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科研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客观评价科研机构的工作,促进科研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评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院级科研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第三条 科研机构评估重点是对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状态进行评估,主要从科研机构运行管理、目标与任务完成、创新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第四条 科研机构评估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2、,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第五条 科研机构评估采取量化办法进行,量化积分由科研工作积分和工作状态积分两部分构成。1、科研工作积分:按照大学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化细则的规定,首先计算科研机构科研工作总分和人均分,然后按“总分占50%、人均分占50%”折算科研机构科研工作得分,最后根据科研工作得分排序计算每个科研机构科研工作积分。科研工作积分占量化积分的70%。2、工作状态积分:由专家组根据机构评估材料及汇报情况,对科研机构工作状态进行评价,评定工作状态积分。工作状态积分占量化积分的30%。第六条 科研机构评估基本程序与方式:1、科研机构填写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科学技术发
3、展研究院进行审查,初步核算科研工作总分和人均分,计算科研工作积分;2、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成立科研机构评估专家组,召开评估会议,评定科研机构工作状态积分,并计算各科研机构评估量化积分。将科研机构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两类,分别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初步确定科研机构评估等级;3、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汇总专家组评估意见,经院务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4、学校分管科研机构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布。第七条 科研机构评估专家组由校内外7或9名学术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校学术委员和主要管理职能部门遴选,必要时可以从校外聘请。第八条 科研机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占比原则上
4、不超过20%,“合格”和“不合格”占比原则上不少于20%,其余为“良好”。第九条 科研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等级为“不合格”:1、科研机构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名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2、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3、科研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第十条 参与评估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机构批准成立及各年度调整备案数据为准。在2个科研机构兼职的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按研究领域和方向划分归属,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纳入评估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学术交流等,必须与科研机构确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任务密切相关,无关的不纳入评估范围。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
5、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评估专家评分表(工作状态)机构名称:指 标评估要点评 分运行管理(20分)1、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2、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建设;3、依托单位对机构建设的支持与领导;4、机构活动经费的筹措,运行经费的支出。目标任务完成(30)1、建设规划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情况2、项目及成果产出与既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研究任务的切合度团队建设(15分)1、研究创新团队的规模及学术带头人的确定;2、研究创新团队职称、年龄、学历结构;3、校内外研究资源整合及学科交叉情况。科研组织(20分)1、机构主导科学研究,研究方向不断凝练与集中;2、机构组织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3、以研究团队为主体共同承担研究项目、产出成果情况;4、机构开放基金项目的设立情况。可持续发展(15分)1、机构研究方向同国家和湖北省及行业产业重大需求的切合度;2、机构研究方向主要进展及下一步发展空间;3、机构在提升学校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特色加分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方面的特色工作或突出成就,经专家认可,最多可加10分。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