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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组织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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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组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的组织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保证及时高效完成集团各项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负责领导公司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 集团内各公司设置财务部作为常设会计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 集团内各公司配备专职会计核算人员,负责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在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务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部长(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副部长、核算会计,合并报表会计、预算会计、会计信息化管理员、综合财务管理员、出纳等。 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一条 集团各公司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附:集团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图 集团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图 集团公司总经理 集团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下属公司 总经理 下属公司 总会计师 集团公司 财务部经理 集团公司 财务部部长 子公司 财务部部长 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岗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岗5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岗4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岗3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岗2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岗1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岗6 第三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检查集团内各公司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表彰奖励、晋级等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光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补齐。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事、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事、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条 如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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