录、或信用卡透支逾期三十天(含)以上记录的直接认定为C级;
(3)涉及诉讼、仲裁以及其它法律纠纷,可能面临重大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对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直接认定为B级;
(4)涉及诉讼、仲裁以及其它法律纠纷,已被判决承担重大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对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直接认定为C级;
(5)身体健康状况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工作的,直接认定为B级;
(6)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认定为C级;
(7)其它认为有必要直接认定为B级或C级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类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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