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案件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及《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三条 根据本行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一)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笫一类案件。
(二)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三)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本行或本行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笫三类案件。
第四条 案件定义及分类中“本行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
〔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第五条 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笫 310 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监通〔2007〕27号)。
第六条 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笫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本行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七条 本行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八条 本行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总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总行案防领导小组)作为本行案件处置的最高决策领导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审议确认案件及案件性质;
(二) 负责审议确认专案组及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三) 负责审议确认案件调查报告及审结报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 负责审议确认案件处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总行案件防控工作办公室(下称总行案防办公室)作为案件处置决策的执行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对案件及案件性质初步确认;
(二) 负责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审结报告进行初审,并撰写案例材料;
(三) 根据总行案防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材料;
(四) 负责对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五) 负责收集、保管案件处置有关档案资料;(六) 负责完成案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行案防办公室上述职责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履行。
第十一条 专案组作为案件处置的具体执行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 负责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 负责协助总行办公室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四) 负责查清基本案情,并及时向总行案防领导小组报告;
(五) 负责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六) 负责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专案组的上述职责由承办部门牵头负责履行。
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十二条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 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在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金额及可能涉及的范围,决定组成由相应层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工作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专案组应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向总行案防领导小组汇报。调查报告经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审议后,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专案组应完整保存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并提交总行案防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章 案件审结
第十八条 专案组应当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形成案件审结报告向总行案防领导小组汇报。审结报告经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审议后,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在案件审结后,总行案防办公室应撰写案例材料,材料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等内容。案例材料经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案件处置工作实行专案专档管理。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对案件分别建立档案,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六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一条 问责方案确定后,总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行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整改方案确定后,总行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对责任追究和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并及时向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总行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进行“案件司法结论报告”的填报。
第七章 罚则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案件处置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进行尽职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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