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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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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代销业务,实现基金产品对基金投资人的适用性,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三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推行的实施原则 (一) 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二) 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 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 及时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章 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 第四条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部在选择代销的基金产品时,将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推介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时,主要依据其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时,公司将对信息进行甄别。并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和基金产品特点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和基金产品推介。 第三章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 第六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及营业部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于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由我公司与第三方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合作完成。 第八条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四方面: (一)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基金产品经风险评价后,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高风险等级 (二)中高风险等级 (三)中风险等级 (四)中低风险等级 (五)低风险等级 第十条 营业部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详见附件1)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十一条 经纪业务总部应当每季度更新一次基金风险评级结果,并于每季度初公布上一季度的评级结果,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十二条 基金风险评级结果不作为买卖基金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评价。 第十四条 营业部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核实基金投资人的身份,确认基金投资人身份合法与合规后,再为其开立基金账户。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应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采取书面、网上填写问卷等多种形式,营业部客户开发人员或开户柜台柜员负责进行调查工作。此调查利用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进行,由总部统一制定。 根据问卷调查表的结果,营业部的柜台人员可以为客户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不同,将投资人分为四种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一)激进型:代表客户具备高风险承受能力; (二)积极型:代表客户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 (三)稳健性:代表客户具备较低风险承受能力; (四)保守型:代表客户具备低风险承受能力。 在基金推介与销售的过程中,推介人应当依据投资人的类型向投资人推介适合其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第十六条基金投资人放弃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营业部设置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为低风险,投资人须对《xx证券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中的内容“本人主动放弃风险测评,认可默认为‘低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风险。”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人的持续评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价将按照投资者初次问卷的评级、账户投资情况的分析以及服务其投资顾问的评价三方面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对基金投资人的持续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其中账户投资情况分析将由信息系统实现。 第五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制定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 第十九条 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匹配 (一) 推介人可向保守型的投资人推介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二) 推介人可向稳健性的投资人推介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三) 推介人可向积极型投资人推介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四) 推介人可向激进型投资人推介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法,由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营业部应当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柜台系统管理,柜台系统中将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4类,与本办法第九条中评价机构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5类评价的对应关系如下:评价结果为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对应柜台系统高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为中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对应柜台系统中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为中低风险的对应柜台系统低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为低风险的对应柜台系统保本等级。 柜台系统中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分类与本办法投资人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评级为保守型的对应柜台系统低风险承受力,评级为稳健型的对应柜台系统较低风险承受力,评级为积极型的对应柜台系统较高风险承受力,评级为激进型的对应柜台系统高风险承受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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