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客户委托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农商行办理代发工资、代收费等委托代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委托代理业务内容、代理业务的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四条 农商行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委托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内部审批、授权制度。农商行办理上门服务等特色业务时,应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对内部经办人员的管理。第五条 农商行员工不得代理客户办理下列事项:(一)办理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办理存、取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本票、银行卡、买卖理财产品等业务;(三)购买、传送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四)办理预留印鉴的更换和挂失;(五)保管预留印鉴、重要空白凭证、存折、银行卡等物品;(六)其他禁止代理的事项。第六条 农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事项。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应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第八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辖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